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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贊助法
2012/07/30 11:02:45瀏覽1138|回應0|推薦15

引用文章讓從政再度光榮吧!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政治贊助法】

前文,林益世鉅額索賄案,透露著現代民主政治結構上的根本問題。本文絕非為林託辭,事實上林益世絕對已經構成貪污罪,其情也不可憫,但是林益世也曝露出當前的政治現實,除了“政治世家”,優秀人才又怎會投身政治這行業呢?

如果大家對林仙保、林益世這種“政治世家”感到可鄙,那麼就舉美國甘迺迪家族為例。甘迺迪家族成員貴為總統、部長、參議員,一干人等除了當官的公務之外,其他時間在幹啥事?不就和林仙保、林益世一樣,拿其他人的錢喬事情。甘迺迪家族除了沒違反美國法律(或是沒被抓包?)之外,周旋在眾金主間,真的比林家高尚嗎?

我國的反貪法律,針對政務官或常任文官較為嚴謹,但對民代似乎一直有著落差,究竟是關說、關心或施壓?立委拿了牙醫公會的錢,可以立個對牙醫有利的法案嗎?民代轉戰首長成功,任期屆滿意味著失業或開創更高遠的前途?馬英九卸任總統(假設陳沖院長也可以撐這麼久),林益世的下一步呢?他當然可以繼續參選立委或競選其他公職,但,錢從哪裡來?

本文倡議的「政治贊助法」,就是試著建立有意參政的公民一套合理的生涯規範,以減少政治人物利用權力犯罪的誘因

※政治獻金法vs政治贊助法

「獻金」一詞,充滿著上下階級的陳腐味道,一整個讓人不舒服。不管是民選公職或是常任文官,都是公僕,是為人民服務,拿人民的錢還要人民“獻”給他,真是夠了。

改個名稱吧!這些民選公職做得好,我願意贊助他一點以示鼓勵,稱之為贊助不是更符合現代民主精神?

政治獻金法第一個要改掉的就是名稱。

※什麼人可以被贊助

參政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任何公民,只要立志要參與政事,都可以接受贊助,不限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

例如一位小小的國會助理(支薪或義工),或許不是什麼重要的職位,但他可以用這個當從政的起點。

再者,如果只是推廣單一法案,不想成立組織,也不企圖參選,這也是一種參政。例如以前柯媽媽推動車輛強制第三人責任險,就是一種參政。

只要個人覺得需要參與政治,都可以接受贊助。但是,常任文官、民選首長,以及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如政務官、機要等等,除了參選期間,都不可以在任期內接受贊助。還有就是相關反貪法律中定義的親屬也不可以在親人任職常任文官、民選首長、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期間接受贊助,以免這些人藉著政治捐助法逃避貪污刑責。

※何時可以接受贊助

除了上述常任文官、民選首長,以及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任職期間,任何人只要有意願參政,任何時候都能接受贊助,不限競選期間民選首長,以及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只有在擬參選期間可以接受外界贊助。

在政黨輪替之後,官員卸任,只要他有心繼續從政,都可以繼續接受贊助。

這麼說來,民選首長,以及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在競選時不是比較吃虧?但大家別忘了,現任者有動用公部門資源的行政優勢,而且還有很多媒體曝光的不對稱優勢,所以為了反貪起見,限制現任者在非競選期間不能接受贊助的小小不公平是可接受的。

※個人接受贊助的義務

接受贊助的“個人”,唯一的義務就是“單一帳戶,可受查核”。無論是當下政治人物喜歡用的基金會或個人專為接受贊助而開立的帳戶。政黨或政治團體則依現行法律規定即可!

所謂可查核,不只是贊助收入要清楚,支出也必需清楚。簡言之,就是要記帳;一定金額以上,還必需有會計師簽認。

非金錢方面的贊助,如他人出資的免費勞務(有受薪的司機、助理)、固定的車輛、固定場所、用具....等,超過一定金額都應該依市場行情記帳。

開立受贊助專戶的公民,同時有義務管理自身財產,除司法單位依法進行犯罪調查之外,主管機關可以行政查核方式,監理受贊助人贊助專戶以外,是否有不符合政治贊助法規定的法外贊助。

※強制開立贊助專戶

一般公民參政並不需要強制開立專戶,只要不開立專戶,主管機關就無權依照政治贊助法查核個人財產。

但公民一旦登記參選,就有義務開立贊助專戶。

※個人對受贊助款項的權力

帳戶內所有金額屬於受贊助人的財產,如何動支完全由受贊助人全權決定!就算用在看似與參政無關的用途也不受限制,唯一要求就是公開、透明。

但若帳戶所有人任職民選首長,或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官員,帳戶即應凍結,不再收受新捐贈也不可再動支。帳戶內餘款除定存外,只可用於盲目信託,待卸任後才可以解除信託。

金融商品日新月異,有所謂透支型帳戶供開戶人以信貸方式調度資金。然而參政公民有可能會在從政後對金融機構有直接、間接影響力,所以開立的政治贊助專戶禁止以透支,以免成為另一種行賄漏洞

※結清或凍結贊助專戶

公民有參政的權力,所以除了受褫奪公權宣告之外,一生都可接受贊助。為何會需要結清或凍結專戶?

其一,專戶需公開、透明,意味著需要額外的管理精力(記帳)和管理成本(會計師簽認、主管機關查核),所以當公民認為結束階段性參政任務,可以結清贊助專戶,餘額繳交公庫。

其二,民選公職人員可以有生涯規劃,如退休或暫時停止從政。若是宣佈退休,則專戶餘額可無條件轉為私人財產,但在卸任後一定年限內(建議不得低於4年),不得再參選公職。至於暫時轉職,則可採用凍結專戶方式,餘額只作能定存,或者盲目信託等待日後恢復贊助。

其三,公民雖然繼續參政,但基於降低管理成本,也可主動凍結專戶轉為定存或盲目信託,但此時並非結清,只是暫時凍結,所以餘額不必繳交公庫,但也不能再由受贊助人動支,直到解除凍結。

政治贊助專戶凍結期間雖不必再公開,但主管機關仍有權查核專戶所有人的財產。

※誰可以贊助公民參政,以及贊助規範

可以依照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但贊助金額是否要調整,可以有更多討論。但有一點必需確立──所有贊助,不能期約賄選,也不能指定受贈人轉捐助特定人、政治組織、政黨,以免變相洗錢。

有錢人或民意代表可以贊助方式任意捐助任何人,受贊助的參政公民可以自由意願協助任何人競選,但不能在受贈時被要求投票給某人,這將構成期約賄選!例如有錢大佬要求旗下員工開立政治捐助專戶,卻要求收受捐贈員工投票給某人,這樣就算是期約賄選。新的政治贊助法不能成為賄選脫罪的工具。

同樣地,政治贊助法要求的是公開、透明,若有錢人要求旗下員工開立個人專戶,透過期約要求員工將受贈金額轉而贊助特定政治人物、政治組織或政黨,不就是變相洗錢,規避政治贊助法?

※小額匿名捐贈規範

參政從來不是為善不欲人知,捐贈本身就是一種表態,透明的贊助款,更有助於瞭解政治人物的施政意向,畢竟,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出錢的才是衣食父母。捐錢給某個民意代表或某個要參選的現任首長,自有民主政治以來就無法禁絕,政治贊助法只是要求公開、透明而已。

但囿於過去的極權統治,反對黨參與者有一種害怕迫害的心理陰影,例如害怕查稅、跟監、監聽,甚至有情治人員上門拜訪,所以還有很多人慣用匿名捐贈。但這種反對黨國一體統治的美德,時至今日卻有可能成為掩護貪污、賄賂的陰影。

民進黨一向是參政創意的引領者,過去辦募款餐會發售餐券、發行不記名競選債券,近期蔡英文參選總統的捐小豬造勢活動,不可諱言,確實能衝高得票率。但是,為了建立更健康的公民參政環境,鼓勵優秀人才投身政治,有些創意是該受限!

政治捐助法中應規定非競選期間的捐助,每筆小額匿名捐助必需低於一定金額,每日及每年累計的小額匿名捐款也必需低於一定金額。至於競選期間造勢場合的捐款箱若是必要之“惡”,則可以適度提高競選期間的每日額度,超額部份一律繳交國庫。

在現在這個網路發達時代,小額贊助款早就可以透過網路實名捐款了,而且網路募款已經是一種趨勢,只要設計好APP,造勢現場一樣可以很熱絡,也省去當場接受現金贊助的煩瑣手續。

※脫法贊助的處理原則

再次強調,參政是公民的憲法權力,即使是捐助他人,也是一種參政的表現,因此不說違法贊助,而說脫法贊助。

只要開立贊助專戶,若直系親人或自己在專戶外收到大額贈予,或大量小額贈予,必需申報來源。若隱匿不報,則全額強制沒入國庫。

專戶內超過法律限額或者查核後不合格的贊助(例如公司法人沒有盈餘仍然贊助)應限時原贊助人領回,若超過時限不領回,則強制沒入國庫。

現行政治獻金法中,有公職人員以錢用完了、沒有事前查核權力為理由,故意耍賴皮。對此的建議,是考量法人其實是自然人的集合,而有權力支配法人贊助的仍然是自然人,建議從立法上根本禁止政黨或政治團體以外的法人進行政治贊助。至於自然人的贊助額度可以適度調高,而金融機構很容易就可以查知是否為同一自然人捐贈,從而簡化政治贊助專戶的管理難度。

※法規是否缺漏,有待大家集思廣益

以上政治捐助法是陽光法案的改良雛議,也是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現行馬版偽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外,另一重要的陽光法案。

不管立法者再怎麼設想,人總有漏洞可鑽,但若有這個政治贊助法,應該要比現在的政治獻金法來得透明和陽光!

法規條文之間有可能扞格,也可能和其他法律互相衝突,然而,立法院通過自相矛盾的法律條文也不只一樁了,不差這一條法案。

最重要的一點,政治獻金法大規模修正為政治贊助法,會把現在民代們的私房錢曝光,又有哪個委員會做這種事呢?

如果我們不想再看到新的林益世們,歡迎大家用力轉寄、轉載這篇政治贊助法的提議,至少是個開始。如果您願意提出討論,更好!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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