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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報告╱01.03 反歧視 我將立法 餐館驅韓 以後要罰
2010/01/29 15:35:05瀏覽392|回應0|推薦0

反歧視 我將立法
餐館驅韓 以後要罰

【記者林河名、范榮達╱連線報導】

「本店禁止韓國人進入!」日前我國跆拳道選手在東亞運被韓國選手犯規攻擊,苗栗有火鍋店業者以此表達不滿。但根據立委提出的「平等法」草案,店家這種行為已構成「歧視」,若立法通過恐須受罰。  

苗栗市這家火鍋店老闆涂勝雄對未來可能因此一做法違反「平等法」挨罰,昨晚他直說「立委管太多了吧」,這是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我還要串連到韓人道歉為止」。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楊瓊瓔等人提出的這項草案可望周二立院院會通過付委,如完成立法,堪稱是我國首部「反歧視」基本法。  

草案第二章「歧視禁止」規定,內容包括:出售或提供商品、設施或服務之人,不得基於歧視拒絕,也不得以歧視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雇主不得基於歧視拒絕進用求職者或限制受僱者福利;各級學校不得基於歧視拒絕符合資格者入學,或使在學學生蒙受不當利益;行政機關也不得基於歧視為行政行為。  

舉例來說,以原始國籍作為區別因素,「本店禁止某國人進入」這種做法,就違反歧視禁止規定。再者,其工作或價值相同,卻有差別薪資的「同工不同酬」情形,也被禁止。 

草案並禁止歧視言論,例如立委出言不遜,以「外省豬」、「台灣狗」等不堪字眼發表歧視性言論,就可能受罰。  

對於違反歧視規定者,該草案設有罰則,原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仍不改正者,可連續處罰。  

涂勝雄對立委提案很不服氣,他表示行動獲得很多人支持,立委應該多聽聽基層聲音,提這種案子很無聊。

2010-01-03/聯合報/A1/要聞】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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