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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行政部同仁授課
2014/08/11 1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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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行政部同仁授課,主題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其中針對該條例第15條、第16條,以及罰則等部分多加介紹講解,李廷鈞期讓同仁們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更多的認識。
重點如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 未依法申報罰則為何?
} 納稅義務人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繳,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 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銷售稅卻未報繳即辦理移轉登記→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即應納稅額並補徵之,視違規情節輕重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 將不動產登記於名下後再銷售→依查得資料核定按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對幫助他人逃漏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處罰金並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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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pyrlee&aid=1604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