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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聲明稿
2007/12/06 15:41:26瀏覽5305|回應0|推薦4

本人之子於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在「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大中至正」門前被聚集之群眾所吸引,在現場有些人交談,而本人之子表達意見,突遭警員強制帶走,過程稍嫌粗糙,經到派出所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淑芬律師陪同作完偵訊筆錄,由警方依法處理,並於12月5日晚上釋回。

對於此一事件,本人之子係一大學生也已成年,身為律師期待我們這一多元化開放民主的社會,大家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同時本人之子基於對社會的關心,依憲法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本人自當予以尊重及支持。又此一事件可知政府的任何決策,民眾均寄予關心,因而盼各界均能回歸理性,充分討論,作成妥適的決定,這才符合全民福祉。最後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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