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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改革相關法案修正條文-監獄行刑法
2007/09/13 17:34:02瀏覽1878|回應0|推薦0

5.(監獄行刑法)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至監獄偵察在押人犯。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檢察官若可隨時考核監獄,將造成檢察官權力過大,指揮監獄管理的「外行領導內行」之弊端,為防止檢察官越權、濫權之現況,其權力應限縮在執行刑罰有關的偵察在押人犯層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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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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