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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非農用為何不能辦繼承?
2024/02/10 19:45:16瀏覽533|回應0|推薦16

【繼承農地要拆農舍刨便道 彰化農民陳情要求修法便民】報導,彰化縣部分農民向民主進步黨籍的縣議員李俊諭陳情指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法令規定農地所有權移轉必須保持原貌,如果地上有任何設施的面積超過10平方公尺(約三坪)就要拆除方可辦理繼承。

對此,李俊瑜表示希望修改法令,不是逐案處理。

可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最新條文裡,其實並沒有規定農業用地現況有設施面積超過10平方公尺者,就必須拆除才可以辦理繼承,這回陳情的彰化縣農民和李俊諭議員,可能對現行法規有些誤會。

單就繼承來說,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40條規定,一筆農業用地是在被查獲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是繳交遺產稅後方可避裡繼承。

此處與不符合農業使用的情事,包含土地現況有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建物或設施,又或者被查獲有未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興建,或者申請許可之後被查獲現況與原核定內容不符的建物或設施,又或者是被查獲有堆置【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所列之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等。

接著,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針對上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4月26日農企字第1060213824號函釋略以:「...查其立法意旨,係在92年11月28日農用證明辦法修正發布日前,農業用地上蓋有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因屬民間信仰之一部分,如其興建面積極小(10平方公尺以下),且不影響整宗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者,得認定作農業使用。...土地上有設置十字架及水泥鋪面得否認屬農用證明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設施一節,倘該十字架係因民間信仰而設置者,得依該款規定據以審查之,其設置期限及面積之計算,亦須符合上開92年11月28日以前存在,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條件,且無其他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情形者,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換言之,所謂農業用地上10平方公尺以下之固定基礎建物設施可免申請容許的規定,其實是指民國92年11月28日以前存在的土地公廟、有應公廟、十字架等民間信仰性質的建物或設施。

報導所提的狀況,實務上解套的辦法有二,第一種辦法是提出系爭建物設施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就合法存在的證明文件,如此便可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第二種辦法就是儘速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就系爭土地和建物設施的部分,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補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申請手續。

總之,農業用地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並沒有規定不可以辦理繼承、贈與或買賣,而是必須向稅捐單位繳稅,故我覺得,近日報導相關新聞的記者和民主進步黨籍的李俊諭議員恐怕都沒做功課,連基本條文查證的功夫都沒做,這樣實在誇張了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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