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二、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三、 承懇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