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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學觀點看化儀四教
2010/02/27 01:30:49瀏覽886|回應0|推薦0

這篇文章的思想起源主要是腦蟲對解釋學的後續發展提供動力,當然,也可以為一些長久存在的問題提供一點新的建議。接下來就直接切入主題,由智者大師首創的「化儀四教」開始談起。當然,腦蟲寫這篇文章時,事實上依舊是新儒家的立場。所以在解釋某些佛學、西方哲學名詞概念的時候,可能並不十分準確地遵照其原來的定義,望各位讀者見諒。

公元九世紀初( B.C.E 805 ),日僧最澄結束在華的學習。返國之時,曾經提出過自己的主張,當中提到佛教僧人應該保持「圓、密、禪、戒(律)」一致的原則。腦蟲在此把它分成兩組關係-禪(圓)教一致、律密一致。而腦蟲認為這事實上就是智者大師畢生所堅持的實踐(與認知)的觀點,並為後世所繼承。

這兩組關係很可能還是讓沒聽過的人摸不著頭腦,特別是放在今天的標題下來討論時就更讓人困惑。腦蟲在底下分別闡述之。

首先,頓教、漸教的區分,腦蟲會當成是「符號」(形式、手段)與「意義」(內容、目的)的關係。也就是說,為了由迷返悟,無論是直接的頓教或間接的漸教,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強調講授者傳達內容時,以不同的符號演說並且預期不同的對象接收到不太相同的認知內容,最後能使聽講之學者得到法益。

在這裡,頓教雖說是「不立文字只辨真性」。但事實上,作為教法的分類,依然帶有「符號傳遞」的過程,否則便不能稱為「教」。所以,頓教、漸教應該視為兩種符號,而不是把頓教直接視為「圓教」(最終目的)來對待。

但是,在化儀四教的事相(形式)分類裡,又設有「不定教」。意思是說,同樣接受一種內容的群眾,可能會得到不一致的理解。應該說這種說法帶有「接受美學」的意味。另外,在佛教傳入之前,中土早就有「言不盡意」的文獻解讀傳統。也就是說,雖然在秦、漢時代的中國因為民間傳經已經行之有年,逐漸形成經典註釋的傳統,卻有某些學者認為,在某些時候,註釋或經文本身向人類展開的意義並非總是只是字面意義。

我們可以對此作出一些小結:

一、文字的意義有「隱喻的傳染性」,人所作的定義是種不夠嚴密的籬笆,經典的意義常常在籬笆周圍跑進跑出;

二、同樣一段文字在接受者不同的背景知識下,產生不同的效果;

有些人在看到這樣的論點時,可能會說這個世界上沒有所謂的「符號對應意義的函數」存在。甚至作出這樣的結論-這個世界上沒有表裡一致的事物(人)。

但腦蟲並不能認同這樣虛無主義的觀點。文字(或其他形式的符號)縱使的確是有多種意義,而且世界上大多數的符號-意義對應關係的系統都是「多對多」的非函數關係。但是在既成的語言體系,一般的「語境」控制變因裡,許多字彙有其固定的意義範圍,這才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我們回到主題上-可以把「禪教一致」化約為『「依言真理」與「離言真理」的一致』。唐朝時許多禪師,因為經典文義深奧難解,原作者的旨義又難以盡得(例如:在經中隨意添加讚嘆某些人事物的語句、怪力亂神的「本生故事」內容、個人的宗派立場……),所以在教學時繞過讀經,強調現實生活。但這樣的方式在後世造成許多流弊。最根本的就是,禪宗經常以祖師語錄取代經典,後世弟子同樣陷入「文字障」當中,無法自拔。所以明朝僧人蕅益智旭雖然身為禪僧,卻說出「但從龍樹通消息,不向黃梅覓破衣」這樣向教內靠攏,遠離宗門的激忿意見。因為直指本心的「教學」,依然需要仰賴符號信息的傳遞,事實上這樣逃避文字的辦法沒辦法真的擺脫文字。

腦蟲最近讀到的材料,顯示在三十幾年前的中國大陸,也有主張讀偉人語錄與馬列原典的兩種意見,與禪宗僧人的困境是否有點類似呢?而中古時的羅馬天主教並不特別主張一般信眾讀經;但馬丁路德的改革事實上強化了以《聖經》文本為中心的概念,這樣的觀念拉鋸與中國佛教各個教派之間,離言、依言兩種方法彼此較勁,是否又有點像呢?以上問題讓讀者們自己來判斷。

腦蟲對這個二元對立不置可否。但是,就像前面提到的,逃避文字事實上無法擺脫文字,就像佛教一開始就主張-逃避現實生活的痛苦無法擺脫痛苦,兩種狀況是同樣的道理。真正的理解與實踐只會在世俗的虛妄現象之中達成。但是莊子雖然說人類應該在捕到魚之後丟掉魚簍,可是現實的狀況是──許多人們一生當中需要遠遠超過一次的捕魚活動,但人類什麼時候該拿起魚簍?什麼時候該放下魚簍?豁達的莊先生如果聽到這個問題,是否會敲著瓦盆輕輕唱起歌來?

前面的段落已經告訴各位,「不定教」暗藏了「禪教一致」的問題與解答。而同樣地,「律密一致」的問題也有類似的結構。所謂「戒律」即是以語言文字的符號形式來規範特定團體(僧團、士大夫、平民、醫師、律師……)的行為,特別是明訂倫理禁忌。腦蟲認為,化儀四教當中的「律密一致」應該指的是,在特殊的身份與處境時,行為規範的遵行與違背的問題。其實早在佛教傳入中土以前,《論語》裡就有「七十從心所欲不逾矩」的說法。而在戒條以文字語言符號傳遞的情況之下,仍然是依言、離言的問題。只不過,戒律(在世俗社會則是法律或倫理共識)處理的是實踐問題,所以比「禪教一致」多一個轉折。

這個問題將我們的注意力由一般的文本方法論帶到法律解釋學這樣更接近現實生活的特化領域──神聖領域的僧人戒條與世俗政府官員、特定營業場所的從業人員所遵守的法律與倫理規約,有哪些原則相類似或不同?當然各位讀者會非議說,現在的社會裡,所有宗教的僧人也應該遵行國家頒定的法律,也應該遵行社會的倫理共識。

腦蟲將來還會用藝術的實例來討論戒律的普遍(遵行)與特殊(違背)的狀況。今天先在此打住。但是這篇沒頭沒尾的文章的重點仍然是,無論在何種意識型態的體系當中,信念的傳遞與實踐,都必然需要符號信息的傳遞過程。智者大師所簡立的「化儀四教」對後來者的重要啟發應該也包含了如何理解語言文字,以及如何實踐之的挑戰。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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