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99年2月報告/02.01 收不到…逾期加倍罰 紅單只寄戶籍地 民怨高
2010/02/26 21:20:34瀏覽4147|回應0|推薦0

收不到…逾期加倍罰
紅單只寄戶籍地 民怨高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很多在外就學或工作的民眾會向監理單位申請通信地址,但交通違規「紅單」及各項規費催繳通知單一律寄到戶籍地,很多人都在不知情下被罰了高額逾期罰鍰,就算不服申訴也往往敗訴而歸。  

由於民怨沸騰,台北市已決定本周發文給交通部,希望放寬通信地址也能當成住居所,更希望法務部能進一步修改行政程序法,不須限制公文一定要寄到住居所才是「合法送達的要件」。  

民眾不住在戶籍地的情況非常普遍,公路總局十多年前就已放寬讓民眾向監理單位申請戶籍地以外的通信地址,包括汽燃費、牌照稅繳費通知或車輛定檢通知等寄到通信地址。但很多人雖留下通信地址,各種規費逾期催繳書還是一律寄到戶籍地,不少人都是接到裁決書才知道自己逾期被罰錢。  

這還是「小錢」。很多民眾常在不自知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警方都是直接把「紅單」寄到戶籍地,常因此逾期加倍受罰,例如闖紅燈本來罰兩千七百元,逾期就變成五千四百元,因為非故意的因素被加倍處罰,不僅荷包大失血,更要氣到吐血。  

民眾不解的是,既然交部已放寬讓民眾登記通信地址,為何罰單或催繳書非寄到戶籍地不可?交通部官員解釋,因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文書,須以掛號送達「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戶籍地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址。

公路總局副局長趙興華表示,通信地址無法辨知真偽,萬一民眾不認帳以「沒收到罰單」提起申訴,法官會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完成「送達要件」,政府往往站不住腳。  

法務部去年八月間曾函文給交通部,建議交通部可將「通信地址」欄改為「住居所」,就可解套。但趙興華說,當初要民眾留的是通信地址而非住居所,很多人留的都是郵政信箱,如果要將通信地址改成住居所,「要重新再來一遍」,茲事體大,後來評估後沒有採行。

2010-02-01/聯合報/A1版/要聞】

 

戶籍地收不到罰單 停車30元滾成300元

【記者蔡惠萍、李承宇/台北報導】

儘管交通部已經放寬讓民眾可在監理單位留下自己目前居住、本人可隨時收到信的通信地址,但偏偏跟自己「荷包最過不去」的罰單、催繳及逾期通知書都一定要寄到戶籍地,不僅擾民,也常常有民眾不服告上法院,傷神又傷荷包。

案例一:鄭先生人在台北工作,前一陣子回南部老家投票,才發現郵局有一封交通事件裁決書,說他闖紅燈的罰鍰逾期未繳,罰鍰從原本的兩千七百元加倍成五千四百元;鄭先生認為,他現住在台北,根本沒收到「紅單」,不知道自己違規,當然會逾期繳納,這並不是他的錯,一氣之下向法院申訴。  

案例二:黃小姐因長年在外工作,戶籍地目前只剩下年邁祖母獨居,所以她向監理單位申請「通信地址」。平時通信地址都會收到監理單位寄來的汽燃費和牌照稅的繳費通知,但她有一次因出國,錯過繳費期限,雖然監理單位發出了催繳通知書,卻是寄到老家。

祖母不識字,不知道催繳通知上寫的是什麼,所以根本沒有告訴黃小姐這件事,害她因此逾期而被罰錢,覺得真的「很冤」。  

案例三:戴先生日前忘了繳卅元的路邊停車費,結果台北市停管處把催繳通知單寄到戶籍地,但因逾期未繳,最後原本卅元變成三百元罰單,還要再加原本卅元的欠費。戴先生不滿,明明已在監理單位留下通信地址,用的都是同一套電腦系統,為什麼不能將催繳單寄到通信地址?留下通信地址就是希望可能隨時收得到信件,「難道通信地址是留假的嗎?」 

2010-02-01/聯合報/A3版/焦點】

 

《直言集》

你家不是我家 便民做一半

【本報記者蔡惠萍】

近十幾年來,很多人都會明顯感覺到公家機關變得親民許多,包括奉茶、降低櫃台高度…等,希望掃除「衙門」的冰冷感;但民怨似乎沒有跟著降低,關鍵在於:真正的便民,不光只是表面態度,還包括公部門是否站在民眾的角度,設身處地制定政策、修改或鬆綁法令,那才是便民真義。

從罰單寄戶籍地這件事,就可看到行政機關還是不脫舊腦袋的思維。因不住戶籍的民眾比比皆是,交通部從十多年前就已放寬讓民眾登記通信地址;偏偏「好事只做一半」,因行政程序法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文書,須送達「住居所」,所有罰單跟催繳及逾期通知書因此都須寄到戶籍地。  

監理單位至少還有第一道「通知繳費」的關卡,先寄到通信地,之後才將催繳及逾期通知單寄到戶籍地;警察的交通違規紅單都是直接寄到戶籍地,至於民眾住不住在那邊、有沒有收到,甚至因沒收到而被加倍罰錢,都是你家的事,只要民眾不服申訴,行政機關能站穩「完成寄達手續」的立場就好。  

公家單位最喜歡把「依法行政」掛在嘴上,但別忘了:法令是死的,但人是活的,若真要嚴格解釋,很多人的住居所根本不在戶籍地,而是可隨時聯絡得到的通訊地,死守行政程序法「須送達住居所」的條文豈非自打嘴巴?  

法務部顯然也感受到強烈民怨,因此發函要交通部將通信地址的欄名改為住居所,但公路總局擔心到時會衍生爭議,決定「不從善如流」;法務部既已發現問題,為何不乾脆著手修法,正本清源解決問題,而非便宜行事。  

馬總統日前率領內閣閣員觀賞電影「不能沒有你」,希望公務員能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幫民眾解決問題;言猶在耳,公家單位何時才能了解:便民,不光只是奉奉茶、降低櫃台高度而已? 

2010-02-01/聯合報/A3版/焦點】

 

法務部:沒有修法打算

【記者廖炳棋、張宏業/台北報導】 

警政署表示,十一年前,警方就提議交通罰單第一次寄送到違規駕駛人的通信地址,卻因目前行政程序法規定,罰單只能寄送到違規者的戶籍地址。法務部認為,只要寄到住居地就算合法送達,不必修法。  

警政署交通組解釋,八十八年間監理單位宣布開放登記駕駛人通信地址後,原本就規劃罰單可直接寄送到駕駛人的通信地址;但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通信地址不是法定送達處所,因此就算監理單位將罰單寄送到通信地址,要是駕駛人否認收到罰單或拒收,監理單位就不能聲稱罰單已完成法定送達。  

日前法務部建議,行政程序法的法定送達處所包括戶籍地及住居地,因此可將罰單寄送地改成住居地,如此就符合規定。不過這項便民措施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中。  

法務部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不限戶籍地、通信地址,只要寄到住居地,就有法律適當性,目前沒有修法打算。 

2010-02-01/聯合報/A3版/焦點】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pydesk&aid=380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