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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抄襲,還管身份和動機?
2022/07/18 21:56:22瀏覽1730|回應3|推薦20

有學者在風傳媒投書寫了篇文章【金恩也涉博士論文抄襲,美國學術專業團體如何應對】,表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恩的論文抄襲是由學術界批露,而認為臺灣的論文抄襲卻是由不同立場的政治團體舉發,實屬不該。

巧的是,投書刊登的時間也是林智堅論文門事件正熱的時候。

這樣的論調讓我想起一件事,那就是臺灣的農地違規、違建檢舉,除了地球公民基金會、看守臺灣協會等環保團體,還有一般民眾之外,政治人物的敵對陣營也是一個常見的來源。

而一般民眾檢舉農地違規、違建,被檢舉人或其親友乃至支持者,也常會聲稱檢舉人是挾怨報復、因為土地或房產私權糾紛而找政府當打手,認為檢舉人的動機不單純。

但是這又如何?臺灣現行的法令就是規定,公家單位的承辦收到農地違規的檢舉案之後,無論如何就是要依規定及程序處理,而不能將檢舉人的動機或身份納入受不受理的考量依據,更何況,檢舉人的動機、身份,與被檢舉人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基本上是兩碼子事。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農業單位處理農地違規的檢舉案,可以不處理的情形有三,第一,是沒有具體的內容或沒有真實的姓名或住址;第二,同一事由經過適當的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者;第三,非主管檢舉內容之機關,接獲檢舉人用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檢舉者。

而適用大專院校師生學術倫理案件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五點則規定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即進入處理程序;若檢舉人提供之身份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但若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也要進入處理程序。

相較之下,上述兩套法規雖然適用的組織不一樣,但其所有條文都沒規定檢舉人須證明自己不是為了政治鬥爭、私權糾紛,也沒允許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來自不同立場的團體,就可以不處理。

再者,拿馬丁路德金恩博士論文抄襲來跟林智堅論文抄襲的事情類比,還有一個很明顯的盲點,那就是馬丁路德金恩博士的論文抄襲被踢爆時,行為人已經不在人世,根本無從查處;但林智堅論文抄襲案,行為人卻是尚在人世,而還可以進行查處。

一起違規案件,只要當事的行為人還健在,就應該依規定及程序查處,檢舉、踢爆違規的人是什麼動機、什麼目的、什麼政治團體,與違規的行為是兩回事,土地違規是如此,抄襲等舞弊行為也該是如此。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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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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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3:11
類金恩?太偉大了!推薦拿一點五個碩士!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07-21 20:33 回覆:
我是覺得,這是想拿另一個知名歷史人物曾經做過得不好的事來比爛。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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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2:14
林智堅已經偉大的跟金恩可以相提並論了,台灣文化博大精深,台大師生應該為了出了一位「類金恩」的偉大人物痛哭流涕才對讚啦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07-21 20:31 回覆:
我是覺得,拿金恩來類比有點瞎。

njmoz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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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22:06
塔綠班擅長烏賊戰術、金蟬脫殼、混淆視聽、圍魏救趙⋯⋯罄竹難書。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2-07-21 20:30 回覆:
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