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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民寬己的移民署--好官都他們在坐 ! 逾期3天罰一年 ! 健檢一年多跑掉100多人, 不用罰移民署嗎?不公平!
2014/03/20 09:31:12瀏覽1902|回應0|推薦0
兩千多名中國大陸人士非法滯台下落不明恐成為國安危機
華視新聞 - 2014.03.14
立法院台聯黨團今(14)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有2000多名中國大陸人士在台非法滯留不知去向,到底是非法打工?來台賣淫?還是從事「特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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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署長  鈞鑑 :

 

主旨: 張先生(大陸人士)前因逾期僅三天, 卻被重罰一年不得來台, 今因規定調整, 是否可依照新辦法(第十四條)放寬?

 

說明 :

()本人因受張先生(大陸人士)的台灣公司之委託, 辦理張先生來台入台證.,現貴署回覆如下, 但吾人以為大署是否從新,從寬考量, 以利兩岸雙方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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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66017097 張oo231025197305161810     退回補正

您好:大陸人士去年申請在案,惟因去年度曾逾期停留列管至103.08.17止,請於管制期間過後-103.08.18後再行申請.本次申請不予同意.請知悉.(台端可於線上作業系統自行撤銷本次申請.毋需繳納費用).謝謝您的配合. 

()

1.延期是被許可的: A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B. 之前,貴署更加送5天停留天數 !

2.比率原則 : 3天罰1, 應有過重. 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3. 逾期停留之新辦法定義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 QD0504 )   

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消失之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呈請參酌 : 行政法之適用原則二 從新從優原則: 現行法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ps.原件(廠商邀合作大陸主管)據悉是 淆專員承辦, 據悉原拜託從寬處理, 他表面虛以委蛇, 卻故意對人民下重手 ! 害人家廠商難以運作(廠商之前找我們買機票) ! 真的是:身在公家好修理 ! ...(本來想說, 生意或許可從別家轉來...不過, 移民署卻惡意找小咖公司下毒手 ! 大家都沒生意可做, 移民署卻獨厚財團醫院 !!! 替小廠商抱不平.偶 ! )

我們回頭看看移民署下面的傑作 ! 真希望立委對這些爺們也不用客氣...領18%請他們幫忙人民經營管理, 卻當做修理 !

(ps.我們是業者, 或許發言未竟公平合理, 提請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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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據悉是府內委由移民署副署長在選前開放, 當做利多, 陪同開會的衛生署根本不知道狀況 ! 醫療健檢觀光,也不讓觀光局參加(文化觀光部被七人小組雅爾達亂搞掉), 移民署既然隻手遮天,就要利澤共享, 不過卻是大厚財團, 嚴打小民 ! ps.提醒 :這是我們這邊一面的感受而已 ! 未必公允, 請更高位參考 ! (ps.更高位不是您更有智慧,只是機制因緣給您機會發揮考驗罷! ) (吾人慢慢明白官官相挺, 蔡副院長批好康的給蔡董事長自己, 藍綠一般, 只要當官三代,就有數百億身價,兒孫通通住帝寶,開超跑 ! 也難怪黨部要他搬! 嗯...原來! )

陸客來台健檢「脫隊自由行」 邱志偉:台灣國安隱憂

2013年 06月 20日  13:03

  • 政府去年開放陸客來台醫美健檢,但也造成陸客「脫團落跑」問題浮現。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今(2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4月至今年5月已有101名來台健檢陸客行蹤不明。(圖/記者孫偉倫攝)

    政府去年開放陸客來台醫美健檢,但也造成陸客「脫團落跑」問題浮現。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今(2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4月至今年5月已有101名來台健檢陸客行蹤不明。(圖/記者孫偉倫攝)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政府去年開放陸客來台醫美健檢,但也造成陸客「脫團落跑」問題浮現。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今(2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4月至今年5月已有101名來台健檢陸客行蹤不明,若他們進行非法打工與情報蒐集,恐造成國安問題;而相關醫院財團靠大量陸客賺到上億利潤,政府卻只以百萬罰款了事,也有圖利財團之嫌。

邱志偉說,台灣目前有39家具國際醫療會員資格的醫療機構,得代申請大陸人士來台進行醫美健檢,實際上只有27家醫院進行此一業務,內政部原是希望藉由台灣醫療健檢的良好環境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增加醫院收入,因此去年1月起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接受醫美健檢。

他說,移民署去年8月至今年4月共核可6萬8964位陸客來台進行健檢(線上系統申請數,不包含臨櫃送件之申請數),但這些陸客多集中向振興醫院、彰濱秀傳醫院、中山醫院、阮綜合醫院、聖馬爾定醫院等五家醫院進行申請,核可人數為59,575人,佔總人數的86.4%。

另根據資料顯示,去年2月至12月共有37名陸客透過醫美健檢台來逾期未歸,今年1至4月份逾期未歸人數已多達30人,但今年5月單一月份就有34人逾期未歸,使得陸客透過醫美健檢來台逾期未歸人數累積達101人,這些脫隊未歸的陸客以申請來振興醫院健檢34人為最多,其次是申請來彰濱秀傳醫院的21人。

他分析數據指出,去年8月至今年4月移民署共核准2萬1516位大陸人士來振興醫院進行醫美健檢,醫院平均每日需服務90位陸客,彰濱秀傳醫院同期核准19,081為陸客來台健檢,平均每日需服務80位陸客,若以台灣健檢常進行的胃鏡、大腸鏡推估,每人每項檢查約需1.5小時,醫院恐難消化這麼多的健檢人數,難怪近日多次傳出陸客假藉醫美健檢名義來台,入境後直接脫團,辦乞丐行乞或辦僧人化緣的情況。

(本來看到師父, 多少都會...現在全拜移民署功勞, 讓真假師父難辯, 沿街僧人化緣也多了出來...竟然化緣不成還會拉女孩子的手硬要說明募款(台灣沒有師父是這種德行的)...報到火車站的警察局, 也沒人有興趣前來)  在台灣托缽的苦行本來不會太苦, 現在...嗯, 或許移民署是上帝派來考驗台灣的師父 ! 阿門  ! 對了! 或許因為沿街的師父變多, 所以內政部對法師的件特別挑惕...

內政部民政司審查意見: 一、案件經查待釐清及須補正事項如下:()漏附邀請函影本。()計畫書與行程表來臺起訖日期不一致(須符合不得逾1個月規定)()活動項目中提及擔任高雄00山oo教授導師部分,有任教之虞,請該邀請單位切結渠等受邀人不在臺工作。()保證書漏繕日期;另邀請單位非為法人部分,請以自然人(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並填寫相關資料

 邀請函?移民署現在根本不用的啊! 府會聯絡人開會也不帶回去 ! 師父來講經交流,也要不得工作說明...唉...這些坐辦公室的 ! 真可惱啊 !...可惱是一時一事的可惱, 還是要提醒您 : 獨立思考 ! 不要養成只聽一面之詞才好 ...(因為ps.我們是業者, 或許發言未竟公平合理, 提請衡量 !)  (或許,政府某些行業讓公協會自理吧! 以後, 當人民水準再提升一些...這種政府管理機構 ex.移民署, 法院...是不應該存在滴 !我想 ! ...外星世界大都粉鬆散, 幾乎都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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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是大財團,享有的福利也特多 (賺得多罰得少 ) ! 富的更富, 小市民下手確是依法行政 !   

第 四十九 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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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來看 !  邀請單位只要一改行程, 不報備, 就 6個月~5年 ! (夠狠 ! ) (醫療機構大財團,"逾期落跑"第二人,才停止申請一個月一般邀請單位只要"一改行程, 不報備", 就 6個月~5年 !)

 

第 三十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其情節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
  一、 未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備查。
  二、 未遵守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要求。
  三、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逾停留期限。
  四、 有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訪視、隨團或查核之情事。
  五、 申請案件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或有出租、出借、假冒、頂替邀請名義之情事。
  六、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涉及重大刑事犯罪之嫌疑。
  七、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行為或活動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前項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之規定如下:
  一、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第一次予以警示,自第二次起,其不予受理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
  二、 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其不予受理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
  三、 有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其不予受理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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