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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15:23:59瀏覽690|回應0|推薦0 | |
文 . 李廷鈞 根據民國103年7月29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陳美珍「受贈屋出售當心算錯所得」的報導,財政部強調受贈房屋房產取得時成本為「零」,因贈與時依規定繳納贈與稅,因此准予受贈人出售房產時可減除受贈當年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財政部公布日前有一宗補稅案例,有一民眾於2009年贈與房屋給其子並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後又於2012年售出,以新台幣1100萬元價格出售受贈房屋,於申報所得時直接以父買進房屋時的價格作為成本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因為認為自己出售係屬虧損而不用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後來國稅局查到要求補稅,因該民眾當年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新台幣209萬元,因此其子出售時應以新台幣209萬元做為財產成本。 財政部也指出,縱使售屋出現虧損,也必須在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因此對該案例要求補稅並加罰。 李廷鈞認為,國稅局對於不動產的相關贈與、遺產稅通常都審核相當嚴格,民眾在申報所得稅一定要小心不要犯錯,並先查詢相關實務見解,切勿自作聰明,否則到時遭到補稅反而冤枉。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民眾處理財產贈與及出售不動產,都要注意相關稅負,而且一定要掌握最新的實務見解,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處理,且不致於遭到補稅處罰、另外財政部處理稅務問題一定要寬嚴適中,切實掌握 「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才符合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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