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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報告/97.04.23 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
2009/12/31 22:05:14瀏覽916|回應0|推薦0

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
藥局負責人國外帶回善存自賣,法院罕見判無罪,判決書並指衛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以致價格高出國外好幾倍。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灣維他命的價格,比國外高出好幾倍,消費者成了冤大頭。法官也透過判決書,質疑政府的管制政策不當。  

台北地院最近在一項判決中指出,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將維他命列為「食品」,我國卻列為「藥品」,導致進口維他命必須經衛生署核准,造成價格高出國外好幾倍的畸形現象。合議庭因此質疑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正當性。  

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透過友人從國外帶回維他命善存販賣,被控違反藥事法販賣禁藥罪;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藥品,依藥事法「但書」規定已不算禁藥,販售這些「自用藥品」不罰,因而罕見地判決謝素怡無罪。  

國人到國外旅遊經常採購各種維他命,除了價格較便宜,也認為原廠的成分比較好。合議庭審理本案曾函詢台灣惠氏公司有關善存製造問題,惠氏回函表示,台灣惠氏生產銷售的善存及銀寶善存屬舊配方,美國惠氏是用新配方,比台灣產品多三個成分:硼、葉黃素及番茄紅素。  

合議庭判決指出,台灣的消費者付出比美國高數倍的價款,卻取得舊配方的善存及銀寶善存,「為維謢消費者權益及國人用藥安全,政府應檢討修正相關法令」。  

在台北市襄陽路經營藥局的謝素怡,兩年多前透過弟弟及空姐從美國帶回善存及銀寶善存,在店內販賣。台灣惠氏及美國惠氏派人偽裝顧客上門購買後,向調查局檢舉,謝素怡被依違反藥事法販售禁藥罪起訴。  

合議庭指出,藥物藥商管理法(藥事法的前身)或藥事法都允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並明文規定這類藥品不屬禁藥,攜帶入境不罰。而依修正前的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若販賣這類攜帶入境的自用藥品,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判決書說,藥物藥商管理法於八十三年修正改名為藥事法時,刪除了施行細則中上述罰則,藥事法因此欠缺相關處罰規定。

合議庭表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的一項確定判決也指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藥品,不屬於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禁藥;如有販賣該藥品,不構成販賣禁藥罪。 

據此,合議庭認為本案自應判決無罪,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2008-04-23/聯合報/A1版/要聞】

 

消基會主張維他命列食品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昨天指出,維他命列為食品,早就是世界潮流,台灣卻閉門造車將維他命列為藥品,並不恰當,消基會贊成修法將維他命列為食品。  

游開雄說,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既然是藥品就應該有療效,衛生署卻無法說明維他命的療效是什麼?這不是很奇怪嗎?善存被列為藥品,進口必須經過衛生署核准,價格自然提高;他認為衛生署沒有為消費者把關,導致維他命價格失衡。

他表示,台北地院昨天將藥局負責人判決無罪的案例,凸顯衛生署對維他命的管制做法不當,現行法令有必要修正。 

2008-04-23/聯合報/A1版/要聞】

 

惠氏:美善存便宜 因銷量大

【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台灣賣的善存配方和價格,為何和美國賣的善存不同?惠氏藥廠消費保健事業處總經理葉曼青說,其成分是依照台灣法規及消費者需求設計,售價則因市場規模而不同。  

葉曼青指出,善存是全球性品牌,基於各國法令規定,不太可能用同一配方行銷各國,所以在各國生產和銷售,會遵照當地國的法規及消費者的需求,重新設計成分和劑量。  

針對外界質疑美國善存的成分多了硼、葉黃素及番茄紅素,台灣卻沒有,葉曼青說,美國善存種類非常多,她並不清楚指的是哪一種,但善存在台灣屬藥品,添加部分成分需有適應症療效,要附臨床實驗成果佐證,不見得一定能添加。

她強調,「不能說台灣善存是舊配方,美國是新配方」。  

善存在台灣屬於「非處方用藥」,在美國卻屬於「食品」。葉曼青說,政府為了確保民眾吃的營養品有效,及確保用藥安全,定位為藥品,比較能監控品質。  

為什麼台灣的善存售價較美國的貴很多?葉曼青說,藥品級的維他命成分,通常都較食品級維他命成分,來得穩定、有效,成本相對比較高,「就像有些糖果也含維他命C,但當然是藥品級的維他命C比較好。」  

她並說,美國人口多,維他命銷量大,較能壓低成本,售價自然便宜些。  

惠氏藥廠總裁王文德指出,目前台灣善存是和台糖合作生產,由於台灣較潮濕,製作過程的成本相對會高一些。

葉曼青表示,國內營養保健品市場年消費額超過百億元,但其中綜合維他命使用率約只有百分之十五,因為國人喜歡嘗試各式各樣的保健產品,像人參或雞精。 

2008-04-23/聯合報/A1版/要聞】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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