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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07:23:06瀏覽562|回應8|推薦1 | |
轉載 自由時報 2010.05.31 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31/today-fo7.htm 昆輝領銜提出的公投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之前輿論媒體、專家學者很多探討此提案,但是對本案的主文都沒有清楚認識,討論多所失焦。事實上,本公民投票案的主文不在問:人民同不同意ECFA的內容,而在問:人民同不同意政府去簽ECFA。 首先,政府到現在並未能向人民說明ECFA的具體內容為何?甚至到現在根據媒體報導,雙方已經進行了幾次協商,而且也初步交換文本,但文本內容為何、早收清單的項目為何,至今仍祕密不宣。另方面,政府則一再向人民宣傳簽ECFA對台灣的好處,宣示ECFA為政府既定政策,甚至馬總統數次誓言「非簽不可」。也就是說,政府以祕密談判的方式,逕行決定此重大政策,同時要求人民必須無條件信賴政府。民主政治的基本假設是人人可能犯錯,政府也不例外,而民主國家政府施政的基礎就是在取得人民的同意,面對如此重大且涉及對外事務的政策,政府欲以祕密方式進行協商,當然有必要取得人民的充分同意並授權。 而ECFA已成為政府的重大政策,已無庸置疑,我們係認為政府簽訂ECFA的行為本身以及其所帶來的影響,已可認定為政府重大政策,而依法提案要求由公民投票來複決之。 因此,本案以正面表述是既正常也自然,部分人士指本提案主文以正面表述,為何不以負面表述,昆輝必須在此強調,主文為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完全和認定本提案是否為公投事項無關。每項公投提案皆有正反之支持者,全世界各國的公投皆以正面表述,公投法內亦未有任何規範主文如何撰寫的條文。 更何況,本公投提案非一人單獨提案,亦非任何一個政黨或團體所提,係由十萬九千九百零四位提案人共同連署提出。若以提案人對ECFA支持或反對來質疑本公投案之主文,實係嚴重離題。試問公審會如何去了解十萬九千九百零四位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事實上,提案人中有不少是支持ECFA但認為應該以公投來決定的人。因此,以提案人對ECFA的立場和主文陳述是否相符來決定此案是否成立,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巧立名目企圖封殺人民的直接民權。 其次,ECFA是兩岸經濟架構協議,簽署之後,台灣勢必面臨一個重大兩難:如果將ECFA視為WTO底下類似FTA的協議,則,依WTO規範在十年內必須互相開放九十%的市場。如果不遵守WTO的規範,雖能迴避十年內必須開放市場的壓力,但,等同於將此協議視為和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等同的國內法,將台灣正式納入一個中國框架。這兩種可能對台灣的未來都將帶來重大影響,政府執意要簽訂如此影響重大的協議,當然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以公民投票取得人民的同意是民主國家普遍採取的程序。 最後,在馬政府提出簽署ECFA之後,台灣民間反彈聲浪極大,社會意見分歧且日趨對立,已經對我國國內之社會和諧、人民團結,造成負面衝擊。面對重大分歧、爭議性大的重要議題,由人民做為最後仲裁是民主國家化解歧見最好的方式。昆輝等人因此提出此公投提案,訴諸人民,由人民來做最後的定裁,相信是民主國家平常且正常的決策手段,完全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有人倡議公投應該在國會審議之後再進行之,亦有人認為公投是在代議制度失靈下所使用之補充性民主,這些都是對人民主權之行使的誤解。行之有年的代議政治在各國實行的歷史中,已經證明有諸多缺陷,包括經常扭曲民意,或者出現怠惰的現象,例如,就ECFA如此爭議性大的重大決策,立法院有人倡議成立ECFA小組卻遭多數黨否決,這就是國會怠惰的情形之一。另,再舉冰島國會決議歸還外債卻遭公民投票否決一案,亦可以看出國會和民意背道而馳,時而有之。因此,公投權之行使絕對不是在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而是在落實民主,為人民行使主權之最終手段。 或有人認為ECFA內容尚不清楚,或ECFA可能有涉及租稅投資等公投法排除事項,昆輝在此再度強調,本文的主題在於政府「可否簽訂ECFA」,而非「簽訂什麼協議」,如果將內容尚未清楚的ECFA任意以含有租稅投資等內容來認定,實則混淆了「可否簽訂協議」以及「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內容」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更進一步說,在公投法中排除「租稅、投資」,其立法之用意,在於處理單一租稅案或投資案,試問澎湖的博弈條款付諸公投,博弈產業中難道沒有包含租稅及投資的問題嗎?博弈條款為何能付諸公投呢?因此,若欲以ECFA涉及租稅投資等排除項目,實則錯誤解讀公投法,也誤解本提案之內容。 最後,全民都必須注意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係依公投法所成立之組織,其職權必須依公投法所賦予,亦即僅能也必須依公投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就昆輝所領銜提出之公民投票事項進行認定,而認定之準則亦必須依公投法第二條,不能進行超出上述職權之作為。 令人遺憾的是,在公投審議委員會尚未開會之前,媒體上出現一些言論,對公審會六月三日審議的結果多所指涉,甚至也有公審會委員在法定程序處理之前對外公開陳述意見,凡此種種,不僅是不尊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更係公然干涉公審會。尤其是發生在各位即將召開會議之前,令外界對公審會的客觀超然產生疑慮。 其中,陳長文律師對此公投案未來可能因門檻過高而不能過關,充滿憂心,此乃公投法之缺失所造成,陳長文及部分公審會委員不去針對公投法的弊病加以修正,是本末倒置,更是動機可議。 昆輝個人曾擔任內政部長,對中選會業務也相當熟稔,深盼各位委員依公投法所賦予之職權,不增不減,秉持專業良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勢力之影響,才不負國家社會及人民之所託。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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