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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11:53:28瀏覽2297|回應23|推薦67 | |
引用文章扁拿錢喬事情 非關職權不算罪? 話說周法官判阿扁一族二次金改無罪后,所有臺灣應召女郎從事賣淫的被告,統統無罪,以下是其中一份判決書,法官所引用的理由... 1. 嫖客與該應召女郎所發生之性行為,經查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應召女郎法定職權範圍。即使親力親為,啦舌,劈腿,但這都非應召女郎的所屬的法定職權;而應屬“下面”權責器官發乎情,止乎禮的自我意識體現。 2.既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法定職權範圍, 嫖客所支付該應召女郎之金錢,自非犯罪所得。應視為協助該應召女郎從良之公益獻金,供其獨立,正名,轉業(司法官為熱門選項之一)之用,與倆人之間的性行為,無對等之對價關係。 3. 有關何為應召女郎之法定職權範圍以及具體賣淫行為之界定,非本刑事庭所能規範,應交付大法官會議就中華民國憲法解釋之。 4. 至於為何應召女郎收受公益獻金后,不開立發票,不設專戶,不報所得,而用人頭戶轉匯國外等疑點,基本上屬於“百萬小學堂”範疇內之常識性問題。既屬小學生之常識性問題,本席自不便作答。 真X%#,法官,拗的好。無罪的阿扁笑了,我們都哭了。 來訪格友有空看個續集“蝴蝶笑應”吧!勁爆,好笑。 ................................................................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如有巧合,純屬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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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