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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規第七條文
2008/11/05 00:10:38瀏覽294|回應0|推薦4

弟子規第七條文

事雖小 勿擅為 苟擅為 子道虧

※字詞解釋※

  :與「大」相對言,指輕視。

  :專斷或獨行之。

  :如果、假設。論語˙里仁:「苟志於仁矣,無惡也。」

  :為人子講。

  :方法、道理。禮記.中庸:「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辜負、對不起。如:「虧待」。

             本文解釋 ※

舉凡小事都不可輕視之,更不可一意孤行。如果行事專斷未能三思而後行,是為子女者,不顧父母憂心,不但對不起生養父母,更辜負父母養育栽培之恩。

                                    元卜寫于971105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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