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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17:01:17瀏覽175|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公布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 1 條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 …… >>>>>> 目前中華民國(簡稱「台灣」也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法定』要「轉」的「型」是從1945年到1992年之間所謂的「威權」,至於1945年之前的「威權」或1992年之後的「威權」,就『不轉』了。 如果你問「壞」?(老外唸Why?) 老子研究了好一段時間,終於得出答案了: 台灣這幾年每逢夏季都經常出現跳電的狀況(電力供應出現狀況),運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的這部機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是使用電池的,目前所使用的電池只夠運「轉」1945年到1992年之間,1945年之前或1992年之後就算有「威權」,也沒「力」轉了呀! 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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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