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想請孝一個「依據」的問題,公文中常見轉行,若是四級機關收到轉行的文,通常由2至3個機關轉下來,如國發會函交通部,交通部轉行高公局,高公局轉行給養護分局。
1.交通部的依據是「國發會00年0月0日第000號函」,高公局的依據是「交通部00年0月0日第000號函轉國發會00年0月0日第000號函」,那到養謢分局時是否需要將所有轉行的函日期及文號皆寫上去?還是只要寫高公局的發函日期文號即可?
2.若是只寫高公局的發函日期及文號,這時主旨已寫明「有關國發會……一案」,這時依據只有寫高公局發函的日期及文號,這時主旨跟依據感覺沒關係,是否會不恰當?
Email:E-Mail URL: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