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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昆輝對ECFA公投案的公開說明
2010/06/07 07:23:06瀏覽562|回應8|推薦1

轉載 自由時報 2010.05.31 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31/today-fo7.htm

昆輝領銜提出的公投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之前輿論媒體、專家學者很多探討此提案,但是對本案的主文都沒有清楚認識,討論多所失焦。事實上,本公民投票案的主文不在問:人民同不同意ECFA的內容,而在問:人民同不同意政府去簽ECFA。

首先,政府到現在並未能向人民說明ECFA的具體內容為何?甚至到現在根據媒體報導,雙方已經進行了幾次協商,而且也初步交換文本,但文本內容為何、早收清單的項目為何,至今仍祕密不宣。另方面,政府則一再向人民宣傳簽ECFA對台灣的好處,宣示ECFA為政府既定政策,甚至馬總統數次誓言「非簽不可」。也就是說,政府以祕密談判的方式,逕行決定此重大政策,同時要求人民必須無條件信賴政府。民主政治的基本假設是人人可能犯錯,政府也不例外,而民主國家政府施政的基礎就是在取得人民的同意,面對如此重大且涉及對外事務的政策,政府欲以祕密方式進行協商,當然有必要取得人民的充分同意並授權。

而ECFA已成為政府的重大政策,已無庸置疑,我們係認為政府簽訂ECFA的行為本身以及其所帶來的影響,已可認定為政府重大政策,而依法提案要求由公民投票來複決之。

因此,本案以正面表述是既正常也自然,部分人士指本提案主文以正面表述,為何不以負面表述,昆輝必須在此強調,主文為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完全和認定本提案是否為公投事項無關。每項公投提案皆有正反之支持者,全世界各國的公投皆以正面表述,公投法內亦未有任何規範主文如何撰寫的條文。

更何況,本公投提案非一人單獨提案,亦非任何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係由十萬九千九百零四位提案人共同連署提出。若以提案人對ECFA支持或反對來質疑本公投案之主文,實係嚴重離題。試問公審會如何去了解十萬九千九百零四位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事實上,提案人中有不少是支持ECFA但認為應該以公投來決定的人。因此,以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和主文陳述是否相符來決定此案是否成立,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巧立名目企圖封殺人民的直接民權。

其次,ECFA是兩岸經濟架構協議,簽署之後,台灣勢必面臨一個重大兩難:如果將ECFA視為WTO底下類似FTA的協議,則,依WTO規範在十年內必須互相開放九十%的市場。如果不遵守WTO的規範,雖能迴避十年內必須開放市場的壓力,但,等同於將此協議視為和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等同的國內法,將台灣正式納入一個中國框架。這兩種可能對台灣的未來都將帶來重大影響,政府執意要簽訂如此影響重大的協議,當然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以公民投票取得人民的同意是民主國家普遍採取的程序。

最後,在馬政府提出簽署ECFA之後,台灣民間反彈聲浪極大,社會意見分歧且日趨對立,已經對我國國內之社會和諧、人民團結,造成負面衝擊。面對重大分歧、爭議性大的重要議題,由人民做為最後仲裁是民主國家化解歧見最好的方式。昆輝等人因此提出此公投提案,訴諸人民,由人民來做最後的定裁,相信是民主國家平常且正常的決策手段,完全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有人倡議公投應該在國會審議之後再進行之,亦有人認為公投是在代議制度失靈下所使用之補充性民主,這些都是對人民主權之行使的誤解。行之有年的代議政治在各國實行的歷史中,已經證明有諸多缺陷,包括經常扭曲民意,或者出現怠惰的現象,例如,就ECFA如此爭議性大的重大決策,立法院有人倡議成立ECFA小組卻遭多數黨否決,這就是國會怠惰的情形之一。另,再舉冰島國會決議歸還外債卻遭公民投票否決一案,亦可以看出國會和民意背道而馳,時而有之。因此,公投權之行使絕對不是在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而是在落實民主,為人民行使主權之最終手段。

或有人認為ECFA內容尚不清楚,或ECFA可能有涉及租稅投資等公投法排除事項,昆輝在此再度強調,本文的主題在於政府「可否簽訂ECFA」,而非「簽訂什麼協議」,如果將內容尚未清楚的ECFA任意以含有租稅投資等內容來認定,實則混淆了「可否簽訂協議」以及「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內容」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更進一步說,在公投法中排除「租稅、投資」,其立法之用意,在於處理單一租稅案或投資案,試問澎湖的博弈條款付諸公投,博弈產業中難道沒有包含租稅及投資的問題嗎?博弈條款為何能付諸公投呢?因此,若欲以ECFA涉及租稅投資等排除項目,實則錯誤解讀公投法,也誤解本提案之內容。

最後,全民都必須注意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係依公投法所成立之組織,其職權必須依公投法所賦予,亦即僅能也必須依公投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就昆輝所領銜提出之公民投票事項進行認定,而認定之準則亦必須依公投法第二條,不能進行超出上述職權之作為。

令人遺憾的是,在公投審議委員會尚未開會之前,媒體上出現一些言論,對公審會六月三日審議的結果多所指涉,甚至也有公審會委員在法定程序處理之前對外公開陳述意見,凡此種種,不僅是不尊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更係公然干涉公審會。尤其是發生在各位即將召開會議之前,令外界對公審會的客觀超然產生疑慮。

其中,陳長文律師對此公投案未來可能因門檻過高而不能過關,充滿憂心,此乃公投法之缺失所造成,陳長文及部分公審會委員不去針對公投法的弊病加以修正,是本末倒置,更是動機可議。

昆輝個人曾擔任內政部長,對中選會業務也相當熟稔,深盼各位委員依公投法所賦予之職權,不增不減,秉持專業良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勢力之影響,才不負國家社會及人民之所託。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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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41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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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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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有沒有意義是看題目有沒有意義
2010/06/14 15:55
對「事」的選舉就應該「決定出一件事」。如果投票完後結果叫做僅供參考....那做民調就好了

不是我要成本考量,而是您們所說的「公投本身就有意義」從以前的公投來看就是個笑話,錯誤的政策所衍伸的代價不比公投成本低,但這個公投並沒有解決這個「錯誤的政策」所以是沒意義的公投

公投有沒有意義是看題目有沒有意義,不是看法令有沒有缺點。如果是有意義的題目就自然就能「決定出一件事」,不管是民眾反對(公投否決)或是民眾贊成(公投通過)或是民眾不在乎(公投沒通過門檻)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15 17:59 回覆:
惡法亦法的殘暴可以透過修法制止,有無意義就看參與連署、參與投票人數來決定,公投是否有意義,不是靠「名意」決定,而是看「民意」!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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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又弄錯方向了
2010/06/10 22:26
選舉的目的在選人出來
台灣的選舉, 不管如何只要有足夠的候選人, 就一定可以選出足夠的當選者來
不會是沒有意義的, 有成果才值得付出成本
而公投呢...公投也應該是名實相符才是有意義的公投,
所以什麼要給政府一個教訓或是要讓政府聽聽百姓的聲音之類的都是名實不符的, 也就是沒意義的, 自然就不應該花大成本.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10 23:22 回覆:
公投就是對「事」的選舉!況且依現行公投法規定,三高門檻讓公投案不容易通過,

你怎麼老是陷在成本考量?公投本身就有意義,如果是現行法令規定讓公投變成鳥籠公投,那就該譴責當初聯手通過此版本的國親兩黨!

再者錯誤的政策所衍伸的代價難道比公投成本低?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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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多此一舉
2010/06/10 00:12
對我來說肚子餓肚子會咕咕叫的確是多此一舉.
肚子餓肚子叫只是其中一種模式, 像我這種血糖低的人, 在肚子叫之前就已經頭昏眼花了.
我的意思是要表達意見方式很多, 沒道理一定要選擇一種成本超級高的方式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10 17:09 回覆:
每次選舉的成本不大嗎?難道因為成本考量就放棄選舉?為了節省成本是否選一次、終生職?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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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只是脫褲子放屁
2010/06/09 11:53
所以結論就是要換掉你不信任的政府,公投只是脫褲子放屁...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09 12:45 回覆:
 即便公投綁選舉,每次選舉的替換效果不一,況且公投結果也是中央或地方政權輪替的先行反應,就像餓了肚子會發聲告訴你,如果要餓到肚子發聲抗議,你會覺得這是多此一舉嗎?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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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有信任.....
2010/06/08 13:15
既然沒有信任,那"對政府而言也會產生一定的約束程度"這句話是怎麼變出來的?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08 20:20 回覆:
端看馬政府與國民黨如何面對反ECFA的意見,如果不放在眼裡,只能用選票替換政權!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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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而言會產生一定的程度約束力?
2010/06/08 00:51
這樣的公投意涵不代表公投無效,就算沒有法律強制力,對政府而言也會產生一定的約束程度?

為什麼要講自己都不相信的話?
‧    騙劇上演,戲弄人民!
‧     違法亂紀,胡作非為!
‧     暴法欺民!
看你發表的文章很明顯的你就是對於目前的政府完全不信任,你覺得公投的結果可以對於違法亂紀,胡作非為,戲弄人民的政府產生一定的程度約束力?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08 06:08 回覆:
 面對國共合作,何來信任之有?別忘了國民黨跟共產黨打交道的歷史經驗!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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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義的公投題目
2010/06/07 16:40
"事實上,本公民投票案的主文不在問:人民同不同意ECFA的內容,而在問:人民同不同意政府去簽ECFA。"

既然發起公投的用意只是問人民同不同意政府去簽ECFA,那就表示這是無意義的公投,因為就算公投審議委員會同意這次的公投,公投的時程也趕不上簽訂ECFA的時程,到時簽都已經簽了還能如何?又不能否決已經簽了的ECFA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08 00:39 回覆:
 公投主文描述中性,缺點是因為現行公投法無法處理簽訂ECFA以後,萬一投票總人數過半,而且不同意超過半數,這樣的公投意涵無法在現行法令表現,不過不代表公投無效,就算沒有法律強制力,對政府而言也會產生一定的約束程度!

現在應該等著看簽訂的文本會如何,屆時應該還會有其他隱憂浮現!

overseareporter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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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冲击比WTO小太多了!
2010/06/07 10:22

反对党不要一再在ECFA上做文章,因为ECFA所带来的冲击远比WTO 的小太多了。

何况当年蔡主委(2002年时的陆委会主委)说得很坚定,签署WTO之前,不能公开谈判内容给反对党,以免机密外泄。所以当时反对党一无所知,更何况一般老百姓?

时过境迁,现在的民进党既然强硬的要求谈判前的资讯,合理吗?

不要再欺骗纯朴的人民了吧!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0-06-08 00:41 回覆:
 衝擊比加入WTO小?恕難同意!

畢竟中國還是想統一台灣,又不放棄武力而且積極阻擾台灣國際參與,

這樣的惡霸行為不是台灣人民願意接受,中國的「民主」跟我們的民主不同,

國民黨享用台灣民主感染中國,我個人是覺得在做春秋大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