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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1 18:05:12瀏覽1332|回應3|推薦7 | |
司法單位的一貫作法 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8/27發文,8/31寄達的來函,震驚莫名,頓生「欲哭無淚」的感覺,函內表示「我控告廖先聆、蔡啟芳、王世堅三人毀謗侵權賠償民事訴訟」一案,案經六月七月(7/16)兩次合法傳喚我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因此視同我撤回告訴。閱畢此函,宛如晴天霹靂,亦是「丈二金剛摸不著腦袋」、「莫名其妙」,趕緊向獄方查證,証實從未收到傳票,況且我從今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便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按「刑事或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台北地院民事庭要傳喚我出庭,必須先申請「借提」、我到台北看守所。正如我因另案曾三度「借提」,分別是6/27、7/18、9/13,均非函文中所載的開庭日期,綜上所述,台北地院民事庭既未申請「借提」,又無「傳票寄達」,我當然「不可能出庭」,怎能視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還據以「撤消我之告訴」,橫暴地剝奪了我的「訴訟權」呢?後來我追查原因,得知我的其中一位委任律師在這兩次庭訊均未出庭,按我入獄前,針對此案的相關訴訟費用已經付清,但入獄迄今該律師從未向我提及此案之法庭進度,更由於我在入獄前已向法院陳明,此案正經北檢偵察中,是否待北檢偵察結果出爐後再開庭審理,以免兩造在庭訊時「各談各話」,浪費司法資源,故此入獄後,我該位委託律師雖未提及此案,我也以為法院在等待刑事偵察結果,所以亦未向該律師叮囑追綜,法院即使要以「該律師未出庭」為由終結此案,也必須向我詢問與該律師的「委任關係」是否持續,怎麼可以草率地撤銷我之告訴呢?難道坐牢的人就應該被毫無尊嚴地摧殘踐踏嗎?其實北檢針對此案在7/20偵結廖先聆等三人均被以「連續毀謗」起訴,北院難道等不及7/20以後再從容審理,卻急著要在7/16匆匆開庭,既不「借提」又不給「傳票」,就剝奪了我的「訴訟權」,難道這就是台灣司法單位的一貫作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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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