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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16:29:48瀏覽237|回應0|推薦0 | |
關於特偵組有無違法監聽0972******(所謂立法院總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詳查…… > 北檢偵辦特偵組涉嫌洩密等案件新聞稿摘要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 發稿日期:102 年 11 月 1 日 本署偵辦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該署 100 年度特他字第 61 號案件涉嫌洩密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告發人等告發被告黃世銘涉犯刑法之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 條等部分,提起公訴,告發被告黃世銘涉犯其餘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發被告楊榮宗、鄭深元洩密、違法監聽及偽造文書等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貳、起訴之犯罪事實:(省略) 參、起訴之理由:(省略) 肆、起訴法條:(省略) 伍、不起訴處分部分: 一、經向台北地院調取台北地院 101 年聲監字第 309 號等案全卷共 30 宗、向特偵組調取特偵組 100 特他 61 號案全卷及有關特偵組 100 特他 61 號案依職權向臺北地院聲請通訊監察之聲請案卷(含光碟)等案卷查閱屬實,相關對應聲請案號及台北地院核准案號,如卷附之附表所示。足認本件被告鄭深元偵辦 100 特他 61 號案件所聲請之相關通訊監察書,均係向台北地院聲請,經法官審查核准後核發通訊監察書,始據以執行通訊監察,準此,法官對於通訊監察之聲請自有其准駁之權力,且於核准通訊監察後認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此觀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2 、3、4 、5 項,足徵法官對於通訊監察之聲請,尚應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方為一定之作為,並非一經聲請,法官即負有登載之義務,自與刑法第 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亦並未發現有任何夾帶或未聲請而執行通訊監察之事實,亦無對立法院長王金平所使用之通訊號碼實施通訊監察之狀,而特偵組於 102 年 9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所載之告發人柯建銘與王金平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對告發人柯建銘所持用之通訊號碼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譯文,不該當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第 1 項違法監聽之構成要件。 二、復徵諸 0972******號通訊監察號碼於 102 年 5 月 15 日向台北地院於聲請通訊監察之聲請書確係記載「. . . .柯之某不詳助理(持用 0972******電話,申租人立法院 ) 即去電練oo表示已傳簡訊二通,並另以柯建銘助理. . . . 」(詳特偵組 102 年度監字第 79 號第 4頁) 同時該次聲請書中亦有檢附 0972******號碼之中華電信查詢資料為附件始向台北地院聲請通訊監察(詳同上卷第 92 頁),並審酌上開中華電信查詢資料上所記載0972******之用戶名稱為「立法院」、並無載明該號通訊號碼係立法院之總機,尚難認被告等人於該號通訊號碼聲請通訊監察之斯時,主觀上已經知悉該號號碼屬立法院總機之用,且所查閱之上開聲請卷全卷均未發現有任何之資料或事證,足資證明被告黃世銘、楊榮宗(102年度他字第 9380 號、第 9291 號部分,另行偵辦)及鄭深元等 3 人,係明知屬立法院之總機電話,而假以立法委員助理使用之名聲請通訊監察。是以此部分,並無偽造文書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又查被告鄭深元於 102 年 6 月 10 日以臺特盈結 100 特他 61 字第 1020001215 號函陳報台北地院有關本案之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就告發人柯建銘所聲請通訊監察之 2組號碼,分別為作業期間「無通聯」;以及為 4 點重點摘要之記載等狀,已如上所述。並稽之台北地院於 102 年9 月 24 日通知告發人柯建銘之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檢附有電話附表為 0938******及 0972******兩筆號碼,顯然是將該 2 筆通訊監察號碼一併通知告發人,因此在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監察欄位並未將該 2 筆門號區隔之情形下,自然會記載「有」之文字。職是,告發人柯建銘認被告等人通訊監察 0972******號電話有獲得通訊監察資料,卻向台北地院謊稱未獲取通訊監察資料一節,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要屬誤認。 ※※※※※※※※※※※※※※※※※※※※ 一、起訴黃世銘部份,福州伯本文不評論。 二、關於特偵組有無違法監聽0972******(所謂立法院總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詳查如上,福州伯認為神經病院(http://classic-blog.udn.com/coolbier/8941267)裡的神經病們也沒有繼續神經下去的理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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