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1/04 11:11:48瀏覽780|回應0|推薦2 | |
前言: 本週(從今日起)咱們的神經病院(立法院)必然炮火猛烈的要求黃世銘檢察總長負起所謂的「政治責任」(主動請辭),如果您認為本文於法有據言之成理,麻煩您廣為引用,我們需要一位有脊椎骨的檢察總長留在他的工作崗位上摘奸發伏。
【檢察總長 忘記了政治責任】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3.11.03 01:48 am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依洩密等罪起訴後,他應不應該下台的問題,必成為今後輿論焦點。 黃世銘該不該下台,有法律及政治兩層面考量。法律責任部分,檢察官起訴論點是否有理有由,還待各級法院審判,來下結論。黃世銘說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採認的就是法律責任觀。對於黃世銘的選擇,我除了尊重,也有一絲惋惜。 我認為,總長位子該不該續坐,要考量的是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如今,檢察官偵結書類,已經提供他政治責任的下台階,差的就只是他要不要順著台階而下。 綜觀起訴書類,有好幾個論點,直指他犯下政治責任。挑兩句來看:一,指黃世銘把不應該報告總統的偵查個案,拿去面見馬總統,置國家體制於不顧,使糾舉與行政合一,「恐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二,指黃世銘夜奔官邸面報,「已陷總統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的錯認」。 請問:檢察官引據黃世銘自承的行為,及相關事證,提出這一番指斥,黃世銘還能坐在總長位子上,等待一審有罪無罪判決? 黃世銘如覺得這樣下台太過委屈,也沒有道理,那不妨看看曾勇夫的例子。法務部長曾勇夫,面對來自總長關說指斥,也曾堅持自己清白,但在政治現實下,沒有等監察院的最終結果,他就辭職下台。 政治就是這樣。黃世銘是法律人,他只要搞好法律領域,什麼麻煩都沒有,可繼續做他的司法鐵漢。 但黃世銘從特偵組獲知有王金平、柯建銘兩黨大咖涉及關說,見獵心喜,忘了謹守本分,趕緊拿去向總統報告。說輕了,是急著向總統表功,說破獲司法史上最大關說醜聞;說重了,他想給總統打擊政治對手的籌碼,插足政治領域。 既然黃世銘當時丟掉法律選了政治,那麼現在就應負起政治責任,不應在惹禍後,企圖回頭抱著法律這塊浮木。(完) ※※※※※※※※※※※※※※※※※※※※ 這個結論很像法院的「宣判庭」,起立(庭內所有人都起立),法官宣讀判決主文: 「既然黃世銘當時丟掉法律選了政治,那麼現在就應負起政治責任,不應在惹禍後,企圖回頭抱著法律這塊浮木。」 資深媒體工作者高源流到底是依據什麼客觀事實來認定「黃世銘丟掉法律選了政治」? 依據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犯刑法之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起訴黃世銘之起訴事證,便斷定「黃世銘丟掉法律選了政治」? 高源流的主觀見解,本人不評論。 本文要談的是高源流所謂的『檢察總長的政治責任』,首先我們必需認識檢察總長到底做的是什麼工作?(檢察總長的法定職權)…… >> 檢察總長的職權 <<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檢察總長的任命及任期保障 << 第66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總長是指揮監督各審級檢察官工作的指揮監督者,這跟「政治」有什麼關係? 檢察總長是特任官,中華民國的文官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特任官不是政務官,政務官才需負政治責任。 政務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部會政務次長…等。 舉例:(政務官需為政策成敗負政治責任) 【12年國教政策惹議 陳益興「被告知要離職」】 新頭殼newtalk 12年國教將於明年上路,主導該政策的教育部政務次長陳益興今(22)日在行政院新聞稿中被指出「請辭獲准」,但據聯合晚報報導指出,陳益興是昨天中午「被告知要離職」,當時他很震驚,但基於行政倫理,「必須聽從交代」。 【特任官】 舉例: 大法官: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制(任期保障)。 司法院現有大法官十五人,乃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而產生。依上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福州伯出個題目,考考各位,各位用屁股想想便可回答。 假設有位大法官因… …,台北地檢署審究所有事證後認涉嫌重大,將這位大法官提起公訴,… … 媒體必然立即報導這則新聞,各位覺得民眾(輿論)會不會要求這位大法官負起「政治責任」呢? 還是「這位大法官既然丟掉法律選了政治」,便應負起「政治責任」? 現在各位改用大腦想想: 大法官: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制(任期保障)。 檢察總長: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同樣是特任官,如果大法官無需負政治責任,為什麼檢察總長要負政治責任呢? 只有政務官需負政治責任,其他的「官」只有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高源流你此刻如果正巧要到洗手間去小解,拉開拉鍊掏出那話兒,那話兒牠就不叫鳳凰。 『不是所有的鳥兒都叫鳳凰,不是所有的官都要負政治責任。』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常到俺這裡逛逛。懂嗎?高源流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