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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需依法三讀審議
2010/07/01 02:59:40瀏覽1219|回應1|推薦2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大法官解釋文第三二九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因此ECFA並非條約而是法律案,應該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由三讀會議決!


馬總統既然是在「一中原則」下與中國洽訂ECFA,如此協議豈是「國」與「國」的條約關係?再者,ECFA簽訂內容事涉兩岸人民權利與義務,並非單純的關稅修訂,立法院有審議權而非備查權,馬政府既然要將ECFA送立法院審議與監督,就該以「法律案」來看待ECFA的審議,否則豈不是違憲又違法?再者,海基與海協兩會並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透過兩會簽訂ECFA,並不符合國際條約締結規定與慣例,馬總統說ECFA是條約,難道又是再次玩法弄法、欺騙人民?



馬總統無法捍衛國家主權,讓台灣淪落為「一中原則」下的「台灣地區」,現在又要求立法院把ECFA當成「條約」來審查,不能逐條審查、也不能三讀議決的違憲與違法行為,難道不是狂妄囂張、為了傾中賣台而不擇手段?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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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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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聲聲的雙否定劇
2010/07/02 05:23
不會賣台

不會背棄普羅大眾

不得不服下愛刻發

那有多迫切

別譏笑早洩

孩子至少是我的

別譏笑沒有高潮

歷史會留下孕婦座

大前桑預言:中出、中出

反正你們的祖國不愛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