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7/17 11:30:42瀏覽1204|回應0|推薦1 | |
弱弱地為死者問一句,賠償後,死者是否即可永居凶宅
下為我在 "哇新聞" 討論區之回應文 但導致 "自殺者" 自殺是房屋有惡靈 or 房東發財沒拜好兄弟而招禍呢 或房屋氣場不通啦,居住環境品質不良啦.................... 那 "自殺者" 等同被殺害,卻被當成加害者,賠上性命,死後還要倒貼金錢賠償 而若死者還要賠錢,是否死者也可擁有該屋部份所有權 ============ 唉! 我還是趕緊在被 "空污" 與 "皇民禍台" 害死前 先賣房子ㄅㄟ 墾請民進皇民黨高價買下我屋作功德ㄟ ---- 肛溫ㄛ (有時被空污或皇民亂語嗆到腦充血時,說不定會氣到跳樓,大家要冷靜ㄛ) (像禿鷹般等著我家被拍賣,民進皇民黨這樣做,很 "失德" ㄛ) 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 (非常哀傷之哭狀) ===================== 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喻文玟、林保光/連線報導】 2009.07.17 08:52 am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 記者趙容萱/攝影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