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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判決之“同理可證”
2010/11/06 11:53:28瀏覽2297|回應23|推薦67

話說周法官判阿扁一族二次金改無罪后,所有臺灣應召女郎從事賣淫的被告,統統無罪,以下是其中一份判決書,法官所引用的理由...

1. 嫖客與該應召女郎所發生之性行為,經查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應召女郎法定職權範圍。即使親力親為,啦舌,劈腿,但這都非應召女郎的所屬的法定職權;而應屬“下面”權責器官發乎情,止乎禮的自我意識體現。

2.既非中華民國憲法列舉之法定職權範圍, 嫖客所支付該應召女郎之金錢,自非犯罪所得。應視為協助該應召女郎從良之公益獻金,供其獨立正名轉業(司法官為熱門選項之一)之用,與倆人之間的性行為,無對等之對價關係

3. 有關何為應召女郎之法定職權範圍以及具體賣淫行為之界定,非本刑事庭所能規範,應交付大法官會議就中華民國憲法解釋之

4. 至於為何應召女郎收受公益獻金后,不開立發票,不設專戶,不報所得,而用人頭戶轉匯國外等疑點,基本上屬於“百萬小學堂”範疇內之常識性問題。既屬小學生之常識性問題,本席自不便作答。

真X%#,法官,拗的好。無罪的阿扁笑了,我們都哭了。

來訪格友有空看個續集“蝴蝶笑應”吧!勁爆,好笑。

................................................................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如有巧合,純屬雷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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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urtpeng&aid=457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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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2010/11/06 14:42

清晨看台灣網頁至今我已悶了18小時,

好好的民主制度,在台灣怎就被濫用成了一個四不像?

理盲心也盲嗎?

今晚我大概要失眠了,

您也喝杯紅酒把自己灌醉吧!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7 05:41 回覆:
哈!Sleepless night inVancouver。偶吐嘈完後,睡得超好。Relax,it is probably the end of justice, but it is not the end of the world.  take care。

過客->歸人
心冷
2010/11/06 13:45
很喜歡看snoopy的部落格,
也常常對你的大作同感
,
但因沒有個人部落格而不曾回應.

平常看你的格,常笑得東倒西歪,
今天我笑不出來,還很想大叫:
這是甚麼司法? 要如何教育下一代禮義廉恥?
對台灣真是又愛又恨! 痛!痛!痛!
我這溫哥華過客,看來是要成歸人了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6 13:58 回覆:

這篇其實是隨興。。隨悻之作。。 只是覺得想發泄些心中的憤懣。想正面一點,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司法獨立,也只有尊重。。謝謝,歡迎常來。


阿鍾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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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啦
2010/11/06 12:45

最好把那個人放出來 ~

刺激另一方大團結,凍選 !

史爹(burtpeng) 於 2010-11-06 13:17 回覆:
24:1... 瀏覽,推薦比。。
法官昭告天下,錢可A,覺不能睡。只許總統A大錢,不許地方官補小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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