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論檢察總長的「政治責任」
2013/11/04 11:11:48瀏覽780|回應0|推薦2

前言

本週(從今日起)咱們的神經病院(立法院)必然炮火猛烈的要求黃世銘檢察總長負起所謂的「政治責任」(主動請辭),如果您認為本文於法有據言之成理,麻煩您廣為引用,我們需要一位有脊椎骨的檢察總長留在他的工作崗位上摘奸發伏。

 

【檢察總長 忘記了政治責任】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3.11.03 01:48 am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依洩密等罪起訴後,他應不應該下台的問題,必成為今後輿論焦點。

黃世銘該不該下台,有法律及政治兩層面考量。法律責任部分,檢察官起訴論點是否有理有由,還待各級法院審判,來下結論。黃世銘說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採認的就是法律責任觀。對於黃世銘的選擇,我除了尊重,也有一絲惋惜。

我認為,總長位子該不該續坐,要考量的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如今,檢察官偵結書類,已經提供他政治責任的下台階,差的就只是他要不要順著台階而下。

綜觀起訴書類,有好幾個論點,直指他犯下政治責任。挑兩句來看:一,指黃世銘把不應該報告總統的偵查個案,拿去面見馬總統,置國家體制於不顧,使糾舉與行政合一,「恐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二,指黃世銘夜奔官邸面報,「已陷總統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的錯認」。

請問:檢察官引據黃世銘自承的行為,及相關事證,提出這一番指斥,黃世銘還能坐在總長位子上,等待一審有罪無罪判決?

黃世銘如覺得這樣下台太過委屈,也沒有道理,那不妨看看曾勇夫的例子。法務部長曾勇夫,面對來自總長關說指斥,也曾堅持自己清白,但在政治現實下,沒有等監察院的最終結果,他就辭職下台。

政治就是這樣。黃世銘是法律人,他只要搞好法律領域,什麼麻煩都沒有,可繼續做他的司法鐵漢。

但黃世銘從特偵組獲知有王金平、柯建銘兩黨大咖涉及關說,見獵心喜,忘了謹守本分,趕緊拿去向總統報告。說輕了,是急著向總統表功,說破獲司法史上最大關說醜聞;說重了,他想給總統打擊政治對手的籌碼,插足政治領域。

既然黃世銘當時丟掉法律選了政治,那麼現在就應負起政治責任,不應在惹禍後,企圖回頭抱著法律這塊浮木。(完)

※※※※※※※※※※※※※※※※※※※※

這個結論很像法院的「宣判庭」,起立(庭內所有人都起立),法官宣讀判決主文:

「既然黃世銘當時丟掉法律選了政治,那麼現在就應負起政治責任,不應在惹禍後,企圖回頭抱著法律這塊浮木。」

資深媒體工作者高源流到底是依據什麼客觀事實來認定「黃世銘丟掉法律選了政治」?

依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犯刑法之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起訴黃世銘之起訴事證,便斷定「黃世銘丟掉法律選了政治」?

高源流的主觀見解,本人不評論。

本文要談的是高源流所謂的『檢察總長的政治責任』,首先我們必需認識檢察總長到底做的是什麼工作?(檢察總長的法定職權)……

>> 檢察總長的職權 <<

法院組織法

63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檢察總長的任命及任期保障 <<

66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總長是指揮監督各審級檢察官工作的指揮監督者,這跟「政治」有什麼關係?

 

檢察總長是特任官,中華民國的文官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特任官不是政務官,政務官才需負政治責任。

政務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部會政務次長等。

舉例:(政務官需為政策成敗負政治責任)

12年國教政策惹議 陳益興「被告知要離職」】

新頭殼newtalk 2013-10-22 謝莉慧/台北報導

12年國教將於明年上路,主導該政策的教育部政務次長陳益興今(22)日在行政院新聞稿中被指出「請辭獲准」,但據聯合晚報報導指出,陳益興是昨天中午「被告知要離職」,當時他很震驚,但基於行政倫理,「必須聽從交代」。
行政院今天宣布部會副首長人事異動名單,新聞稿指出「陳益興請辭獲准」;但陳益興受訪時強調,「被告知異動、不是我主動請辭」。
陳益興曾任教育部中教司長、教育部常務次長等職,在教育部組織改造後接任政務次長一職,他於中教司長任內即開始規劃12年國教,可稱為馬政府推動12年國教的核心幕僚。陳益興今天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無法待到明年9月,看到12年國教順利上路時,還語帶哽咽。

【特任官】

舉例:

大法官: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制(任期保障)。

 

司法院現有大法官十五人,乃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而產生。依上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2.asp

 

福州伯出個題目,考考各位,各位用屁股想想便可回答。

假設有位大法官因… …,台北地檢署審究所有事證後認涉嫌重大,將這位大法官提起公訴,… …

媒體必然立即報導這則新聞,各位覺得民眾(輿論)會不會要求這位大法官負起「政治責任」呢?

還是「這位大法官既然丟掉法律選了政治」,便應負起「政治責任」?

 

現在各位改用大腦想想:

大法官: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制(任期保障)。

檢察總長: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同樣是特任官,如果大法官無需負政治責任,為什麼檢察總長要負政治責任呢?

 

只有政務官需負政治責任,其他的「官」只有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高源流你此刻如果正巧要到洗手間去小解,拉開拉鍊掏出那話兒,那話兒牠就不叫鳳凰。

不是所有的鳥兒都叫鳳凰,不是所有的官都要負政治責任。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常到俺這裡逛逛。懂嗎?高源流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oolbier&aid=9324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