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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13:14:03瀏覽17336|回應7|推薦213 | |
墾丁國家公園內營運14年之久的悠活麗緻渡假村,日前被檢舉說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因而事主悠活麗緻渡假村、環保署、屏東縣政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單位的責任成為輿論的焦點,新聞媒體報導了頗多這些單位在環境影響評估、建照等事務上的業務職掌。 悠活麗緻渡假村的性質,媒體及官方說是旅館,故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與【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到14條的相關規定,該渡假村應備妥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責任保險契約影本等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向屏東縣政府有關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而屏東縣政府必要時應會同建築、消防等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而在這過程中,由於悠活麗緻渡假村為在國家公園內,故還應由屏東縣政府環保機關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還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14款第1目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另外則由墾管處根據【國家公園法】與【墾丁國家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的規定來審核建築執照。 而這悠活麗緻渡假村在實務上,看來並未完全按照上面所述的規定、程序來進行,而是用其中面積小於1公頃的部分來申請旅館許可,其他則是以集合住宅的名義申請,過了之後經營旅館,沒有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對此,依照前述相關法令的規定,屏東縣政府的觀光、建管、環保甚至地政有關單位,墾管處環境維護課都可能是權責單位,而不只是環保署。 另外比較有意思的是,媒體還報導說,悠活麗緻渡假村爆發環境影響評估的爭議,前去入住的遊客還是絡繹不絕,而這就讓我想起一個現象,就是媒體總喜歡將消費者、遊客前往當下陷入爭議之商家消費或休閒遊憩的行為當新聞報,其實考量休閒阻礙的理論,這一點也不稀奇,對商家之爭議,人們本就不一定會產生相同的休閒消費個人心理阻礙。 而且就我觀察,台灣人前往旅館、民宿等地休閒消費時,對人員服務、實體空間環境等給予自身的感覺,普遍上是看得比其設立建造的合法性來得重要,即使當下知道不合法而想退房,但經內部人員溝通之後多半就都還是接受其說法,克服了個人心理阻礙。而台灣人批評、抱怨某旅館服務、實體環境差的頻率,可能也高於責備它設立建造不合法的頻率。 總而言之,在法治的層面,我認為悠活麗緻一案中,中央與地方有關機關在環境影響評估上的權責確實有必要釐清;至於前往該地休閒消費,我認為眾多台灣人對前往該地休閒遊憩、消費的強烈慾望需求,會是該地不怕行政罰之罰鍰,僅視為小成本的一個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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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