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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不符需求,違建就可免罰?
2023/01/24 10:08:05瀏覽2130|回應3|推薦13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於今年1月16日刊登了一則讀者投書【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真的不行嗎?建築法規與民眾生活需求的衝突如何解?】,裡頭批評臺灣目前的建築法規落伍,主張不應該認為每一案違建都是出於惡意、出於不良動機,對於一些情節輕微的違建戶,不應該裁處。

很明顯,該文作者並不知道,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在處理個別違規案件時,還會考量【行政罰法】的規定,而且同屬中央法規命令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也早已明訂優先執行違建拆除作業的條件,而此一辦法,該文作者為文批評臺灣建築法規落後時,卻是隻字未提。

首先,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違建戶不可以因為不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真的不行嗎?建築法規與民眾生活需求的衝突如何解?】一文作者提出有些民眾是因為不知道【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而違建,其實,很多土地違規仔陳述意見,也是提出這類說詞來辯解。

由【行政罰法】第8條看來,主要是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涉及行政罰之案件時,對於不清楚法令的行為人,可以審酌其情節輕重而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不過在實務上,真的只因行為人不知法令就減經或免除處罰是相當少見的。

再查【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是以,【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真的不行嗎?建築法規與民眾生活需求的衝突如何解?】一文作者為防止雨天漏水、防範宵小而弄的違建應免罰的論調,我認為也凸顯對於【行政罰法】認知的不足,目前像這種出於緊急避難而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也算是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裁量的範圍,而非民眾或該作者說了算。

至於建管單位應優先拆除哪些違建,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可由縣市政府劃分必須限期拆遷地區、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其他必須整理地區,這些地區經勘定後,縣市政府應函請內政部備查,並以公告限定於一定期限內拆遷或整理。

此外,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而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第一是供營業使用之整棟違章建築;第二是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者;第三是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防火間隔、占用防火巷、占用騎樓、占用法定空間供營業使用、占用開放空間;第四是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從這【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的規定可知,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優先拆除,是業經中央法規命令明文規定的,而不是所謂各縣市政府的共同答案。

最後,臺灣的違建若只考量都市內的,未免見樹不見林,何況目前違建案件的處理,其實還會考量違建所在土地的地段地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在這當中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上的建物,只要沒申請農業設施容許或農舍建築執照,那就不管怎麼蓋都是違建。

農地違建的數量之多,絕非【陽台外推、頂樓加蓋真的不行嗎?建築法規與民眾生活需求的衝突如何解?】一文,只看都市的作者所能想像的,在農地上蓋違建,十之八九都不是出於防止下雨漏水、防止竊賊小偷這類涉及緊急避難的動機,因為農地違建,很多是大得誇張的工廠商辦、豪宅大廈,這還能說是情非得已之下蓋的?

農地上的違建,平常大都不會是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優先安排拆除的對象,因為大都會被認定沒有妨礙公共安全,只有在該農地違建發生火災影響周邊民眾的安全時,該農地違建才會被列入優先拆除的對象,造成有些檢舉人因為遲遲看不到農地違建的拆除,而向監察院、廉政或政風單位投訴縣市政府農業、地政、建管等多個有關單位。

再者,若說法規只要不符合民眾的需要就是落伍、就該檢討,那麼農地上蓋工廠商辦、豪宅大廈等違建行為,有些也是出於行為人做生意、居住或做房地產買賣的需要,但是農地就是要農用,不想農用而想蓋工廠商辦、豪宅大廈,那就乖乖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去辦理農地變更,取得使用地主管單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的許可。

法令是否符合當下違規民眾的需要,跟該違規民眾要不要裁處完全是兩回事,若對於一件違建案,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真因為違規仔宣稱法令落伍、不符其需要就免罰,那麼傳出去只怕會被告瀆職、圖利特定人士,只要違規事實明確,就該依其情節輕重進行裁罰,法規符不符合民眾需要,不能列入考量。

法令不符合某違規仔的需要,不是對該違規仔免罰的理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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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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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5 08:00
在地狹人稠,房屋密集的地方做陽台外推是很缺德的事,原本房屋的間距就狹窄,空氣流通已經不易,大部分的住戶把陽台外推,無異於讓這個狀況雪上加霜,我家就是受害者,只要後棟的有人炒菜,油煙久久無法散去。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3-01-25 12:54 回覆:
這年頭,違規仔都很大聲,還上媒體大言不慚地呼籲修法。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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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5 06:36

陽台外推、頂樓加蓋還有個限制方式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管委會區權人會議決議,可以令修改人回復原狀,例如羅志祥屋頂加蓋游泳池事件

其實陽台外推有部分人會這麼做,但未必全部住戶都會外推,然後很雜亂很難看,若不限制就會讓整個社區大樓雜亂無章

既然無法自律,就靠他律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3-01-25 12:53 回覆:
建築法對違建的裁處規定,也有令行為人恢復原狀或限期改善的制度設計。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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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4 18:30
這是共犯結構的必然,也就是各有所圖的上下交相賊,大的事件如特別費除罪到阿扁的脫罪,小的像違建、濫墾等,臺灣一直都有法外開恩的處理,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了!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3-01-25 12:50 回覆:
臺灣好像某一類違規行為的案件只要一多,就會有人帶風向說要合法化、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