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判決駁回被告唐榮椿、唐慕蓮及唐如萱上訴許可的申請
王美娜是唐誠遺孀,而唐誠為台灣BMW汽車總代理汎德汽車公司創辦
人。王美娜與唐誠先生認識多年後,深刻感受到唐誠對其關愛,有此伴侶攜手同行,自是人生莫大幸福,於是雙方於民國(以下同)91年9月27日在香港結婚。豈知,唐誠在94年1月4日突然逝世。身處傷痛之際,但因伉儷情深,王美娜深切了解唐誠熱愛其所開創的事業,也希望自己亡夫窮其一生辛苦所創建的事業版圖能永續發展,並祈家人和睦,加以唐誠與其前配偶所生子女(即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三人也一再保證要將唐誠先生所創建之相關事業所屬公司予以永續發展並發揚光大。因此,四個人在94年5月24日於理律法律事務律師的見證下,就唐誠先生之遺產繼承事宜,簽訂協議書乙份。
王美娜嗣後發現唐誠先生所創建的香港寶德集團資產嚴重流失殆盡,
於是委託香港律師提出聲請,藉以保護繼承人的權益。為保護遺產及公司權益,王美娜在99年3月乃委請香港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之馮柏棟資深大律師、烏佩貞大律師及何淑瑛大律師以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等人及香港中緯公司等為共同被告,向香港法院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即將遺產包括寶德公司的股份、寶德公司的所有資訊放在獨立的接管人(Receiver)下檢視。香港高等法院陳江耀暫委法官已在100年1月27日作出裁判(以下稱「原判決」),准以指派Mr Edward Simon Middleton及Ms Wong Wing Sze Tiffany擔任唐誠先生遺產的接管人(Receiver),以調查及追蹤資產下落。
而被告唐榮椿、唐如萱及唐慕蓮三人不服「原判決」(高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421號)而提出之上訴許可申請,業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日前於100年4月7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之判決(以下稱「2011年4月7日判決」),香港法官於「原判決」同意王美娜所申請就唐誠先生遺產指定接管人(Receiver)的理由,諸如:
一、香港法官認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越權利用香港寶德公
司99.8%股權,耗盡香港寶德公司並移轉香港寶德公司與其子公司的
生意予被告自己的公司,被告等雖然宣稱是因為擔任公司董事,但其
行為卻已相當於遺產執行人,因此認為被告為無權的遺產執行人(參
「原判決」第65點)。
二、雖然香港寶德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格,但法院已警覺因為被告(即唐榮
椿、唐如萱、唐慕蓮)耗盡香港寶德公司,現實上使得遺產與原告遭
受損害(參「原判決」第68點)。
三、同時,法官不認為被告(即唐榮椿、唐如萱、唐慕蓮)等會因指定接管
人受到損害,而認接管人可幫助保存剩餘的遺產,並保護避免遺產再
耗盡(參「原判決」第79點)。
至於香港高等法院的「2011年4月7日判決」如下(中譯本摘要):
一、我在判決的第65,68,71及72段中指出(參「2011年4月7日判決」第9段):
(一)65.我認為第一位至第三位被告(唐慕蓮、唐榮椿、唐如萱)之所以能夠掏空Bowdex(寶德香港公司)並將其與子公司之業務移轉給他們所擁有的公司,並不僅是因為他們為Bowdex(寶德香港公司)及子公司之董事。我不認為Bowdex(寶德香港公司)的其他不是與他們結盟的股東會允許其所為。他們篡奪了遺產擁有Bowdex 99.8%股份之權利及控制力。雖其聲稱其係公司之董事因而享有並行使該股份之權利及控制力,然這就是典型的遺產執行人。根據這些證據,我認為他們為遺產之干涉人以及擅自處理他人遺產者(executors de son tort)。
(二)71.雖然原告不是(註:指目前還不是)Bowdex(寶德香港公司)之股東,不能為其(註:指公司)提出衍生訴訟,她對於該遺產無疑具有某種權利以及利益,正如Snell書中所述之浮動權益。證據亦顯示她的權利及利益有受保護之必要。在此,委任接管人乃係合適的救濟方式。
二、我在判決之第75,78及79段中指出(參「2011年4月7日判決」第13段):
(一)75.我不接受此見解,縱然Yuande(溫州元德公司)以及Ningde(南京寧德公司)已遭清盤,而Hangde(杭州杭德公司)之利益亦轉賣給Jin Chang(浙江金昌公司), Huide(上海匯德公司)以及Baode(上海寶德外高橋公司)之業務仍存續中。Huide(上海匯德公司)聲稱其喪失BMW之授權,但其仍存在。在此亦不甚瞭解為何對Baode(上海寶德外高橋公司)知道的不多,除了其作出數筆可疑借貸予其競爭對手。Yuande(溫州元德公司)以及Ningde(南京寧德公司)之資產和Hangde(杭州杭德公司)之出售所得應受到保護。
(二)78.從第一至第三被告(唐慕蓮、唐榮椿、唐如萱)所聲稱因中國政府新政策而對於Bowdex(寶德香港公司)以及該子公司之所為來判斷,若無接管人之介入,Bowdex(寶德香港公司)以及存續之子公司將可能很快地喪失其所有業務。事實上,第一位被告也表示Bowdex(寶德香港公司)以及子公司自2009年開始即無顯著之商業活動。Wong先生(註:即被告等的律師)亦於其書面陳述中表示:其對於Bowdex(以及其子公司)業務之停擺以及其營業額下降無異議。
(三)79.我反而覺得委任接管人能保留剩餘之資產以及保護遺產免於更進一步之消耗。
三、16.因此我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參「2011年4月7日判決」第16段。
四、21.我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此等申請之訟費無論如何由第一至第七被告支付予原告人並批准三位大律師證書。--參「2011年4月7日判決」第21段。
本案在台灣也有兩件案件正在進行中,一件刑事案件委託張廼良律師、李永然律師、蕭育娟律師正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股別:號股,案號:99年度他字第1892號)中;另一件民事案件則委託陳清茂律師、林振煌律師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