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確定明(99)年1月起課稅,國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等十大類所得無一倖免。財政部近期將發布課稅命令,除大陸地區所得之外,包括港、澳地區等海外收入都要課稅。
海外所得明年起課稅後,估計在台規模達到1.42兆元的境外基金,將成為首當其衝的課稅對象。國內年所得超過600萬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海外所得一旦超過100萬元,將要繳納20%最低稅負所得稅。
為避免對境外基金等國外投資收益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後,引起年底基金贖回潮,財政部也正在考量是否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包括以98年12月31日為分界點,以當時的基金淨值做為投資人的成本,等同政府放棄對98年底以前,投資人的境外基金收益課稅,以降低海外所得課稅的衝擊。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施行,延後四年未開徵的個人海外所得,確定要在明年元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這也是我國首度對海外所得課稅,依據規定,海外所得達到100萬元以上者,即需依法申報。
財部已擬妥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辦法,對「海外所得」來源地區做出明確規定,由於大陸地區目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自大陸的所得已被納入課稅,免再申報最低稅負之外,明年起凡取自香港、澳門、歐美等全球所得者,都將是最低稅負課徵對象。
依據財政部擬訂的課稅辦法,納入課稅的海外所得種類,比照國內所得多達十種,包括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競技或機會中獎、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合計十大類海外所得總額逾100萬元者,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當國內加計國外的免稅及應稅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時,則需繳納20%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施行至今已達四年,課徵對象全國約只有5,000戶,只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1。最低稅負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是只有金字塔頂端20%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台灣自明年起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具有公平課稅的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