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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3 17:34:02瀏覽1878|回應0|推薦0 | ||||||
5.(監獄行刑法)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至監獄偵察在押人犯。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檢察官若可隨時考核監獄,將造成檢察官權力過大,指揮監獄管理的「外行領導內行」之弊端,為防止檢察官越權、濫權之現況,其權力應限縮在執行刑罰有關的偵察在押人犯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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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