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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00:10:38瀏覽294|回應0|推薦4 | |
弟子規第七條文 事雖小 勿擅為 苟擅為 子道虧 ※字詞解釋※ 小 :與「大」相對言,指輕視。 擅 :專斷或獨行之。 苟 :如果、假設。論語˙里仁:「苟志於仁矣,無惡也。」 子 :為人子講。 道 :方法、道理。禮記.中庸:「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虧 :辜負、對不起。如:「虧待」。 ※ 本文解釋 ※ 舉凡小事都不可輕視之,更不可一意孤行。如果行事專斷未能三思而後行,是為子女者,不顧父母憂心,不但對不起生養父母,更辜負父母養育栽培之恩。 元卜寫于97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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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