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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學校也無涉原保地
2024/05/16 13:04:22瀏覽316|回應0|推薦14

【台東縣議員林參天爆森林警察帶頭違法 違反農發條例蓋違建】報導,臺東縣議員林參天指出,林參天在議會爆料,一處獵人學校主事者為森林警察,今年3月間學校遭縣府聯合會勘當場判定為違法,建物不僅未經申請,也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森林警察帶頭違法,相關單位應儘速處理。

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表示,由於是私人原保地,因此為農業處所管轄,經會勘後發現的確有3處違規,違反農發條例第69條,且未農地農用,需在5月20日之前補證或補登記,屆時將會移交地政處裁處。

這則報導也沒有將確切地將案發地點所在坐標、地址或地段地號清楚交代,我建議記者下載一款叫時間相機的APP,該款行動應用程式可以將拍照地點的坐標顯示出來,如此便可查到案發地點所在地段地號,之所以要如此,是因為儘管臺東縣香蘭國小附近確實有大片的原住民保留地,但重點還是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而那一帶的原住民保留地儘管使用分區都是依照【區域計畫法】劃設的山坡地保育區,但使用地類別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以及非法定農業用地等,按照臺東縣政府農業處的說法,案發地點應位在農業用地或林業用地上,這所違反的依舊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有關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進而涉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的罰則。

精確點說,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所謂的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所指的應該是該條第1項的規定,也就是:「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故這其實無所謂違反不違反,而應該說是被指控的台東縣太麻里鄉香蘭國小附近的獵人學校,其負責人興建部分建物設施的行為,也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

現在案發獵人學校既已被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認定農地違規使用,那麼後續就應該是會函請該府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和【臺東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基準】等規定進行裁罰,不過地政單位接到農業單位之後,都還是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寄發通知陳述意見函給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收到通知陳述意見函,倘若依照地政單位函文所定期限寄回的書面意見陳述或親臨縣府地政單位口頭陳述的意見中,有提及已有農業設施容許或農舍的使用執照,那麼農業單位就還是會被地政單位會簽,查明土地使用現況是否與原核定內容相符,不過這回被指控的臺東縣太麻里香蘭國小旁的獵人學校,看來負責人是不打算再做這方面的抗辯,而要直接拆除。

另外,其實本案原住民保留地也都屬於【水土保持法】所定義的山坡地範圍,故擅自興建其建物設施有固定基礎的獵人學校,還會涉及【水土保持法】第8和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規定,倘若未經臺東縣政府農業處公文許可便擅自整地興建,就會涉及【水土保持法】第33條所規定的罰則。

綜上所述,本案的問題點依舊是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規定,而涉及【區域計畫法】第21條乃至第22條,還有【水土保持法】第33條的罰則,與是不是原住民保留地,嚴格講也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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