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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1 旅遊糾紛處理 - 旅遊保險 :責任險(產險)、平安險(人身險、意外險/壽險)CRISIS、無過失責任、履約險、
2015/11/17 11:38:21瀏覽840|回應0|推薦0

責任保險(產險)

旅行平安保險(人身險意外險/壽險)CRISIS

 

 

 

 

旅遊安全維護及緊急意外事故處理作業手冊

一、前言

    近年來來臺旅客人數快速攀升,國人出國及國內旅遊人次亦持續增加,旅遊安全維護及緊急意外事故處理之課題更顯重要。為確保國人及來臺旅客在旅遊行程中吃、住、行、遊覽、購物、娛樂等方面之安全,避免旅遊意外事故發生,提昇旅遊及接待品質,爰從:相關法令規範、旅遊準備及事故預防、旅遊中之安全維護、緊急事件處理等階段,指導旅行社、領隊或導遊等隨團人員、旅客等層面建構完整周延之旅遊安全網絡,落實旅遊安全維護各項作業。

二、旅遊安全維護法令規範

(一)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並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綜合或甲種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應慎選國外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並應取得其承諾書或保證文件,始可委託其接待或導遊。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應填具緊急事故報告書,並檢附該旅遊團團員名冊、行程表、責任保險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依緊急事故之發展及處理情形為通報。

(四)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1項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為: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2百萬元。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10萬元。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10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5萬元。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2千元。

三、旅遊準備及事故預防

(一)應提醒旅客事項

召開說明會告知旅客應注意事項,並就該旅遊行程需要特別注意部分加註詳細的說明或表單,提醒事項如下:

1.加入保險: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應注意投保年齡、保額、保障範圍及其他額外投保之規定事項,如為出國旅遊,並應詳閱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計畫之使用須知與方法。

2.體檢:如赴國外疫區旅遊須注射疫苗、健康檢查等。

3.藥品準備:個人疾病藥物、藥膏及到達旅遊地區之防治藥品。

4.其他:如避免與陌生人接近,切記財不露白、物不離身,減少緊迫的自選行程等。

(二)旅行業準備工作

1.設計優質旅遊產品,應蒐集過去曾有意外事件之據點及旅遊當地充分安全資訊,並將各項旅遊風險納入評估。

2.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如係安排臺灣環島行程以87夜為原則,遊覽車行車里程每天平均不超過250公里,且應依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駕駛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規劃旅遊行程,應就行程中安全注意事項詳列說明,並製作旅遊安全須知表及擬定旅客安全守則,其中必須包括活動危險等級區分狀況、自費活動項目的參加要點、旅客自身應負的責任事項等。

4.選任合法業者合作,善盡安全監督責任,以確保旅遊安全與品質。

5.出國旅遊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出國登錄」(www.boca.gov.tw),登錄團體行程及個人資料,以便駐外館處必要時提供協助及聯繫。

(三)收集旅遊資訊

基於旅遊安全,旅遊從業人員應隨時注意旅遊地區最新情況(如為出國旅遊可上網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之「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同時應密切注意新聞媒體發佈相關消息,倘遇不利旅客安全之狀況,須盡速通知旅客並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旅客權益。相關單位及聯繫窗口如下:

1.外交部(www.mofa.gov.tw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800-0885-0885

2.交通部觀光局(admin.taiwan.net.tw

緊急聯絡電話0800-211-734、(022349-1691(上班時間)、(022749-4400(非上班時間)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www.mac.gov.tw

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022397-5297

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www.cpc.ey.gov.tw

聯絡電話(022886-3200

5.行政院衛生署(www.doh.gov.tw

民眾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

6.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www.sef.org.tw

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22712-9292

四、旅遊中的安全維護

領隊、導遊及隨團服務人員應具備親切熱忱的服務態度,隨時提醒旅客注意旅遊安全,旅遊活動中如有水上活動、潛水活動、空域活動、釣魚、露營、登山、單車健行等時,並應特別注意其安全措施。唯有加強安全意識,才能減少旅遊糾紛及意外事故發生。

(一)領隊、導遊及隨團服務人員應告知事項範例

各位旅客,為了您在本次旅遊途中本身的安全,我們特別請您遵守下列事項,以保障您的權益。

1.搭乘飛機時,請隨時扣緊安全帶,以免亂流影響安全。2.貴重物品請置放於飯店保險箱內,如隨身攜帶,切勿

離手,小心扒手就在身旁。

3.住宿飯店請隨時加扣安全鎖,並勿將衣物披在燈上或在床上抽煙,聽到警報聲響時,請由緊急出口迅速離開。

4.游泳池未開放時間,請勿擅自入池,並切記勿單獨入池。

5.搭乘船舶,請務必穿著救生衣。

6.搭乘快艇請扶緊坐穩,勿任意移動。

7.海邊戲水,請勿單獨行動、超越安全警戒線。

8.本項活動具有刺激性(如活動內容需搭乘直昇機、大峽谷小飛機、高空彈跳、降落傘等),身體狀況不佳者,請勿參加。

9.搭車時請勿任意更換座位,頭、手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方向以免發生危險。

10.搭乘纜車時,請依序上下,聽從工作人員指導。

11.團體活動時單獨離隊,請徵詢導遊、領隊同意,以免發生意外。

12.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導遊、領隊或團友,並應特別注意安全。

13.行走雪地及陡峭之路,請小心謹慎。

14.參加浮潛時,請務必穿著救生衣,接受浮潛老師之講解,並於岸邊練習使用呼吸面具方得下水,並不可超越安全區域活動。

15.切勿在公共場合露財,購物時也勿當眾清數鈔票。

16.遵守所宣導之觀光區、餐廳、飯店、遊樂設施等各種場所的注意事項。

以上事項如有不明暸請隨時反應,祝您有個愉快的旅行。

(二)領隊、導遊及隨團人員安全維護作業

1.遵守相關規範,旅遊途中應注意維護旅客安全,並檢視各項活動相關設施,適時告知團員旅客,以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以水上活動為例,應監督活動前有無進行安全解說、現場有無合格急救人員、旅客是否確實穿戴救生設備等,以保障旅客安全。

2.應熟悉本作業手冊之相關內容及操作。

(三)旅客宣導方面

旅客於出發前應先詳閱旅行業提供之行前說明資料及旅遊安全注意事項,並於參加風險較高或具潛在危險之旅遊活動時,確實依照隨團人員之指示活動,以維護自身安全。

五、緊急事件的處理 

(一)旅行業應注意事項

1.檢視可能發生的危機項目,並預為準備應變措施。

2.提升導遊、領隊及隨團服務人員處理緊急事故之能力。

3.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並立即通報警政、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及交通部觀光局,以維護旅客權益,並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4.設立危機處理小組,選任適當發言人,危機發生時做必要的應對措施及對外發布消息。

5.派員慰問旅客或其家屬,受害者家屬如需赴現場者,並應提供必要協助。

6.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二)導遊、領隊及隨團服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1.攜帶文件

應攜帶救援機構地址、電話及旅客名冊等資料,其中旅客名冊須載明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血型等。如為國外旅遊,另應攜帶駐外機構地址,並於旅客名冊載明旅客護照號碼。遇緊急事故時,應確實執行以下事項:

1)立即搶救並通知公司及有關人員,隨時回報最新狀況及處理情形。

2)通知我國派駐當地之機構或國內外救援機構協助處理。

3)妥善照顧旅客。

2.場處理原則

應採取CRISIS處理六字訣之緊急事故處理六部曲。

1)冷靜(CCalm):保持冷靜,藉5W2H建立思考及反應模式。

2)報告(RReport):向各相關單位報告,如駐外單位、警察局、航空公司、當地業者、 銀行、旅行業綜合保險提供之緊急救援單位等。

3)文件(IIdentification):取得各相關文件,如報案文件、遺失證明、死亡診斷證明、各類收據等。

4)協助(SSupport):向各個可能的人員尋求協助,如駐外單位、旅館人員、航空公司、Local GuideLocal Agent、海外華僑、旅行業綜合保險提供之緊急救援單位、機構等。

5)說明(IInterpretation):向客人做適當的說明,要控制、掌握客人行動及心態。

6)記錄(SSketch):記錄事件處理過程,留下文字、影印資料、找尋佐證,以利後續查詢免除糾紛。

 

        旅遊保險 概論

1.                          保險介紹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oneywise.fsc.gov.tw/MainFlash/FW11/

課前導引. 1. 保險的概念. 1.0 單元導引. 1.1 保險的功能. 1.2 牛刀小試. 2. 保險種類
. 2.0 單元導引. 2.1 政策保險. 2.2 社會保險. 2.3 常見的人身保險. 2.4 常見的財產 ...

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兩大類,分別由物保公司與公司

 

保險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92

 

        所謂保險,是為確保未來不測事故發生所致成之經濟上需要,集合多數個體共同醵金,依據大數法則之合理計算,公平分攤醵金,用以達成一人為萬人,萬人為一人之經濟制度。吾人為防止不測事故發生所引起之經濟不安,固然可藉儲蓄為之,但儲蓄須經年累月積少成多,往往不敷一時之急。縱然有長期大量儲蓄之資力,該項儲蓄資金無異凍結,終非經濟之道。每一個體之不測事故,在多數個體之集合下,能以過去經驗(即大數法則)算出其發生率。根據此項發生率,進而能預計該事故發生所能致成之經濟上需要。以此需要由多數個體公平分攤共同醵金,則每一個體便能以少量之出資獲取確實之經濟保障。因而,保險固為自由經濟社會不可或缺之互助制度,亦為社會主義國家兼而採用之經濟制度。

        
由於社會經濟之變遷,保險之種類或經營形態亦隨之變化。就保險種類言,西元十四世紀義大利沿岸所盛行之海上保險,可謂保險制度之濫觴。以後發展之順次大致為:內陸運輸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傷害保險、新種(如原子力、盜難、信用等)保險。至於保險經營之形態,原始之海上保險多為個人資本所經營,至十七世紀後半,始改為公司組織。今日保險經營主體可分為公營與私營兩類,私營部分有採公司組織者,亦有採合作社組織者。而保險項目則有營利事業性之任意保險,以及政策性之強制保險。

        
我國保險種類,可分成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兩大類,分別由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並以法令明文規定兩者不得由同一保險業兼營。財產保險又可分為火災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其他財產保險(實務上稱之為新種保險,凡不屬前開保險種類之財產保險皆屬之)。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以上各種保險之經營主體,雖有屬於公家機構者(如隸屬財政部之中國產物保險公司,隸屬臺灣省政府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及臺灣人壽保險公司,隸屬中央信託局之人壽保險處等是),但皆不失為營利事業性之任意保險。其他,如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則屬於政策性之強制保險,其經營主體由法令指定,一般民營公司不得經營。

        
保險是經濟生活之產物,保險事業之發達與經濟之發達成正比。保險種類由簡而繁,保險制度則由全面之任意保險,演變成特定項目之強制保險。(林輝榮)

(旅行平安險)

商品內容 | 投保規則 | 商品條款 | 商品費率 | 填寫範例及說明 | 理賠應備文件

https://www.cathaylife.com.tw/bc/web/event/trave

linsurance/search.html

須特別注意事項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規範:未滿15足歲者不得有身故保障,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投保額度,均不得超過其意外死殘保額的20%

2

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及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投保額度,均不得超過其意外死殘保額的20%,且不得高於200萬元。

3

團體件每人保額最低10萬(但總保額須達120萬元以上)每人最高保額同個人件, 總保額最高以6.13億元為限。

4

目的地同時為國內或國外,則分二張保單出單,費率分開計算。

二、國內旅遊限30天,遊學探親限180天。

 

三、

旅行平安險之延保應在前件生效期間內辦理,延保次數不限,但總天數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天數,收費標準以差價計算。

四、注意!建請使用私人或公司傳真機,請勿使用公眾場所(如便利商店)之傳真機,如果您仍需使用公眾場所傳真機傳真要保文件,敬請務必收妥本公司回傳之資料後,方可離開,以免您的個人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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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的重要觀念(無過失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消費者保護法。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係自83111起施行〈自同年月13日生效〉,若消費爭議係發生於消保法生效之前,則無該法之適用,僅能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三、消費者保護之機關及權責

()

消費者保護中央主管機關之認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所屬之各部、會、局、處、署。

()

消費者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

消費者保護官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其職掌包括:1.受理申訴、2.主持調解、3.消費團體訴訟之同意權、4.不作為訴訟起訴權、5接受指揮行使職權、6其他法定職掌。

()

本局之組設及職掌
本局置消費者保護官5人,並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法令諮詢、消費者保護法教育宣導、消費場所安全稽查、消費爭議申訴處理及調解等事項。另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處理消費爭議調解業務。

四、消費者權益介紹

()

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1
、製造商應負無過失責任:依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其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
無過失責任,即使其能證明無過失,亦僅得減輕賠償責任。
2、經銷商應負推定過失責任:依消保法第8條之規定,從事經銷之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義務,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3
、經銷商倘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及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第8條第3項及第9條之規定均應負製造商之無過失責任。

()

定型化契約的基本概念
1
、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2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3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能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4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

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
1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無要約之寄送
1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2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消費資訊之規範
1
、廣告: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2
、媒體之連帶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且該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3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與適當之包裝: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4
、品質: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重要內容 http://erm.ib.gov.tw/files/15-1000-639,c212-1.php

 (請點入 見圖表 !)

 

一、旅行業責任保險的保障項目:
       
旅行業責任保險係在旅行社所安排或接待的旅遊期間內,因為發生意外事故,使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因而導致殘廢或死亡或醫療費用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團員或其受益人。

 旅行業責任保險的保障項目

 

二、旅行業責任保險重要名詞定義:
 
(一)「旅遊團員」
         
本保險所稱的「旅遊團員」係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1.
我國人民參加旅行社所舉辦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並且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的旅遊團員。
          2.
由旅行社負責接待的外國人士,或是大陸人士前來中華民國旅遊的團員。


(二)保障期間的計算
     
本保險的保障期間是以「旅遊期間」為準,旅遊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1.
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的「旅遊期間」
       
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時,以進入我國海關以後,到離開我國海關為止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的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5天,若有部分團員在第四天先行離境,則本保險保障期間只到離開我國海關出境時為止。


2.
我國人民參加團體及個別旅遊的旅遊期間
       
我國人民所參加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是從旅遊團員離開其居住處所前往旅遊地點起,到旅遊團員結束該次旅遊後直接返回其居住處所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之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6天,然有團員在第五天提前結束旅遊先行返家,則以保障期間只到其返回家中為止。


(三)「意外事故」
       
指旅遊團員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的突發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團員因疾病死亡及疾病的醫療費用,則是不在本保險保障範圍。

 


三、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障內容: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是對於投保的旅行社在保險期間內,向旅遊團員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旅遊團員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時,由承保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旅遊團員負賠償之責。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旅遊團員若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團費後,已經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書的規定,出具爭議聲明書請求發卡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其繳付的款項扣回者,則視為未有損失之發生,此時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旅遊團員之賠償金額,僅以旅遊團員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旅遊團員之賠償總金額則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上限。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則按比例賠償。


      
至於有關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依據旅行業種類的不同,其上限規定:
(一)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    綜合、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重要名詞定義:


(一) 旅遊團員(即被保險人):
       
指任何參加旅行社(即要保人)所安排或組團旅遊,經旅行社載明於團員名冊,且與旅行社訂定旅遊契約並向旅行社繳交旅遊費用之個別旅客。


(二) 財務問題:
       
指旅行社之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


(三) 團費:
       
係指旅遊團員依據原訂旅遊契約所繳交之旅遊費用,不含簽證費用、小費及其他依據法令或原訂旅遊契約所生之違約金。


五、旅客發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申請理賠
   
(一)旅行業責任保險
       
當旅客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有旅遊團員死亡或殘廢或受傷時,可透過旅行社協助旅遊團員或者是死亡團員的家屬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申請理賠時應檢具的文件請詳閱附錄-旅行業責任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條款的說明。


   
(二)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旅客在發現旅行社倒閉無法出團時,或在國外旅遊時因國內旅行社倒閉積欠當地旅行社費用而遭扣團時,應立即向觀光局報案,通常觀光局會指派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處理理賠事宜,公告期間(通常為一個月)接受旅遊團員報案登記繳交理賠文件,再統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旅遊團員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旅遊契約。
          3.
支付旅遊團費時要保人所簽發之代收轉付收據。
          4.
付款憑證或單據正本。
          5.
保險公司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除外項目
       
必須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會賠償的,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仍然有些項目是除外不賠的,例如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細菌傳染病所致者、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等等,詳細的除外不賠項目內容可以參閱本手冊的附錄-旅行業責任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七、旅行業責任保險的六種附加條款
       
保險公司為了提供消費者多方面的保障,除了「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兩種基本保險外,另外也提供了旅行業責任保險的六種附加條款,供旅行社自行選擇加保,屬於任意加保的保障。其主要內容如下:

 

註:本附加條款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應併入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每一次保險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計算。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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