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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是大非與王是馬非
2013/10/05 17:52:11瀏覽215|回應0|推薦2

本篇是本部落文章新分類「亂臣賊子」的第三篇,

「亂臣賊子」語出孟子:「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

 

2013/09/11 8:30am記者會

馬英九主席聲明全文

曾副主席、各位媒體朋友、各位電視機前的觀眾大家好:

看到王金平院長涉入司法關說案,英九比誰都感到痛心不捨。英九從政以來許多重大的選舉,王院長可以說是無役不與,每每在關鍵的時刻,給予英九溫暖的支持,而在立法院他為法案預算常常通宵協調不遺餘力,為國家、為國民黨做出貢獻。

然而,不管英九內心有多麼不忍,但是看到王院長涉入關說司法案件,英九必須說,站在大是大非的面前,我別無選擇、必須挺身而出。

昨天晚上看到王金平院長的機場記者會,英九感到相當失望與遺憾。從上禮拜五到今天,經過五天的沉澱,我相信全國的民眾跟我一樣,都希望看到、聽到王院長針對他為民進黨立法院黨鞭柯建銘委員的司法案件關說法務部與高檢署的部分,能有完整而清楚的交代,但是,我們卻看到王院長對關說司法關說案件的部分,完全避而不答,沒有回應,甚至於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這一點我相信全國的民眾都沒有辦法接受。

英九認為、王院長不能迴避一個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王院長為柯建銘委員關說司法案件的事實。這個鐵一般的事實放在眼前,不管我再痛心、再不忍、也不管我與王院長有多深厚的公誼私交,英九不能坐視國民黨的國會議長,如此赤裸裸地介入司法?英九豈能眼睜睜的看著國民黨這個百年政黨,因為執政黨籍的立法院長關說司法而蒙受不可承受的莫大的羞辱?

如果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個案沒有關係,那不就說明政府長期推動的司法獨立、司法紀律的改革,全部都白費了嗎?如果立法院長關說司法案件可以不受譴責、不負責任,那麼以後所有政治人物都可以用自己的影響力去干預司法。我們的國家的司法還有希望嗎?我們的民眾能夠接受嗎?

各位同胞,這是關鍵的歷史的時刻,全國人民要對司法干預勇敢拒絕、大聲說不,這才能樹立一個典範:就是任何政治人物都不可以把手伸進司法,這樣以後的政治人物才知所警惕,全世界也才看得到台灣為了捍衛民主法治所展現的決心。

各位同胞,事實只有一個,真相也只有一個。如果王院長認為全國民眾都看不清其中的真相,那恐怕是低估了大家的智慧與判斷力。

此外,王院長在機場的談話中,一再訴求黨的團結。我必須說,國民黨是一個有理念、有道義、有感情的團體。但是黨的團結,要建立在「清廉、勤政、愛民」的核心價值之上。而要做到清廉,就必須要做到「選舉不買票、執政不貪污、問政不腐化」這三個要求。今天,當我們看到國民黨籍的立法院的院長,為民進黨黨鞭的柯建銘委員向法務部長、臺高檢的檢察長進行關說,而且成功的阻止了承辦檢察官的上訴,讓這個案件達到無罪定讞的關說目的。我請問大家,在這種動搖國本關說疑雲中,黨員能夠團結嗎?我們能夠向百萬黨員交代嗎?真正的團結要靠「清廉、勤政、愛民」,團結不能建築在摧毀司法公信力的基礎上,否則如何取信於民,否則實踐國民黨的核心價值還有機會嗎?

關說案發生這幾天,英九雖然發表了措辭強烈的聲明,來表達英九對於司法正義的堅持,但英九始終不願意說出,「請王金平院長知所進退!」,為的就是,希望王院長在最後關頭,可以主動辭去立法院長及不分區立委,為國會、為國民黨保留最後一絲尊嚴。但我看完王院長機場記者會後,英九非常的失望、完全不能接受,王院長把砲口對著特偵組的調查程序,但是對自己涉入司法關說卻是絕口不提,對這些明確的事證,避而不談。

當王院長決定不請辭的時候,歷史的責任,就又回到國民黨的身上。身為國民黨主席,我只有明確表達我的態度,我認為王院長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長,國民黨如果不能夠做出撤銷黨籍以上的處分,解除王院長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讓王院長離開立法院。我們等於是選擇默許司法尊嚴被繼續的踐踏。

今天是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關鍵時刻,我相信黨員同志們會站在歷史大是大非的這一邊,一起為捍衛司法公信力而努力。一起為捍衛國民黨的黨譽而努力!

謝謝大家!

 

馬不提再抗告 焦點拉回王金平所提本訴」】

【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13.10.05 01:00 pm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今天說,針對假處分案,願在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下,儘速釐清是非,並兼顧政局安定,決定不提出再抗告。

立法院長王金平被控涉司法關說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台北地方法院913裁准王金平以新台幣9381210元為相對人(國民黨)供擔保後,在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國民黨委任律師團提起抗告,但遭高院駁回,律師當時表示將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不過,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殷瑋今天轉述馬英九談話,中國國民黨決定不提出再抗告。

殷瑋轉述,雖然向最高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再抗告的期限是1011日,但馬英九在與各界人士研商後,決定不提出再抗告。

殷瑋轉述,馬英九表示,國會議長涉入關說司法個案發生後,社會震驚、各界譁然。他知道不少中常委、黨籍立委及黨員同志一方面支持他維護司法獨立、反對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場,一方面也對政局發展感到憂心,這一陣子也聽到他們希望國民黨不要再提抗告的聲音。

殷瑋說,馬英九決定不再抗告,是因為認為既然王金平對於黨員資格是否存在提起民事訴訟,假處分訴訟只是處理程序問題,實質問題還是要由「本訴」解決。因此國民黨應該將焦點拉回這個由王金平主動提出的「本訴」,以確認王金平的黨籍是否存在,「馬主席也由衷希望法院能夠儘速審理,給台灣民眾一個答案」。

馬英九重申,國會議長涉入司法關說個案,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是非常負面且嚴重的事情,身為國家元首與國民黨主席,他責無旁貸,必須出面處理;如果他採取和稀泥的態度,衝擊到的不只是他個人對於司法獨立的堅持,更重要的是重創台灣民主法治的國際形象。

馬英九認為,在「訴訟照打、政務照推」的原則下,他希望全體黨員以及全國民眾,都能體認他維護司法獨立同時安定政局的用心。此外,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日主動向王金平致意一事,他也表達尊重。(完)

※※※※※※※※※※※※※※※※※※※※

殷瑋說,馬英九決定不再抗告,是因為認為既然王金平對於黨員資格是否存在提起民事訴訟,假處分訴訟只是處理程序問題,實質問題還是要由「本訴」解決。因此國民黨應該將焦點拉回這個由王金平主動提出的「本訴」,以確認王金平的黨籍是否存在,……

各位如果有民事訴訟的經驗便了解,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從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審理開始至最終判決確定,一般都要好幾年的時間,23年、45年,甚或更久……

假處分訴訟只是處理程序問題,實質問題還是要由「本訴」解決。

 

立法院第八屆委員在民國101114選出,任期自民國10121民國105131止。第八屆立法院之席次總計113席,包括區域立法委員73席、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33席、以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1席。(目前實際人數:112人(席),少掉的那個不知是不是被雷擊中,還在查證。)

立法委員薪資(10071日生效)

月俸 95250元、公費 95250 每月合計190500

 

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至民國105131止,今天是102105日,還有23個月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誰能現在就告訴大家「王金平對於黨員資格是否存在所提起的民事訴訟」可以在23個月內判決確定?

 

假設「本訴23個月仍未判決確定,到那時王金平立委任期已屆滿(當然院長職務也同時「屆滿」),那時王金平是否仍是國民黨黨員(保有黨員資格)又有什麼差別嗎?

 

假設「本訴」剛好2年判決確定,王金平敗訴,王今平喪失國民黨黨籍(依選罷法同時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此時王金平就不是立法委員了(當然同時也離開了院長寶座),不過是提前3個月「離席」,跟「任期屆滿」有很大的差別嗎?

 

未來的23個月王金平先生依舊坐在立法院院長的位子上主持立法院的議事,馬英九先生您的「大是大非」呢?

 

福州伯剛剛在「新聞討論區」看到一則網友發言:「教育部此刻正在開緊急會議,研討是否將"王是馬非"編入最新成語辭典,

 

以前有個教育部長杜正勝曾大力為「三隻小豬」是不是一句成語而辯護,某日TV News記者追著杜部長:「部長、部長,「3隻小豬」到底是不是成語?」

杜正勝:『「3隻小豬」是「應用」成語。』

 

如果「3隻小豬」可以成為「應用成語」,那「王是馬非」更具應用價值,更具教育意義,福州伯在這裡強烈建議教育部,慎重考慮將「王是馬非」編入教育部最新成語辭典。

 

附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71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 …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

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程序就走完了。

 

聯合報讀者投書

【撤銷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胡致中/司法院前副祕書長】  2013.09.18 02:08 am

… …

假處分無溯及既往效力,聲請假處分時,須其聲請標的有現狀之存在為要件。王金平之黨籍,既經撤銷喪失如前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並有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之解釋可據,王院長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國民黨將撤銷黨籍公文,函請中選會完成註銷登記時,王金平之立委資格亦同時喪失,聲請假處分之「定暫時狀態」標的,已不復存在,

 

福州伯的法律見解與胡致中副祕書長的法律見解相同,「假處分「標的」已不存在,假處分無溯及既往效力。」

至於「撤銷黨籍」處分是否處分過重或處分不當,是人民團體(政黨)內部「自治」事項,非「私權」問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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