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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把人、地「去人化dehumanization」的恐怖:論林智群律師痛批花蓮為「屎坑」的去人化群謗言論
2023/03/06 13:11:20瀏覽1150|回應0|推薦11

王宏恩助理教授對爾灣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槍擊案以政治學觀點指出槍手具有去人化概念而痛下殺手,日前林智群律師假借出身花蓮的蕭美琴新聞發表仇恨言論痛斥花蓮為屎坑,無疑也是去人化的操作,因為台灣人花蓮人絕對不是無生命的屎,為何林智群律師充滿仇恨的痛批花蓮人,難道是因為蕭美琴過去在花蓮選舉不利就恨花蓮恨到死?

我們先看林智群律師在該臉書的全文為:

「我要譴責民進黨,

這種人才你把她放在花蓮那種屎坑10年?

屎坑深蹲10年,你只會得到一坨屎而已!

屎事給妳做,心滿意足投給別人。

花蓮人只配得上傅崐萁那種咖啦!

#什麼鍋配什麼蓋

#得嘗所望」

接下來我們看王宏恩助理教授如何討論「去人化」:

所謂「去人化」(dehumanization),王宏恩教授解釋,從政治心理學來看,是一種心理學術語,是指在心理建構上,把一群人描述並逐漸歸類成「不是人」。他也提到,“去人化的研究,最早出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學者想要研究為何納粹可以那麼輕鬆大屠殺猶太人,發現其實許多納粹士兵一開始也很害怕殺人,但是他們的教學文件一直說服他們說「猶太人不是人,只是老鼠的一種、只是害蟲的一種」,這樣反覆灌輸下,就能降低納粹軍人殺害猶太人時的心理壓力。因為不覺得他們是人,只是蟲、只是妖,所以殺了也沒有關係。”

若以王宏恩的論述來看,林智群律師所謂的「花蓮那種屎坑」其恐怖的程度則是把幾十萬人的人性尊嚴全部抹滅,我們可以思考,林智群律師為何要強調「花蓮那種屎坑」,是要散布甚麼概念?難道不把人當人的台灣文化可以這樣繼續迫害台灣人?

我過去提過,台灣歷史上充斥「去人化」(dehumanization)的論述,我也本來以為台灣民主化後,台灣會揮別過去濫殺無辜的歷史,但林智群律師「花蓮那種屎坑」言論證明我錯了,我再提一次,希望台灣人拋棄這種仇恨的思維:

李筱峰介紹台灣人罵日本人是狗、罵中國人是豬,包含李筱峰他自己也把郭冠英痛罵為「支那狂犬」,乃至太陽花學運的某些學生滿口「支那賤畜」,及管仁健大量把人類比喻成狗或畜生,明顯都是與周文偉一樣使用去人化(dehumanization)的詞彙。

最後,附帶一提「群謗」(group libel),我於2006/04/09曾討論過「群謗」,簡單的定義就是言論涉及對整個群體的誹謗,當時廖元豪教授曾貼上移盟版移民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七條給我參考,對比之下,林志群律師之行為無疑就是:

林志群律師以出生地、居住地為由,予以侮辱、貶抑,林志群律師在臉書公然宣傳、主張花蓮低劣。

綜上,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我要公開指控林志群律師對花蓮的「群謗」group libel及「去人化」(dehumanization)言論違反律師倫理,而律師倫理規範前言「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當然不包括以「群謗」group libel及「去人化」(dehumanization)言論攻擊特定或不特定人,我也必須指出,台灣這類低價值的仇恨言論hate speech之猖獗,我們都應該予以強烈譴責,以避免王宏恩助理教授所恐懼的「納粹可以那麼輕鬆大屠殺猶太人」的暴行再度重演!

Blackjack 2023/2/2

廖元豪: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 (聯合報,2006.4.6)

立委廖本煙公然指稱越南新娘可能帶有越戰化武遺毒,不宜鼓勵其生育,以免禍延下代台灣人。這種學自納粹,再由國民黨發揚光大,如今又配上摻雜了國族-種族主義的優生學,才是真的遺毒無窮!而充斥各媒體版面與政治口水中的歧視言論,也真是讓人受夠了!

因此寫了這篇文章,希望能提醒一下台灣社會:仇恨言論就是歧視,這不是個人品味問題,而應該是嚴重的法律與政治問題。也提醒一下法界,要對這個議題有點兒sense!

本文登載在聯合報,2006.4.8, at A15(民意論壇),編輯將標題修改成「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歧視語言,優勢團體的族群壓迫,應立法明文限制」。以下是投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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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語言不只是道德與品味問題—廖本煙式的言論應受法律制裁

台灣的政治人物、媒體,乃至一般民眾,經常說出各種帶有種族或性別歧視的惡質語言。而當被羞辱的團體或族群提出抗議時,這些發言者的反應似乎都是制式的:「很抱歉,但我是無心的」。似乎只要言詞上稍微安撫一下,謙遜一點,就彌補了自己的過錯。在他們心中,可能根本不覺得自己有錯;就算有錯,頂多是品味、語氣、禮儀上需要調整。他們的「錯」,更不會有任何法律上或政治上的嚴重後果。近日有關立委廖本煙指控「越南新娘可能有餘毒」的說詞引起移民、女權與其他人權團體抨擊的事件,其實僅是冰山一角。

殊不知,這種「無所謂」、「不經心」的心態,正是我們社會不斷產生這類言詞傷害弱勢族群的原因。

廖本煙委員這種說法,明顯地以帶有貶抑的態度,針對社會中的特定族群,以非理性且無根據的說詞明示或默示整個族群的低劣。這類言論,在歐美稱為仇恨語言(hate speech)或種族主義誹謗(racist slur)。國際法以及各國,絕不會輕鬆地把它當做品味問題,而多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例如,我國已經簽署並且批准的「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第四條,即明文規定簽約各國應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稱某一種族或族裔較為優越或低劣」或「試圖正當化種族歧視或仇恨」的語言。

日前,美國某電台的DJ只因廣播節目中提到身為非裔的國務卿萊斯時,不慎使用傳統上貶抑黑人的用語「大黑鬼」,即遭到免職之命運。舊金山一群警員參與製作歧視華裔的光碟片,立即遭到停職。共和黨前任國會黨鞭拉特,也只因言詞中稍稍、間接地觸及對種族隔離的緬懷,連布希總統都保不住他的黨鞭位置,黯然下台。以學術著作否定納粹大屠殺存在的英國學者,更是為奧地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相比之下,台灣宣稱「越南新娘有遺毒,不宜鼓勵生育」的政客還能藉機增加媒體曝光度;那些動輒指稱新移民女性是來「增加台灣的負擔」或是暗示「菲傭常搞仙人跳」的媒體,無須擔心被告,是不是太有恃無恐了?

歧視語言之所以必須受到限制,是因為它涉及「族群壓迫」的權力關係。當美國的黑人辱罵白人,那或許只是個別的語言衝突或修辭品味;但當任何一個白人,對黑人、亞裔、西語裔、阿拉伯裔或原住民這個族群身份進行咒罵或羞辱時,就形成了優勢團體在行使壓迫權力。許多研究都顯示,弱勢族群遭到主流族群的歧視語言攻訐時,心理與生活會產生明顯且難以回復的創傷。每一次聽到類似的話語,都等於是主流社會不斷提醒「你(們)是低劣的」。也正因為有這樣的權力不平等關係,傳統言論自由中的「觀念自由市場」無法矯正這類言論的惡劣後果—弱勢族群往往沒有能力「罵回去」,至少他們「個人」欠缺這種能力,而必須藉由法律制度或抗議示威之類的集體行動。

同樣的情形,當然也適用在台灣的新移民、原住民,與漢人新舊移民之間。主流的法律若是容忍這類言論,新移民永遠不會感覺主流社會願意讓他們「融入」或是「接受」他們。族群的隔閡,就會一直存在。

現行法律中雖有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制度,但保守的司法實務上尚未承認「群謗」(group libel)。而人權基本法或各版本的族群平等法,也遲遲未能正視此一問題並且排上優先立法議程。這樣的立法怠惰,不僅在社會平權保障上有所不足;對於已批准的條約遲遲未能履行,也是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履行。這造成的荒謬現象是:當你誹謗了一個人、兩個人,會受到法律制裁;但當你誹謗整個族群數千數萬人,卻成為「品味」問題!

最近一個契機,或許是正在立法院待審的民間版移民法修正案,它是目前唯一正視移民移住者的弱勢地位,並明文限制歧視言論的法律草案,更可作為將來相關立法的範本!期望這個法案的所激起的討論,能更刺激台灣的族群平等意識。

Key word:種族歧視、仇恨言論、群謗、族群平等、新移民、racial discrimination、 hate speech、 group libel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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