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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老師能檢視土地管制法令?
2024/02/12 21:30:54瀏覽346|回應0|推薦16

【南投成廢棄土天堂? 南投縣縣府祭出三倍重罰打擊不法業者】報導,近日有不肖業者假藉回填土方的名義,在日前卡努颱風受創嚴重的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大量傾倒廢土,另外南投市八卦山山區日前也被查到有大量傾倒廢土的情事,部分縣議員認為罰則過輕。

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全境以林業用地、農牧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三者為主,而南投市八卦山山區則以農牧用地居多,另有少許林業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這幾類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均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義的農業用地。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20日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函說明二略以:「...農業用地倘確為農業使用目的而有農地改良需要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且其填土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有填埋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即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應即刻報請權責單位裁處,且無由申請人事後補申請農地改良或填土之情形,亦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

爰此,如要在南投縣的農業用地填土,則應先依據【南投縣申請辦理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向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申請許可,如未事先申請即回填土方,事後亦不能補申請,而且依照該要點的規定,該縣目前只有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可以申請。

換言之,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全境,因為都是【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森林區,故其農牧用地都不能申請填土,只要填土就是不符合農業使用,或者說是農地違規使用,而應由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管理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裁罰,至於南投市八卦山山區,其中則有一些「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農業區的土地,可以申請填土。

此外,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不只是南投縣,全國其他縣市也一樣,不管有沒有申請填土,只要回填的東西包含【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的廢棄物,也都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目前這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裁罰,十之八九都是基於地主應善盡管理責任而對其予以裁罰,有些地主可能是主觀上出於貪念,或者是被不肖業者或土地掮客所騙,而將土地出租給不肖業者非法回填【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所不允許的物質,導致最後被查獲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因而被地政單位裁罰、被稅務單位要求繳納地價稅。

而南投縣目前回填廢棄土方之所以會猖獗,我想有部分會是因為周邊其他縣市相對有在嚴格稽查、取締,因而便流竄向比較不嚴格的南投縣,故我覺得這種違規案件的取締,應該是要全國統一的步調和標準,並且檢視【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農業發展條例】現行法律有無漏洞並加以修正,惟過往像是陳椒華、洪伸瀚等高喊土地正義的綠營立法委員,未曾盡過這方面的責任。

檢視並修正現行法律的缺陷,這是立法委員的職責,這讓我想起那個自以為了不起、拍廣告訕笑現任立法院長的民主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郭昱晴,我想問她:請問妳有本事看出現行【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農業發展條例】的缺陷,並加以提案修正補足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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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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