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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檢察總長黃世銘- 涉及刑法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兩罪嫌起訴..
2013/11/02 01:37:16瀏覽289|回應1|推薦9

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起訴

作者: 陳一雄 | 臺灣時報 – 2013年11月2日 上午12:57

 〔記者陳一雄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洩密等案昨天偵結。台北地檢署認定,黃世銘在「關說案」尚未結案之前,兩度向總統馬英九面報偵查中內容,涉及刑法洩密、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兩罪嫌,依法將他起訴。黃世銘成為司法史上第一位被起訴的檢察總長。

 

 檢方主要認定黃世銘涉洩密的關鍵證據,是來自馬總統以證人身分接受檢方訊問時提供給檢方的兩份專案報告及檢附的監聽譯文等資料。

 

 黃世銘被起訴後,重創他的領導威信,也對馬政府的執政投下震撼彈,朝野立委已要求黃世銘下台負責。

 

 檢察總長黃世銘獲被起訴後發表聲明指出,台北地檢署屈服壓力起訴他,並表示「一審判決有罪」才會辭檢察總長職務。黃世銘被起訴後,外界認為他可能自爆更驚人內情,「九月政爭」是否因黃世銘被起訴劃上休止符,仍待觀察。

 

 本案緣於特偵組在偵辦法官陳榮和涉貪案,發現扣得一筆九十萬元款項來源不明,在一○○年另行簽分特他字第六十一號案件偵辦。特偵組監聽立委柯建銘時意外查出立法院長王金平為柯的背信罪未上訴獲判無罪確定案,向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關說案,引發「九月政爭」政治風暴。

 

 北檢接獲近百件檢舉指稱,黃世銘於八月卅一日夜奔總統府報告案情,涉有洩密等嫌。北檢昨天偵結依洩密及違反通保法兩罪嫌起訴黃世銘,他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同案被告發洩密、違法監聽及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因罪證不足,均獲不起訴。

 

 檢方認定黃世銘涉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罪嫌的主要理由為,特偵組特他六十一號案,九月五日才簽結,但黃世銘於八月卅一日面報總統,當時該案的證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仍陸續在接受訊問,且林秀濤在黃世銘向總統報告時也仍持續監聽中(派駐機房監聽現譯直至九月五日才停止),均可認定黃面報總統時全案尚屬偵查中狀態,但黃世銘卻急著向總統報告尚未結案內容。

 

 檢方也認為,特偵組特他字六十一號案件尚未偵結前,黃世銘就兩度提供給總統兩份專案報告,其記載相關通訊監察內容之譯文、訊問筆錄之內容、分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偵查期間所得之偵查秘密,不得洩漏或交付,此外,黃世銘自承九月二日始決定不再傳喚王金平等人。

 

 檢方認為,黃世銘於八月卅一日報告總統,係在刑事偵查程序未為完備、終結之偵查持續狀態中,卻將偵查中應秘密之事項,揭露予非權責機關,且與本案無涉之總統個人,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涉有洩密之嫌。

 

 再者,從各該法律立法精神以觀並審酌優越利益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予以衡量,檢方認為黃世銘向馬總統的相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毫無法律上正當理由,已經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七條「無故」要件。

 

 另,黃世銘向總統提供專案報告後,兩人是否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討論「滅王論」,檢方認為黃離開官邸後,總統始電召江、羅兩人到官邸,當時總統再將黃世銘所報告之內容以口頭方式轉知兩人,四人未同時討論。

http://tw.news.yahoo.com/%E6%AA%A2%E5%AF%9F%E7%B8%BD%E9%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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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堤夫(罪惡滔天,暴政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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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舉廣大興案自保 遭北檢起訴駁斥
2013/11/02 03:52

黃世銘舉廣大興案為例,為自己辯解。資料照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01/285030


得勢不恃勢,失勢不餒勢,察勢不棄勢,順勢不附勢!




史堤夫(罪惡滔天,暴政必亡)(cx3059) 於 2013-11-02 03:54 回覆:

2013年11月01日12:10 【劉昌松/台北報導】

總察總長黃世銘為證明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立委柯建銘的通聯譯文並不違法,在偵訊時舉屏東地檢署偵辦「廣大興28號」案時,曾2度開記者會為例,企圖自保,但北檢駁斥,屏檢說明將引起國際爭端的矚目案件偵辦進度,和黃世銘揭露監聽內容不同,不能相提並論,因此仍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嫌將黃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01/28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