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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瞎掰,主觀且不專業社工的證詞就可以剝奪我的親權,要枉死江國慶何難之有 (內有法院判決文)
2010/05/21 16:18:57瀏覽2513|回應2|推薦3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親字第234號
原告 桃園縣政府 設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告 yyy 住....
被告 劉莉真 住桃園縣龍潭鄉三林村6鄰三角林22之5號5樓
@ 劉莉真因住宅週遭居民經常違法焚燒,一再向環保局舉報,而環保局每次都搞不清三角林所在,劉莉真遂請龍潭鄉公所將三角林更改為易辨識之街名,故劉莉真之新址為三林村富華街三林段552巷12號5樓


*原告請求停止被告之親權,於民國98年1月6日由原告一方片面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宣告被告yyy, 劉莉真對於未成年子女xxx (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之親權應全部予以停止
選任原告為xxx之監護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 本件被告曾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未成年人xxx,被告等於93年....離婚後,約定對xxx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被告劉莉真單獨任之,其後xxx即與被告劉莉真共同生活迄今. 迨至97年9月間,xxx已屆就學年齡卻未入學,xxx戶籍所屬之桃園縣立石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石門國小)教師乃前往訪視,惟遭被告劉莉真拒之門外,石門國小於97年9月24日通報在案,並報請龍潭鄉強迫入學委員會前往家庭訪問勸導入學,其後石門國小,龍潭鄉強迫入學委員及原告桃園縣政府社會處均曾多次協同警員前往訪視勸導入學,然皆遭被告劉莉真拒之門外,拒絕社工員與xxx見面會談. 被告劉莉真雖承認自行教育xxx有困難,亦認為讓xxx整天只有與自己接觸並非適當之環境,仍以不滿現行教育體制為由堅持不讓xxx入學,原告桃園縣政府因此對被告劉莉真予以裁處,令其應於98年10月15日前接受23小時之親權教育輔導,桃園縣龍潭鄉公所亦函如被告劉莉真應為xxx辦理入學手續否則即將予以裁罰,然被告劉莉真皆不予置理,由此均足見被告劉莉真確剝奪xxx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亦拒絕改變或停止其對xxx所施予之不利行為. 再者,原告桃園縣政府之社工人員至被告劉莉真之父家中訪視時,得知被告劉莉真曾患有憂鬱症,早已離家自行居住,與家人關係非常疏離,自離婚後即與xxx二人獨自生活不與外界往來,被告劉莉真之父於98年內僅於過年期間見過被告劉莉真及xxx一次,平日欲與電話聯繫被告劉莉真其時,其皆未接聽. 又被告劉莉真之鄰居表示被告劉莉真並無工作,曾因公共場所使用不當等原因而與部分鄰居相處狀況不佳,近幾年更很少與人接觸,不會與鄰居主動打招呼,xxx大多跟隨被告劉莉真而很少與人群接觸,某次被告劉莉真因外出忘記帶鑰匙,應鄰居之邀請在其家中等待鎖匠時,被告劉莉真囑咐xxx在沙發上坐好,xxx即在沙發上坐著好幾個小時不跟任何人互動也不講話,顯見xxx在長期受被告劉莉真限制而未與其他人接觸之情形下,其人格之健全發展已產生不利影響. 另被告yyy 自93年....與被告劉莉真離婚後,大部分時間均身處國外,....,xxx原自97年9月起即應就讀國民小學,依被告yyy之出入境紀錄可知其從....後亦曾返國,倘其曾於返國時前往探望xxx即應知悉xxx迄今仍未入學之事實,惟其卻坐視被告劉莉真剝奪xxx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顯疏於保護,照顧xxx情節嚴重. 原告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主管機關,並請求選任原告為xxx之監護人. 是被告顯有疏於保護照顧xxx情節嚴重之情形,為xxx之利益計,實有停止被告親權之全部,另選任原告為監護人之必要,為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請 : 如主文所示.
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全戶戶籍謄本2件,石門國小中途輟學學生輟學通報表,桃園縣政府98年9月7日府社兒字第0980346009號函,桃園縣龍潭鄉公所98年9月28日龍鄉民字第0980028553號函,xxx個案彙總報告,被告yyy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原告到庭陳述明確,另證人即桃園縣政府約聘社工莊智如亦到庭證述以 : 我們從今年3,4月開始接觸這個個案,陸續有去案家訪視5,6次左右,只有第一,二次有遇到媽媽,但媽媽拒絕讓我們進入屋內看小朋友,只隔著鐵門跟媽媽劉莉真對話,之後2,3次其有發公文告知訪視的時間,但她都不予回應,其到現場也找不到人,所以未成年人情況不明,詳如個案匯總報告所載,我們是接獲國小及派出所報告,說小孩屆齡未入學,我們介入後發現媽媽精神狀況不穩定,也無法瞭解小孩目前狀況,所以希望由我們縣政府介入安置小孩,進行後續輔導等語,核屬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訂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劉莉真經原告催促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卻置之不理; 而被告yyy長期出境在外,可認被告顯有對xxx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宣告停止被告對於xxx之親權,於法有據,應准許之.
六. 次按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同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為備有專業社工人員之政府機關,當能針對兒童xxx之需要提供適當之照顧與安排,為使兒童xxx獲得應有之保護教養,本院因認由原告擔任兒童xxx之監護人,應較符合其之最佳利益,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


ps. 上述判決文件,我(劉莉真)第一次看見是在民國99年5月18日
ps. 我初次知悉縣政府告我,以及有此一審判的日期,是在民國99年5月18日
ps. 有@之符號者,為我(劉莉真)在抄打上述判決文時自行加註
ps. 判決原文內,我孩子姓名之三個字,以省略中間一字方式被揭露,我與另一被告均被揭露全名,全址
ps. ....之符號為被我省略之部分,屬另一被告隱私與事件無關
ps. 上圖與下圖是前天與今天的可以看見污染源的加料空氣,您喜歡聞嗎,歡迎來買我的房子,除了常有可見可聞的臭空氣,看不見污染源卻聞得到臭味的就更多了,有時還有農藥相伴喔,我有氣喘,不知此地酷愛放火燒,買錯房子了,再加上太晚知道我是親日皇民所謂的中國豬,陳水扁早不講晚不講,等我買房才說國民黨是外來政權,我是國民黨失聯黨員+外省囝,陳水扁這樣講,我很怕被陳水扁一族迫害呀,請民進黨就買下我的房子吧,一手鞭屍國民黨員,污衊外省人,另一手又剝奪我的親權,還禁止我與孩子出境,叫人跳太平洋,滾出台灣,又禁止我們出境,這是變態虐待,不叫做愛台灣,更不是什麼獨立建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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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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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對母親如此冷血,殘忍的縣政府,滿口兒童人權騙誰啊 (二)
2010/05/29 17:21
約莫十五年後,我和X以及另一對夫妻前往X專科時期的好友陳x財夫婦家裡
X和另一好友在另一房間聊時
陳x財就當著他老婆和我以及另一太太面前放鎖碼台日本A片
在場的女人們竟一副沒什麼的聊A片
陳還笑哈哈的說他年幼的兒子也知道爸爸會在他睡覺後看A片
我當下甚覺難堪請求轉換電視頻道,完全無法理解X的受過教育的好友怎會如此
更何況,其中一位太太還是教鋼琴的
雖此事並非身體上的侵犯,但心理上的傷害是有的
至今我仍無法理解,也無法解除 "處處有變態" 的恐懼
對於我所遭遇的所有性侵,我直到二十多歲以後才告訴我父親
國中畢業後,我離家到基隆唸書,至此,可說,我沒再真正住過家裡
我父親總算有了自己的孩子,總算有了他夢想的正常家庭生活
我父親已非常負責任的養育我成年
我個人遭遇的創傷所導致的成年後的困境,遠超過我父親所能理解,甚至可能造成不安
我不想打擾我父親的家庭,也不想父親老來還要操心我
所以我和我父親約定,不再主動打電話給我父親,父親隨時可以打電話給我
我父親說他過得很好,所以我相信父親的家庭並不需要我,事實是,我們彼此不往來才是對雙方最好的保護
更何況我父親家附近就住了曾性侵我的人,前往我父親家只會引起我的痛苦
社工意圖剝奪我親權,逼我交出我孩子
社工在未告知我父親意圖的情況下,從我父親口中打聽我的事
並扭曲我父親的話,自行編造出謊言當證詞
法院判決書裡說
"被告劉莉真曾患有憂鬱症,早已離家自行居住,與家人關係非常疏離,自離婚後即與xxx二人獨自生活不與外界往來,被告劉莉真之父於98年內僅於過年期間見過被告劉莉真及xxx一次

,平日欲與電話聯繫被告劉莉真其時,其皆未接聽"
社工這等無良的證詞等於是陷害我父親,使我父親背負對自己子女做出不實指控的污名
社工假借保護兒童人權,侵犯了我父親的生活,我父親已八十歲,為何還要牽扯我父親
我父親一輩子受的苦難已經夠多了,替賭鬼本省老婆償債,還無償的幫政府養一個精神病患生的棄嬰
七老八十了,桃園縣政府還不放過,簡直吃人夠夠
難道桃園縣長吳志揚以為大家都和他一樣,有個專為子女運籌帷幄的 "知子莫如父" 的權貴老爸
難道社工以為大家都和他們一樣是 "父母永遠甜蜜的負擔"
我相信我父親不論說了什麼,他的目的都只是為了幫女兒忙,而不是讓社工拿來對付子女的
社工為了顧全自己的飯碗,欲強行帶走我這做母親的心頭肉,又侵擾我敬愛的父親
請問桃園縣政府,你們這是哪種人道,哪種人權觀,你們佩談教育嗎
這社會有我父親血汗打拼的付出,這社會不但漠視了受苦受難的外省老兵
民進黨還污衊沒有聲音,默默打拼盡責的外省人
我所遭遇的一切痛苦,全得不到社會的任何幫助,即便連台灣教育都使我受害多過受益
在窮得要死的時候,還要擠出錢來繳給政府,醫生
連我懷孕時,1995的求救專線還勸我墮胎
請問桃園縣政府,你們有何資格剝奪我的親權
如此公開我與我父親的隱私,就是肇因於無能,墮落,自私與貪婪的公部門
吃喝中華民國60年,竟無恥的說她是流亡政府
搞爛了國家,殺死了我們對政府的信任,竟還用剝奪我親權想整死我
一個對母親如此冷血,殘忍的縣政府,滿口兒童人權騙誰啊

劉莉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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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對母親如此冷血,殘忍的縣政府,滿口兒童人權騙誰啊 (一)
2010/05/29 17:19
我未及學齡開始,腦海裡第一個性侵我的是台閩籍養母的父親
我一直都知道自己是和父親無血緣的偽造親生的子女
我養母是以民俗所謂 "抱一個來養,有助於易流產的女人懷孕生子" 收養我
我養母落跑,我父親駐在軍中,將我寄養在我養母的父親,兄姊家
今天這個嫌保母費太少,明天就拜託那個照顧,那個嫌麻煩了,就換另一個
所以我的戶籍在十歲前約有九次遷移紀錄,都是在養母家人間轉來轉去
範圍都在台南,高雄
有一次慘到沒人要收留我,我父親當下只能把我先藏到軍中,再想辦法
我那個嗜賭的養母大概只有在有金錢需要時,才會出現
時不時,我養母會把我帶到我不認識的地方暫住,或和他的男人同居
這種情況,性侵我的人是誰,我就不記得了,但隱約記得有一名高中生
我父親見我養母嗜賭難救,回不了頭了
我十歲時,我父親娶了我養母姐姐介紹的同村裡的一名台閩籍有子寡婦
這女人超恐怖的,我親眼目睹她與別的男人亂來 (我從未對父親說過)
我父親則是發現她的還算新婚期的太太欲竊取存款
這女人找來一票人圍堵我們父女倆 (我父親此時已退役)
女人哭北哭木的裝可憐,說都是我父親不好,硬要我父親給一筆分手費才離婚
我父親心知脫不了身,有天夜裡吩咐我,因我戶籍,學籍在那女人手裡,要我乖乖待在那女人家裡
等我父親北上找好工作與住處後,再接我團員
就這樣,那夜,我父親偷偷摸摸離開,留我一個人忍受那女人與其子的欺負
後來我受不了,自己跑到養母的姐姐那,請她暫時收留我
之後,我們離開台南到桃園,我暫住我父親的已退役同袍曾繁修的眷村家中
我父親則暫住在他做工的工廠裡
曾繁修是外省人,娶台閩籍太太,有二個年齡與我相仿的兒子
臥室只有一間,他們一家四口睡一張大床,我睡一張單人床
在這裡,半夜,我再一次遭到性侵,即便那人的妻兒就睡在同一房裡
我父親和他同袍後來在同一個社區買房子,二家距離僅相隔幾戶
住我父親家斜對門的一戶姓 "官" 的台客籍男主人
藉口和我父親吃飯聊天,利用我父親午睡的機會,意圖侵犯我,我憤怒地推開他
那年我十二歲
未久,我父親又再婚,我稱呼我父親的新太太為阿姨
有一次,阿姨的一個姐妹和她姓王的外省丈夫來家中作客
這個王八蛋沒有子女,假裝關愛的藉口,與他老婆到我房中探視我
我以為有他老婆在場,應不會有事,沒想到那個王八蛋竟也能藉故對我上下其手
那時,我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