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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座談會
2007/09/07 00:30:06瀏覽2361|回應0|推薦22

證券基金會金融知識報16

落實公司治理,弘道企業社會責任,創造優質投資環境!  

「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座談會 

前言:
策略管理學大師波特說,企業社會責任(CSR)是企業21 世紀新的競爭策略。美國道瓊集團與英國金融時報發展社會責任指數。將社會責任落實於核心營運策略,已是企業追求永續發展時所必須認真思考的議題,台灣企業該如何回應社會的期望與需求? 

 間:96 7 27
主持人:丁克華(證基會 董事長)
與談人:孫 震(台大文化基金會 董事長)
吳當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局長)
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 執行合夥人兼執行長)
黃正忠(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秘書長)
黃男州(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策略長)
蘇松欽(臺灣證券交易所 代總經理)
詹彩虹(投資人保護中心 總經理)
朱竹元(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副總經理)
 錄:記者李娟萍、徐碧華
 影:記者胡聖堤 

丁克華:銀行放款時 可納入評估


近來國內企業違法案例頻傳,博達、力霸案等均是經營者不顧企業社會責任,只謀私利的惡例,對我國投資環境及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公司治理是一剛起步的議題,很多國家傾全國之力推動,新加坡政府更成立一個小組在推動,我們發展公司治理尚慢,企業該如何配合發展策略,如社會參與、企業承諾、環境保護等,具體實踐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綜合與會者的意見,我們應參照OECD規定,要求上市櫃公司在財報內,自動揭露公司相關資訊。


勞退基金、台股基金也應選擇投資社會責任做得好的上市櫃公司,增加資本市場誘因。銀行業放款時,也要針對這個問題,對企業進行一些評估。另外,也要鼓勵國內的大公司多參加全球的CSR評鑑。


黃正忠:與國際接軌 台灣應加強


全球化後,世界的穩定和平發展已與企業經營息息相關;全球化後,企業的影響越來越大,國家治理影響越來越小。全球65億人口中,78%是窮人,我們不能讓這78%的窮人變成憤怒的人,變成會暴力相向的人。


於是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SR),漸成為國際企業營運的主流,企業要續創榮景,地球也要永續發展。要與國際接軌,台灣應更重視CSR的議題。 

黃男洲:融入經營理念 達到綜效


企業和社會是相互依存的關係,應善盡社會責任,但作法也要有管理思維。例如二氧化碳排放議題,對金融業只是一般議題,但對於汽車製造業,可能是經營環境的議題,如果汽車製造業能製造減少廢氣的引擎,可能會大受歡迎。玉山金控把對社會的責任內化到經營理念中,不只要做一個綜效最好的企業,還要成為一個最被尊敬的企業。


吳當傑:編製指數 強化資訊揭露


公司的年報,現在已要求揭露公司治理,但企業揭露得不夠,總是一、兩行帶過,未來也可在年報中進一步要求揭露。


現在法人機構要選擇具社會責任的企業投資,必須靠法說會或者親身拜訪,先讓公司充分的資訊透明化,這樣要做評鑑就不必問公司願不願意。至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數編製,我們也來看看可以怎麼做。


朱竹元:觀念 應該化為具體行動


談企業的社會責任,很多公司都會說,等我賺了錢再說。談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只是一個道德勸說,拿來搏得掌聲用的,它應該要從觀念變成一種具體的行動。


例如在企業內部應該把CSR這一目的組織化、專業化,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專任的經理人。另外,外部也應該有些壓力,迫使公司重視CSR,馬來西亞用三個月就編製完成CSR指數,國內也該考慮做這方面的評鑑或編製指數。 

只是做評鑑得公司提供資料,否則就無法評鑑,如果能要求公司揭露CSR的資訊,就有資訊可以評鑑。例如在公開說明書中的公司治理項目,要說明CSR面向,說明「我做了什麼」、「我還將要做什麼」。


蘇松欽:從誠信著手 將觀念內化


1930
年代企業注重股東權益,1960年代企業創造經濟價值外,也注意創造社會價值,到了2000年代,企業更應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回饋社會。


我去年到北京參加一場美林證券舉辦的會議,會中談到未來有潛力的企業是替代能源產業、以及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企業。其實台灣太陽能產業最近也相當蓬勃。


企業經營者能否落實或善盡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有無誠信息息相關,美國恩隆案的發生,就是一例,美國國會因而通過沙賓法案,加強公司治理。


企業如何善盡社會責任,可從三個方向,包括公司治理、誠信、以及賴大法官講的「思無邪」,將社會責任觀念內化。 

陳長文 :上市櫃公司 應設法務長


世華銀行借給100萬元給父親,找八歲孩子當擔連帶保證人,父親過世,世華銀行要求孩子還錢,法院裁判,這孩子不必還錢。銀行為什麼能接受一個八歲的小孩當連帶保證人呢?


航發會的錢是華航股東捐出來的,其成立只有一個目的:發展航空,結果航發會竟然拿錢去投資高鐵。本來是要發展天上飛的,卻被用去發展地上跑的,公司章程還沒有完成修改,錢已經撥出去投資高鐵了。 

成吉思汗的雅薩法典有這麼一條:「傳回不祥情報者斬。」許多企業的經營者,常常把企業法務或律師顧問的諮詢意見,視為專門傳達噩耗的討厭探子,一概的把這些法律資訊加以摒除。法律的規定是最低的標準,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企業會應該規範上市櫃公司都應該設法務長,以確保公司都盡到法律要求的社會責任。 

詹彩虹:訂定機制 從上市櫃做起


站在投資人立場,企業應該追求最大的利潤,利潤是指收入減去成本,企業追求利潤的同時,其實用了社會的無形成本,只是這成本並不反映在財報上,但企業應有這種思維。


其實企業也能感受到未善盡社會責任會受到懲罰,消費者對於公司形象美的商品是會排斥的。不過,談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不能只靠企業自覺或者消費者制裁,就如同談公司治理一樣,在歐美,他們談的是機制、是監督。從上市櫃公司開始做起,要求要進入上市櫃這個族群者,必須要符合上市上櫃規定,而在規定中訂定其善盡社會責任的條款。這機制做起來不難,不涉及任何法令。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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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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