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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1 14:03:10瀏覽491|回應0|推薦2 | |
高院對於陳水扁及其夫人吳淑珍被控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的重罪輕判結果,或許可以撻伐合議庭法官的心證來宣洩不滿,但是現今貴為總統的馬英九先生,是否該想想扁案對司法改革的教訓為何?
舉國上下擁有最多特權者莫非「總統」一職,如果輿論約束、就職宣誓發揮不了遏阻「總統」貪污,是否該由法律制定、明文規範與重刑制裁來加以威嚇與懲處犯罪?扁案對於如何防範總統貪污的啟示,是否彰顯政治獻金法徒以罰緩而無刑罰的懲處毫無威嚇阻怯效果?以政治獻金名義行期約賄賂的結果只是罰錢而已,這樣的制裁對捐款者與收款者有何警惕?再者,如果有卸任總統成為貪污嫌犯,只要不羈押在牢、罪刑尚未定讞,是不是依舊可享有卸職後的禮遇?難道我們要看到國家資源優待貪污犯的荒謬情節上演?身為執政黨與立法院多數黨領袖的馬總統,難道不該思考如何司法改革、建立制度防範「總統」貪污? 如果法律允許財團鑽漏洞來「合法化」巨額政治獻金,而政治獻金可以「正當化」期約賄賂、行求不當利益時,難道國家的法令制度不應該修法改革?當黑白掛鉤製造警紀風暴時,政商勾結、白金共治豈不是會引爆另一場民怨龍捲風?扁案除了給馬總統警惕以外,是否也該在司法上do somet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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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