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發文到診所,要求診所必須依勞基法,給員工正常休病假的權利,違法要罰錢跟公告在勞動部網站。
勞基法的第一條,“勞動權益之最低標準,勞動權益不得低於此標準”,一年休30天病假叫基本權益,最低標準。
請問每年你休幾天病假呀?
還是都不能休病假呀?
公司會技術性刁難嗎?
想想…??
就算1年請滿3天生理假、30天病假、14天事假、15天特休假,以上請假總共62天,叫做勞動權益,勞基法第一條,“勞動權益之最低標準,勞動權益不得低於此標準”,就算假都請滿了,也不過才低標而已,你會良心不安嗎?
會對不起老闆嗎?
奴隸思想被洗腦洗得太嚴重了吧!
你是勞工,不是奴隸啊!
勞基法是低標,不是福利,不是全壘打、達不到的標準呀!
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解僱原則,即使給資遣費,仍屬違法,可以法院爭恢復僱傭關係,就是如果打官司兩年,這兩年內公司薪水都要照給,而兩年後呢?他也不敢用你,再拿資遣費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