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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法律問題研究
2010/02/05 09:34:41瀏覽801|回應0|推薦0

林大洋著‧世一文化公司出版

1.      本書作者林大洋法官為任職最高法院法官,並兼任成功大學助理教授。除本書外,尚著有「企業法導論」、「民法概要」、「多層次傳銷法律問題之研究」、「票據抗辯與背書問題之探討」。

2.      作者在本書中的「法律的生命」之文,提及法律貴在「實用」,法律人適用法律不能僅侷限於「邏輯三段論」的推演,為機械性的操作。法律的解釋及適用必須靠智慧及經驗,方能實現正義。

3.      作者另在本書中的「法官造法與法理」乙文,提及法律的適用,必須經由涵攝的嚴謹思維過程,方能尋找出最妥適的法律規範。又法的尋找有三個階段:﹝一﹞法律的解釋、﹝二﹞法律漏洞的填補﹝法律內的法的續造﹞、﹝三﹞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超越法律計畫之外的法的續造﹞。倘依現行法律依其可能之文義,作最廣義的解釋,仍不能使其涵攝於案例事實時,則法的尋找﹝發現﹞過程已脫離法律解釋的範圍,而進入法律漏洞填補或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的層次。前一階段,屬於法律解釋的範疇;後二個階段,則為「法官造法」或「法的續造」之層次。在該文中,作者又提到「成文法」、「習慣法」及「法理」,皆屬民法的法源,而「判例」係法院就具體案例所作的判斷,成為以後判決的先例,性質上應等同「法理」,法官於法律不備,又無習慣可資依循時,依據「法理」裁判,自屬依「法」所作成之判決,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問題。

4.      作者於本書「權利競合論」乙文中提到,現代之立法為求周全,以免掛一漏萬,慎從各種不同角度規律社會事實,故常發生同一事實符合數個規範之要件,致該數個規範皆得以適用的現象,學理上稱之為「規範競合」。民法以「權利」為中心,故民法的競合,皆在討論「權利競合的問題」;又民法的權利競合,有「債權與債權的競合」、「物權與物權的競合」、「債權與物權的競合」。權利競合有「請求權與請求權之競合」,也有「請求權與形成權的競合」。數種權利發生競合時,權利人在訴訟上即有數個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當事人得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提起訴訟,並依其意思決定訴訟的形態及就諸「訴訟標的」,定其審判順位,排列為「預備合併」、「選擇合併」或「競合合併」,以求法院按序,擇一或全部為審判。

5.      本書相當實務,對處理民事訴訟實務極有助益!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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