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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1 14:21:33瀏覽877|回應0|推薦13 | |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CEO組閣?馬扁謝合縱連橫坑殺小老百姓 親民聯誼會 千算萬算不如馬英九保皇 鐵橘之城 千算萬算不如馬英九保皇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千算萬算不如馬英九保皇】 本文算是事後諸葛之作,後見之明誰都會說,每個人也都有自己的道理。本文是想從藍、綠、扁三方權力算計出發,觀察馬、謝兩大陣營的私心自用。 三國棋是象棋遊戲的一種,玩家有三人,分持將士象車馬炮和兵卒。遊戲勝負關鍵就在結合同盟對付第三人,被聯手圍攻的一方必定先淘汰出局。 第一次聽到CEO治國議題,說不出什麼所以然來。站在國家發展的立場來說,CEO是不是是好的治國人才,倒不一定,但是內閣在短短幾個月內更換,確實不妥。無論是馬或謝當選,二月換一次內閣,五月再換一次,是不合理的。 分析憲政體制,中華民國憲法7度修憲,但是內閣總辭與立法院任期同進退是體制,已在大法官釋憲釋字第387號確立(還是由陳水扁發起連署釋憲)。也就是說“依法”,行政院長根本不需要在520之後再度更換!除非立法院提起不信任案,才有重新任命行政院長的問題。 要避免國家在這4個月的空耗,最好的方法就是握有立院3/4席次的國民黨,和掌握提名權的民進黨坐下來協商,找出一個彼此都接受的行政院長。 以上所言,是站在人民的立場來講,純屬虛構。以下所言,是站在馬謝扁利益的角度,才符合真實。 謝長廷蝦咪卡小,居然跟我搶當總統,要提名CEO,恁爸又不是真跛腳──陳水扁 從馬陣營的最大利益來看,現在參與了內閣,許多抬轎的對520之後就沒有期待了,又怎會認真輔選?甚至於暗中倒戈幫倒忙。此外,如果真的由馬謝協商組閣,陳水扁不管是主動或被迫,都將消失在政治舞台上。少了陳水扁這個助選員,泛藍選票可就要鬆動了呢。 從謝陣營角度來看,CEO是否能組閣不是重點,他是弱勢候選人,只能不斷設定議題來得分;但若真是坐下來談組閣,恐怕謝長廷也端不出人選,徒然曝露出自己的弱點。不過,若真的展開國、民協商,他可以將陳水扁勢力鬥垮,選後穩居民進黨權力中心,仍然有收獲。 從扁的角度來看,任何能延續他政治生命的事都必需去做。然而他此刻最在意的,應該是謝長廷領導的民進黨不能內鬥他,否則國民黨聯合民進黨可以輕易地罷免他。他最佳策略,就是抓準馬英九幽微的「保皇情結」,故意把CEO治國給破局掉,所以他叫張俊雄提早總辭再退回辭呈,都只是在做戲,告訴所有人「我是老大」。 CEO組閣破局,謝長廷得分,馬英九暗爽,陳水扁又多活一陣子,三國棋局勝負未分,鬥得正酣。誰失分?當然是被分成藍綠的憨百姓! 台灣乞丐聯盟 方正平 延伸閱讀: 《解釋文原文》 解釋爭點 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解釋文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理由書 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民主政治以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以民意為基礎,始具正當性。從而立法委員因任期屆滿而改選時,推行政務之最高行政機關為因應最新民意,自應重新改組,方符民主政治之意旨。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行政院移請立法院之覆議案,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此乃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三者間之制度性設計。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既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基於民意政治之原理,自應於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提出辭職,俾總統得審視立法院改選後之政治情勢,重行提名新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反映民意趨向。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依其政治理念,提請總統任命,並依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向總統提出辭職以彰顯責任政治。至於不具政務委員身分之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其辭職應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其中任期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不受上述行政院總辭之影響,乃屬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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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