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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判決書主文
2010/06/13 06:50:06瀏覽558|回應0|推薦4
本摘要係從判決書正本摘錄,如有誤植,其正確內容以判決正本為主。             99.06.11
壹、主文
一、原判決除關於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無罪及陳鎮慧偽證暨蔡銘杰、吳景茂、陳俊英部分外,均撤銷。
二、國務機要費部分
(一)領據條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1. 95.7.1刑法修正施行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則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59萬2025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德訓】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褫奪公權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35 萬0254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 95.7.1刑法修正施行後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陳水扁部分」所示。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吳淑珍部分」所示。
【林德訓】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林德訓部分」所示。
【陳鎮慧】又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共壹拾罪,均免刑,各罪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連帶追繳發還、抵償,分如附表2-3 各編號「所處主刑及從刑」欄「被告陳鎮慧部分」之從刑部分所示。
(二)單據報領之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吳淑珍】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馬永成】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林德訓】又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
【陳鎮慧】又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三、偽證部分
【林德訓】又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
四、龍潭工業區土地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9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1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 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為他人洗錢部分
【郭銓慶】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免刑。
五、收受陳敏薰賄賂部分:
(一)貪污部分
【陳水扁】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4 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
(二)為自己洗錢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有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與陳水扁連帶沒收之。
六、南港展覽館部分:
【吳淑珍】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3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蔡銘哲】又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6 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壹年。
【郭銓慶】又共同連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免刑。
七、陳致中、黃睿靚為他人洗錢部分:
【陳致中】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黃睿靚連帶沒收之。
【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859 萬1850.11 元應與陳致中連帶沒收之。
八、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 億7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則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元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吳淑珍連帶沒收。
【吳淑珍】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如附表2-7 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1494萬2279元,其中新臺幣1059萬2025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其中新臺幣435 萬0254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2 萬6127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00萬元應與陳水扁連帶沒收。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5500元應與余政憲連帶沒收。
【馬永成】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褫奪公權5 年;如附表2-7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1059萬2025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德訓】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437 萬6381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蔡銘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927 萬9950.22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美金270 萬0049.78 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公訴不受理
吳淑珍、馬永成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97年度特偵字第3 、12、13、14、15、17、18、19、22、23、24、25號起訴偽造犒賞清冊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及林德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蒞字第19803 號追加起訴偽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十、其他上訴駁回。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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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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