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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2 19:51:34瀏覽1023|回應0|推薦2 | |
外蒙古獨立來去(上) 歷史屈辱條約 國民黨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當時外交部長王世傑。在簽約之前,先經宋子文、 傅秉常、蔣經國、胡世澤等在蘇聯洽談細節。國民黨御用史家梁敬錞(看過國民黨秘密檔案) ,看到一九四五年《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簽訂與其內幕真相》所述,宋 子文告訴斯大林:任何中國政府均不能割棄領土而存在,尤以國民政府自孫總理起,即向全國人民灌輸領土完整之觀念,更不能割棄外蒙古。且外蒙古如可割讓,西 藏問題,必立繼起,英國如控西藏,對蘇亦有不利。 斯大林對此雖似同情,但謂不妨先立密約,俟日本投降後再行公表。又謂外蒙乃蘇聯西伯利亞之防衛線,如外蒙 是中國領土,蘇聯勢必不能在彼駐兵。 宋子文以事逾訓令範圍,必須先向蔣委員長請示。為何要請示?因為宋子文他們抵蘇之前,不知道問題的關鍵在於外蒙古。梁敬錞說:對蘇交涉方針,在子文離渝以前,中國政府本已議有宿案,當時眾意所 集,多謂談判難關,將在租界Lease與優越利益Eminent interest之兩點,外蒙問題擬不置議,此與蘇聯“維持外蒙現狀”之要求沿非正面枘 鑿,或易就緒,遂未深籌對策,今僵局發生,乃在外蒙。 故子文散會後,即將外蒙交涉提出三種意見電渝請示: (一)准蘇聯在同盟期內,駐兵外蒙。 (二)予外蒙 以高度自治,並准蘇聯駐兵。 (三)授權外蒙軍事內政外交自主,但不得脫離宗主國。 但是,外蒙古問題出現後,宋子文久候訓令不至,乃請蔣經國先生先會外接洽斯大林。在斯大林、蔣經國談話中,斯大林雖承認中國實有不能割 棄外蒙之理由,但仍持其保衛西伯利亞之觀點,不肯讓步。又謂:中國無力驅逐日本,既要蘇聯幫忙,自應接受蘇聯之要求。凡此強橫之論,固皆不足重述,但下列 數語,則美國今日,似應加警惕,斯大林說:老實告訴你,(指經國先生)我要外蒙古,是基於戰略上的觀點……倘使有一個軍事力量從外蒙古向蘇聯進攻,西伯利 亞鐵路一斷,俄國就完了,……你說日本和中國沒有力量占領外蒙古,來打俄國,但是不能說就沒有第三個力量出來這樣做。 這第三個力量是誰?經國先生追問,是不是美國?斯大林朗然回答“當然”。 梁敬錞寫道:斯大林之真意,雖已探明,而重慶之新訓令遲至四日仍未到達,宋子文似因無法再緩,乃即以其上述“高度自治”之辦法,提出第三次會 談。 第三次會談,為七月七日,時間自下午十一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宋子文指出原協定只有“維持外蒙古現狀”之文,並不承認獨立之說,斯大林謂曰:外蒙今 日已是“人民共和國”,故其現狀,即是獨立。宋子文提出中國願畀處蒙以高度自治之地位,使其軍事外交方面,可以自主訂約。則蘇聯盡可與外蒙訂立駐兵之 約,以達其防衛西伯利亞之目的。斯大林仍不可,且出示中蘇同盟條約草案四種,一為友好同盟條約,一為中東路南滿路協定,一為旅順大連協定,一為外蒙獨立宣 言,宋子文以外蒙獨立宣言,如不解決,中蘇盟約,無從討論。雙方辯難,至為熾烈,如左: 宋:外蒙問題,吾人已有現實之建議。 斯:此建議並不現實。 宋:自我政府視之,則屬現實。 斯:然則吾人未能同意。 宋 : 此為予所接到之訓令。 斯:容吾人與此結束。 宋:閣下不能了解吾人之立場,至為遺憾…… 斯:閣下不能了解吾人之立場,亦至遺憾,容吾人到此為止。 顯然的,斯大林態度強硬!在這種情況下:蔣委員長於七月四日接獲宋子文三日第二次談話報告後,五日返渝,六日召集高級幕僚,盱衡全局,通籌審議,當晚發出訓令,其電文要旨如次: (一)外蒙獨立問題,須待我國國內真正統一,領土主權真正無缺,行政真正完善,始能考慮。 (二)蘇俄如能保證東三省領土主權之完整,不支持中國之割據,不鼓勵新疆之叛亂,則(三)中國政府願意自動提出外蒙獨立議案經外蒙公民投票許其獨立,但此宜俟抗日勝利後,始能辦理。 (四)大連應為自由港,旅順應作中蘇共用軍港,鐵路干線,應有中蘇共營,但管理權仍在中國。 電中謂“此系中國最低之期望,如無切實保障,則犧牲無益,即可相機中止交涉,先行回國,俟報告後,再復蘇聯”辭意堅決,嗣後又於七日續發兩電,均同此旨,並有此是一勞永逸之指示。 照老KMT的說法,外蒙古獨立是因美國在雅爾塔會議私下答應蘇聯不得不屈從。但是,照梁敬錞所說:外蒙獨立所以成為問題,系由於“維持 現伏”。此解釋羅斯福與斯大林便已不同。羅斯福面請魏道明大使轉告蔣介石,謂在維持外蒙現狀之下,中國仍有宗主權。可見美國並沒有要你送人這麼多! 據王世傑、胡慶育《中國不平等條約之廢除》。有這樣一段: 雅爾塔協定規定:“外蒙(“蒙古人民共各國”)的現狀應予保持”。我方認為這只是說明當時的情勢:即蒙古自稱獨立,中國中央政府沒有承認,中國對蒙古 的宗主權仍然存在。 可是斯大林卻堅說“現狀應予保持”幾個字放在“蒙古人民共和國”名詞之後,乃外蒙的“現狀”即是“蒙古人民共和 國” 。保持“現狀”即是保持外蒙的“獨立”地位。 談判開始時,我方堅拒承認外蒙獨立,斯大林則以外蒙問題如無法獲獲致解決,則條約不能訂立相要挾。嗣我方 以外蒙問題既為中蘇關系之所在,為中蘇共同利害與永久和平計,我在原則上承認外蒙獨立, 但須: (一)由外蒙人民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其願否獨立; (二) 俄國聲明尊重外蒙獨立; (三)應明白劃分外蒙與中國之邊界,以杜紛擾。關於疆界問題,我方最初主張以丁文江等所繪外蒙地圖及一九二六年蘇聯舊圖之邊界為界 線,斯大林表示不能接受,亦不願於換文中作任何關於疆界之聲明,我方堅持,蘇方讓步,並決定“以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可見層峰當時也“認為”中國至少有宗主權。由此證之,如今連宗主權都給了,但老美並沒要你送人那麼多啊! 對此,杜魯門後來給蔣中正打電報說:“我請閣下執行雅爾達協定,但我未曾請閣下做超過該協定之讓步。”指蔣中正拋棄了中國對外蒙的宗主權。王世杰回國稱該條約可保中蘇三十年的和平,于是8月24日立法院在孫科主持下,以95人贊成,4人反對(以起立方式表決)通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層峰既然“ 願自動提出外蒙獨立議案經外蒙公民投票許其獨立”,剩下的問題,就是官樣文章了。官樣文章可分兩類,一類是對蘇聯的,一類是對中國人民(包括外蒙古人民)的。 在對蘇聯方面,首先有所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全文如下: 部長閣下: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西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傑(簽字) 官樣文章去後,蘇聯有所謂復文《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全文如下: 部長閣下:接准閣下照會內開:“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獨立,即以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外蒙)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簽字) 至此外蒙古送人了,再要講說“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 就牽強了 。 在對中國人民(包括外蒙古人民)方面,另一類官樣文章是如何完成“公民投票”,以緩口實而已。 國民黨代 表是雷法章。據一九五七年出版的《中華民國名人傳之四》,雷法章“湖北漢川人,生於民國紀元前九年,民國十二年,畢業於華中大學文學院教育系,旋即應聘入 天津南開學校服務;廿一年,轉赴青島教育局局長,在職六年,建樹良多。廿六年,抗戰軍興,先生開始隨軍轉移,從事敵後工作,初任山東省政府委員兼秘書長, 繼又調兼民政廳廳長。卅一年,改任農林部政務次長。 卅三年,調任內務部常務次長。抗戰勝利後,轉任漸江省政府委員兼秘書長。卅七年,又調任考試院秘書長。四十一年六月,復膺待命,出銓敘部部長,以迄於今。”雷法章當年被派到外蒙古去“參觀”時,他的身份,正是內政部常務次長。 一九八一年三月,雷法章在《東方雜志》上發表《奉派赴外蒙參觀公民投票之經過》,有回憶如下: 抗戰勝利以後,中蘇簽訂條約。政府同意外蒙古完成法津手續之後,允許其獨立。而所謂法律手續,即是舉行外蒙公民投票。至於投票之籌備與執行,均由外蒙 當局,自行主持,政府不予過問。僅在舉行投票之際,遣派代表前往參觀。法章為政府派往外蒙“參觀”公民投票之代表。而非“監督”投票之代表。監督者,有指 揮糾正投票工作之權,並有判定其是否合法之責。 而參觀者,僅有觀察其實際情況,詳實報告政府之使命。對於投票工作之進行,並不能主動干涉。法章之任務,屬 於後者,且奉派之後,迭次晉見先總統蔣公,即當時國民政府主席。奉諭,代表政府參觀投票情形,兼可考察外蒙政治社會情況,而不與外蒙當局,進行任何交涉。 關於投票一事,只宜細心觀察,但不得干涉或發表任何聲明。關於外蒙古獨立問題,則應促請外蒙當局,派遣代表團至渝,與我外交當局商定之,在居留外蒙期間, 一切言語行動,務須特別審慎,避免發生任何枝節。法章外蒙之行,即在奉行此項使命。歸國後所提出之報告,亦在上述使命範圍之內,並無逾越。參觀與監督不 同,任務範圍亦大有差異也。 政府遣派參觀外蒙公民投票之代表,雖為法章一人,而奉派與法章同行赴蒙者,尚有十一人。居留庫侖六日,實地參觀投票情形,並考察外蒙各種事業情況。歸 國之後,編制報告,齎呈中央。該報告共分四節,都六千言。一為在外蒙古工作概述,二為外蒙古公民投票情形,三為在外蒙古各種參觀情形,四為參觀後之感想。 內中對外蒙當局甘受蘇俄誘編,而不自覺,以致背叛祖國,附庸蘇俄,以及蘇俄對於外蒙施行軍事、政治、經濟、文化侵略、控制外蒙政權各節,敘述頗多。因蘇俄 侵蒙,人所共知,法章赴蒙參觀,所得實際認識尤為深切,據實報告政府,乃責所應當,焉能有所忽漏。 關於公民投票情形,除詳細報道其辦理之程序、方法、與手續而外,並特別指陳“其辦理投票事務人員,對於人民投票,名為引導,實系監視,且甚嚴密,乃顯 然之事實也。”及“此項公民投票,據稱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獨立願望之行動,實則在政府人員監督之下,以公開之簽字方式表示贊成與否,人民實難表示自由 之意志。故此項過程純系掩耳盜鈴之舉”等語,報告中央。 至於當年政府公允許外蒙獨立,系根據中蘇條約之規定,事關政府適應當時國際情勢之最高決策,初非依 據法章之報告,而所作之決定,事理甚明。因原報告系屬秘密文件,政府始終未予公布。是以除外交當局外,鮮有知悉其內容者。 蘇俄侵略外蒙,而又欺騙世界,迫使我國承認其獨立,本為一復雜萬端之國際大事。政府當年抱定忍辱負重之宗旨,從權應變,實具有重大苦心,不容否認,法 章奉命之後,深感責任艱巨,不敢稍有錯誤。在蒙時慎重將事,歸國則忠實報道。…… 雷法章又說:回憶法章從政,逾二十年。忠黨愛國,篤實謹慎,為生平素志,從未曾取巧虧職,自背良心。先是,主持青島市教育,當九一八前後,推行愛國教育,不遺余力,差幸卓著成效。 當地日本官民,竟目為排日巨頭,攻擊甚力,必欲去之而甘心,此為青市同胞所周知之事實。抗戰發生隨沈主席鴻烈,任山東省政府秘書長兼民政廳長,繼並代 理主席職務。號召青年,爭取民眾,從事游擊戰爭,樹立敵後政權,破壞敵人統治,日軍竟懸賞偽幣百萬元,求購法章首級。其銜恨之深,可以想見。凡此種種,當 足以證明法章忠於國家之事實。抗戰勝利之後,奉派赴外蒙參觀公民投票,深入塞外不毛之地,代表政府辦理此一忍辱負重之歷史任務,體念國家付托之事,安肯違 心論事,喪權辱國,自毀歷史哉? 蘇俄強暴,舉世憤恨。政府今日從事反共抗俄,勝利在望。光復大陸之後,拯救名存實亡之外蒙古,當為急要之圖,惟是已往史實,本有其時代背景,非可一筆 抹殺。法章確信當年政府當局,維護國家領土完整之自尊心,與保存民族光榮歷史之自信心,遠在任何愛國志士之上。然所以必采斷然處置,允許外蒙獨立者,當有 其萬不得已之理由與苦衷,非局外人所可了解者,吾人信仰領袖,擁護政府似已勿庸於再議。法章才識譾陋,謬膺政府派遣,曾為參與此重大國事有關事務之一員, 鑒於當時情況,難以得人了解,易生誤會,用為說明實際情況於上。 雷法章這回憶: 第一、在“公民投票”結公布之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外蒙古人民是中國人民,在“完成法律手續”之前,自然當受 中國政府管轄。中國政府派中央大員去,理該是“監票”,怎麼可以是“參觀”? 第二、雷法章說“奉派之後,迭次晉謁先總統蔣公,即當時國府主席。奉諭,代表政府參觀投票情形,兼可考察外蒙政治社會情況,而不與蒙當局,進行任何交涉。關於投票一事,只細心觀察,但不得干涉或發表任何聲明。”這是奉命放水。 第三、雷法章報告中指出“此項公民投票,據稱為外蒙人民重向世界表示獨立願望之行動,實則在政府人員監督之下,以公開之簽字方式表示贊成與否,人民 實難表示自由之意志。此項過程,純屬掩耳盜鈴之舉”等語,所謂“公民投票”之說,在大員的眼裡也是不足采信的戲,只好瞞天過海。 於是: “因原報告系屬秘密文件,政府始終未予公布。是以除外交當局外,鮮有知悉其內容者。”而雷法章“在蒙時謹慎將事,歸國則忠實報道。唯除書面報告 政府,並口頭備供咨詢外,對外未發表任何談話,或書面聲明。即如中央大學與中央政治大學,曾數次邀請,作公開講演,均經婉謝。 為什麼如此?原因無他,說外蒙古不是我要它獨立的,乃是“公民投票”結果獨立的。如今 “公民投票”既是假的,則外蒙古獨立失其依據。外蒙古也就不能完成獨立,所以只好遮蓋一切。 毛以亨《俄蒙回憶錄》說外蒙古“公民投票”,四十九萬合格投票人,參加者有百分之九十八,一致贊成獨立,這一真相,雷法章在《中外雜志》發表《故國河山話外蒙——民國三十四年庫侖視察記》,有大特寫如下: 外蒙古的公民投票,是一件法律的滑稽劇,不僅外蒙政府自己知道,我們知道,甚至於世界各國又哪有不知道的呢?我們的論斷,決不是主觀的偏見,是有 具體的事實與理由為根據的。 第一、投票是公開的記名簽字方式,投票者要當著辦理公民投票的事務人員的面簽字,誰敢簽名在反對欄之中?即令鼓起勇氣這樣做 了,難道不怕事後遭受嚴重的清算?在這種只有一條路可走的情況之下,人民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這是“控制”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改用了秘密的無記名方式,其結果一定要改觀。 第二、外蒙人民有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文盲,即以投票的四十八萬多人估計,就有將近廿九萬人是不識字的, 已是投票人數中的多數。他們之中縱有堅定的意志要在反對欄中捺指印,但是不認識哪裡是反對欄,只有聽從事務人員的指示,在指定的一欄中捺指印。這些事務人 員絕對不會尊重他們的意見,也絕對不會指示他們捺印在反對欄之中,結果他們是被欺騙著捺了一個違心指印而不能自覺。這是“強奸”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改 用別種易於辯識的方式,如贊成者用紅票,反對者用藍票,隨人民的志願去領用,則結果的差別一定很大。 第三、人民如果反對獨立,不敢公然表示,他卻可以采取 消極抵抗辦法,拒絕前往投票。如果實際投票的人數不及應投票人數的半數,這個投票的結果當然無效。但是投票人的姓名,早已書寫居投票簿上,並且編定了號 數,全部投票人數早已有統計。來投票的人只給你一條“贊同”的路走,如果不來投票的則由事務人員在代你有贊同欄簽上一個名字,輕而易舉,毫無稽考,等於來 一個缺席裁判,又有何不可?觀乎投票人數的比例之高,這樣情形的可能性,是不容漠視的。這是“偽造”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不采取這種空白的公開記名簽字 方式,則投票人數比例很可能減少,所謂“偉大的行動”也者,可能就不夠有“光榮的成就”了。外蒙政府偏偏非常聰明,實在也是非常懼怕,有些做賊心虛,惟恐 投票結果發生意外的情勢,妨礙了他們做蘇俄附庸的機會,所以采用也上公開的記名簽字方式。這種方式既有“控制”的作用作為基礎,又有“強奸”機會可補損 失,更有“偽造”的便利作為保障,最後才能完成自我陶醉的得意之作,揆其用心,也就實在可憐而可笑了。 “我們的國民一定不會原諒我們”回想有關外蒙古獨立談判之初,據蔣經國《風雨中的寧靜》,曾有這樣的回憶: 關於外蒙古的獨立問題——實際上就是蘇聯吞並外蒙古的問題,他(斯大林)堅持決不退讓;這就是談判中的症結所在。談判既沒有結果,而當時我們內外的環 境又非常險惡。這是父親打電報給我們,不要我們正式同斯大林談判;要我以個人資格去看斯大林,轉告他為什麼我們不能讓外蒙古獨立的道理。我遂以私人資格去 見斯大林,斯大林問我:“你們對外蒙古為什麼堅持不讓他'獨立’?” 我說:“你應當理解,我們中國七年抗戰,就是為了把失土收復回來,今天日本還沒有趕走,東北台灣還沒有收復,一切失地,都在敵人手中;反而把這樣大一 塊土地割讓出去,豈不失卻了抗戰的本意?我們的國民一定不會原諒我們,會說我們'出賣了國土’;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國民一定會起來反對政府,那我們就無法 支持抗戰;所以,我們不能同意外蒙古歸並給俄國。” 我說完了之後,斯大林就接著說:“你這段話很有道理,我不是不知道。不過,你要曉得,今天並不是我要你來幫忙,而是你要我來幫忙;倘使你本國有力量,自己可以打敗日本,我自然不會提出要求。今天,你沒有這個力量,還要講這些話,就等於廢話!” 蔣經國這段話是很能道出國民黨的立場的,國民黨清楚知道中國的“國民”“一定不會原諒”、中國的“國民”一定會說國民黨“出賣了國土”,正因為有 這一清楚知道,所以國民黨要遮蓋一切,想用“先立密約”、“公民投票”種種的方式,來達到脫罪的目的。但是,正如蘇聯獨裁者所說:“人民的眼 睛是雪亮的。”國民黨辛苦多年,最後還是落了個欲蓋彌彰。雷法章在蔣去逝後,把當時內幕的一些真相說將出 來。 這篇文章的結論用一段《蔣總統秘錄》做為代結論: 盡管這個條約的締結,並非出於中華民國之所以樂意,但是中國政府對它還是寄托了一線希望,就是說如果斯大林還能夠在“道義”上尊重這個條約的話,則至少在亞洲地區能有二十年左右的和平保障。 誰知道,斯大林就在簽署條約的同時,卻已表現出毫不顧惜地毀棄這個條約的背信行為。八月九日拂曉展開攻擊行動的蘇軍,迅速將日軍壓制;僅僅在兩個星期之內,差不多已經占領了整個的東北地區。蘇聯憑借了他的實力,造成了正中下懷的“既成事實”。 在蘇軍出動進入東北地區作戰的那一天,中華民國以蔣主席名義對斯大林發出感佩的電報。 電文如下:貴國對日本宣戰,使全體中國人民奮起……貴國的英勇部隊在閣下的領導之下,清除暴虐納粹勢力,攻下柏林,帶給歐洲和平。這一次貴國趁戰勝余威,基於促進世界全面和平的觀點,對世界的侵略者宣戰……本人相信由於貴國壓倒性的力量加入,日本的抵抗必會迅速崩潰。 當然,電文不過是“外交辭令” 。由於《雅爾塔密約》到《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交涉,內心不安是難以拂拭掉的。 這是蔣主席在九日夜晚的日記中,預感到將來的危機,而留下的一段文字。 中國的存亡,外蒙同胞的禍福,乃至東方民族的盛衰強弱,都落在我一個人身上,不得不滿懷戒懼! 王世杰 1953年以「蒙混舞弊,不盡職守」之由被蔣中正免職。1962年任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院长以及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等职。著有《比较宪法》(与钱端升合撰)等书,用比较方法介绍西方各國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宪法理论。王世杰一生最受爭議的是,迫於戰後中國之疲弱,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身分代表中華民國于1945年在莫斯科簽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致使蒙古的大部分地区在法律上独立成为蒙古人民共和国,实际上变成苏联的附庸。 外蒙古独立 蒙古国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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