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律師係在友寄先生偵訊時直接辦理委任手續,在此之前與友寄先生並無任何接觸
本案案發時間是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2日晚間11時許,彭律師是在2月3日中午才在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三名員警(含外事警察)陪同下當場辦理委任手續 ,並開始製作筆錄; 在此之前彭律師完全不認識友寄隆輝先生及相關涉案人等,由目前情形看來,友寄在警局所作與案發情形不同之供述,應該是在到警局之前已確定。
二、2月4日聲明稿係依友寄先生之意思所製作,在偵查階段,律師並無調查全部事實的公權力
享鴻娛樂公司於次日(即2月4日)早晨向彭律師表示因當日出刊的蘋果日報有影響Makiyo的不實報導,該公司要為Makiyo召開記者會澄清,至於Makiyo的陪同人由經紀公司安排,據享鴻娛樂公司告知,該公司另委聘常年法律顧問,於召開記者會前該公司已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由於友寄隆輝先生也要出席說明,故友寄先生請彭律師以選任辯護人身分陪同。。
本記者會中的友寄先生聲明,彭律師基於協助當事人友寄先生的立場,必須尊重當事人自身意願,由彭律師與友寄隆輝先生透過翻譯一句句討論,並確認其意思後定稿。在記者會當時,因律師並無調查事實的公權力,彭律師無從了解被害司機的傷勢、所在醫院及家屬的聯絡方式等,當天彭律師尚擬在記者會結束後,請當事人遍尋各家醫院以探視傷者,但數小時後,媒體已大肆報導。
彭律師代友寄先生依其意思所擬之聲明文中敍及:「TOMOYORI先生在雙方爭執中,自己也被司機踢到左腿,這也有驗傷證明,但TOMOYORI先生認為本事純然誤會,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期盼能有圓滿結果」等語,乃因為友寄先生在派出所即向彭律師提及其受傷情況,並欲主張權利,且嗣後也有驗傷,但因彭律師於受委任之初即向友寄隆輝先生表示本案應朝「和解方式」處理,故在與友寄先生商量後,才依其意思做前述文字表達,該段文字之意著重在友寄先生想要「和解」的善意,並無「如果不和解,即要提出刑事告訴」威脅傷者之意思,卻遭有心人刻意放大曲解為「不和解,就會提告」的惡意威脅,顯有誤會;遭成此一誤會實屬遺憾。
三、彭律師未繼續受委任乃基於專業判斷
彭律師隔日基於專業判斷,未繼續接受委任處理此案,友寄隆輝先生亦能諒解。至於其他涉案人部分,彭律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其他律師均從未受其等委任,亦非經紀公司的法律顧問,該經紀公司所採取之任何行動,均非由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彭郁欣律師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