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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亂紀,胡作非為!
2010/06/07 09:07:19瀏覽592|回應0|推薦1

行政院公審會駁回ECFA公投案的理由簡直是公然違法亂紀、用法認知均有違誤!「公民投票法」第五章規範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職權,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而「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乃第二條規定事項,換言之,公審會只能依法審查ECFA公投是否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其他審查職權依法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即便第十四條第二項也清楚規定,沒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才會將公投案送請公審會認定,所以「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絕非公審會可以使用的駁回理由!



再者,ECFA是馬政府正在推行且勢必簽署的重大政策,舉國皆知、國內外莫不關心的重大議題,以「尚未簽署」來否定複決權,不僅認知有誤更顯得背離現實、違法認定!最後,公投主文中性陳述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協議,同意者為正反、不同意者為反方之表述清楚明顯,試問公投法有哪項條文規定主文必須如何陳述?公審會又有何種法源審議主文與理由書?如果法無明文規定,公審會哪能自己造法否決ECFA公投提案?六月三日一晚的審議過程,難道不是荒腔走板、違法亂紀?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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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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