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我搭乘舒適的太魯閣號前往花蓮,為了下午1時40分在慈濟靜思堂的演講預作準備。我一到花蓮火車站即與慈濟法務部門的聶齊桓律師及蔣駿先生相見歡,此行由他們全程陪同。演講主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與解析」。
公寓法相關主題,我已受邀在國內各公、私立單位演講多次,但是花蓮地區卻是首次前往。能將自己的公寓法耕耘列車開進花蓮,著實令我雀躍不已。
演講大綱如下:
壹、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區分所有
二、專有部分使用之限制:
三、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
四、住戶違規行為:
貳、管理組織與規約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的效力
二、規約
三、近期函釋
參、公寓大廈管理費用的負擔如何決定?
一、公寓大廈住戶如何負擔管理費用?
二、管理費用的負擔不得由管理委員會擅自決定標準
三、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授權管理委員會決定管理費用的收取
四、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經催討後仍拒絕繳納管理費時,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罰?
五、管理委員會如何請求管理費用?
肆、住戶之罰則
伍、常見糾紛與解決實務
一、公寓大廈的房子發現漏水,依法該如何處理?
二、停車位管理相關法律問題
三、違章建築相關法律問題
四、管理維護空間
陸、Q&A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二、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三、共用部分的管理:「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均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共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約定共用部分」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用使用者。
四、停車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權益之行為。
柒、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