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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報告╱01.18 監看員工MSN 104人力銀行挨告
2010/01/29 16:14:03瀏覽3219|回應1|推薦0

監看員工MSN 104人力銀行挨告  

【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

雇主可不可以監看員工的即時通訊內容(MSN)?員工在傳輸資料時,可得特別小心。人力銀行業龍頭之一104人力銀行公司最近就傳出一起勞資糾紛,一位遭解雇的賴小姐上周向法院按鈴控告104人力銀行非法監看員工MSN內容,並涉嫌非法解雇勞工。  

賴小姐向本報投訴,她在104任職一年八個月,去年十一月五日,無預警被三名主管叫到辦公室,質問她是否有用MSN傳公司機密文件給她的姪女。公司表示她違反公司規定,當天就要她「走人」,並要求她簽下「終止契約通知同意書」,否則不能離開辦公室,也不許走到外面打電話及連絡家人。 

賴小姐表示,她當場質問公司為何未經同意監看她的MSN;但主管回答,因為從去年五月起發現她的MSN流量太大,很不正常,經公司內部核准才監看,事先有載明在勞動合約中。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昨天表示,該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約中,確實記載公司若認為有需要、經過直屬主管同意,可以監看員工電子郵件等通訊內容;賴姓前員工在進公司時有簽字同意,公司依規定處理,並未惡意監看。  

方光瑋強調,當天公司主管只是在辦公室中與賴姓員工談離職,並未限制她的自由,她也當場同意離職及簽下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至於賴小姐表示她傳到外界的不是「機密」,這屬事實認定,由司法程序認定。  

賴小姐說,公司所謂的「機密」文件,其實只是基本的簡單資訊,而且「公司也沒有事先警告我這麼做不行」,第二天她即前往警察局報案,控告三名主管妨礙人身自由、妨礙秘密通訊。  

賴小姐說,她一度報請台北市勞工局進行調解,但104並不願和解。

2010-01-18/聯合報/A1/要聞】

 

法界怎麼說
合法監看 要徵求員工同意  

【記者陳曼儂、朱婉寧、張宏業╱台北報導】 

老闆付你薪水,就可以監看你的MSN、電子郵件嗎?律師表示,依據不同產業屬性,有些行業的確需要嚴格保密,企業須先「適切」告知員工、取得員工同意,才可以監看。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發立表示,在網路時代,電子郵件很容易成為企業洩密的管道,包括高科技、國防安全之類的產業,的確有「監看」的必要性。  

林發立表示,為了防範網路成洩密管道,企業對網路資源的使用,應有明確規範,並且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會監視其對外通訊,並取得員工的同意。  

如果發現員工洩漏公司機密,若企業提出「合法監看」的證據,這些電子郵件就可作為呈堂證據;如果老闆沒事亂監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權行為。  

陳清茂律師表示,員工如果簽勞動契約准許公司監看電子郵件、MSN,代表員工放棄「法律上的保護」,員工要告公司妨害秘密,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不過,法官、檢察官如果很重視隱私權,是否構成妨害秘密,則有較大討論空間。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經合法程序聲請,禁止對他人通訊內容竊看。企業主若懷疑員工藉由MSN洩漏商業機密,可以在蒐證相關資料後,向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監看私人電腦,但雇主不得擅自入侵個人電腦監看資料。 

陳清茂指出,個人隱私是民法保障之權利,若企業主未經合法聲請,私下透過駭客等方式入侵私人電腦,被害人可依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  

職場達人管理顧問公司執行長吳睿穎表示,公司不論有沒有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只要有監看事實,心態上已經是「把員工當成賊」,形同企業的「白色恐怖」,企業要不就明白禁止員工使用MSN,要不就完全信任員工,否則會有礙員工向心力凝聚,更會妨害企業進步。  

吳睿穎強調,即使公司可能已事先在僱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但不論如何對勞方都不公平,因為景氣差,頭路那麼難找,就算員工在契約中看到不合理的規定,「難道他敢不簽嗎?」 

2010-01-18/聯合報/A5/話題】

 

老闆全都錄
防抓耙子 MSN跳出警語:請保密

【記者鄒秀明、陳曼儂╱台北報導】 

網路世代來臨,企業都會嚴格控管員工網路行為,除了無法監控的網站、通訊軟體直接封鎖外,員工在公司網路上的一舉一動,都有相關軟體可供監控、側錄,等於是無孔不入的電腦監視器。 

一家金控公司的網管主管透露,一般的標準作業,是在員工到職的時候,即要求員工簽訂保密條款,也會公告周知公司有網路監控,提醒勿洩漏商業機密,連在MSN上也會跳出警語,直接告知對話內容會被監控,請遵守公司保密規定。  

這位主管說,切記「公司網路等於公開場所」,公司讓員工上網,就有辦法防止洩密,一舉一動「全都錄」,透過網路洩密一定是人贓俱獲、證據確鑿。  

不過,大公司可能會在勞動契約裡,明文規範必要時可監控員工電子通訊內容;但中小型公司未必會載明這些細節。一般企業多半不願承認監控員工電子通訊內容。  

網管人員指出,透過網路監控員工電腦的技術並不難,目前除MSN可以全部側錄外,包括收發電子郵件、上網種菜、偷看色情網站、匿名發表議論等,都可以做到全面監控,只要員工一連上網路,就有紀錄可查。對一些無法監控的網站,公司會直接封鎖,員工在辦公室根本連不上。  

以MSN為例,早就有許多監控、側錄以及攔截的程式在網路上流傳,網路管理員可以查看所有用戶的MSN聊天記錄。另外,軟體業者開發出資訊安全系統,員工在公司電腦所有的「活動」都會被即時監控及錄影存證,除了信件、訊息和傳檔之外,連在電腦上瀏覽過的網頁、隨身碟、燒錄等行為都會被記錄。  

專家建議,透過公司網路上網,最好少做私人的事;如果一定要在公司上網,又非常在意被監控,可使用自己手機、筆電透過3G上網,避開公司網路;有些公司也會在公用電腦安裝監控軟體,這時要注意上網工具一定要用自己的。  

不過,也有科技業的網管主管指出,監控網路是公司必要措施,但只要不做壞事,員工不必恐慌,網管人員的人力有限,非有必要、沒有授權,不會亂看員工的通信內容隱私。  

事實上,網路監控在緊急時也被派上用場,例如宏?曾有員工度假遇到南亞海嘯,連續幾天音訊全無,當時就是透過資訊人員清查公司電子信箱紀錄,最後找到旅館訂房資訊,才緊急聯絡上當事人。 

2010-01-18/聯合報/A5/話題】 

是否願被監看 勞動法管不到

【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勞工局昨天表示,104人力銀行與賴姓女員工的勞資爭議,因雙方各執一詞,經台北縣勞工局調解未成立,賴女已提告,循司法途徑解決。  

勞工局說,賴姓員工表示,當時她在主管堅持下,被迫簽立自願終止勞雇契約,才獲准離開辦公室,這部分有無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須由司法判定,至於有無違法解雇,因雙方各有說詞,無法達成共識,最後調解不成立。  

至於勞動契約載明直屬長官可監看員工電子通訊內容,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勞工局說,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可不可以於契約載明,應視個案的實際情形,來認定契約內容及執行上有無損害到勞工的工作權,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須由法院判定,勞工局無從判定。 

2010-01-18/聯合報/A5/話題】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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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qcf
2015/07/04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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