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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聯合報下blog幾個公然污辱官司
2014/02/11 09:50:59瀏覽2530|回應5|推薦10

之前chinghunglinaka羅伯特亞當斯)陸續告了幾個網友公然污辱,也不知勝訴比率有多少,至少銀正雄就賠了他幾萬,幾個人也敗訴。最近jun5238被銀正雄告了,寫了台灣言論自由最倒退的一天,後來chinghunglin寫了「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amisgin也在火花與導火一文又寫到我與chinghunglin,其為: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忝為兩位當事人共同的黑名單與不時被兩位當事人共同點名提告的amisgin不幸被也以類似黑名單動作不得回應的blackjack也舉「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為由揚言提告,因此寫這則評論,也算是事主之一。

 

chinghunglin對「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這句認為不符合事實,amisgin解釋為「具代表性」來搪塞chinghunglin的質疑。udnblog服務應該是自20055月初始,這其中blog主揚言或真正互告早就發生過不知幾次,我可是2004年就在udn了,最大條的莫過於幾年前金小刀告YST2000呢!說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加上前後文語意,顯然不合事實並減損其名譽,就看羅伯特亞當斯要不要接受amisgin加重誹謗。

 

當時amisgin又表示:

加以blackjack也舉「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為由,這個代表性不是亂扣帽子。

 

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blackjack進而想維護自身名譽,就表示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嗎?這個邏輯怎麼來的?看到a賣蛋糕賺錢很成功別人想學,就表示賣蛋糕賺錢風氣始於a?這麼簡單的邏輯也會搞錯?我看不會吧,amisgin顯然又是惡意誹謗、亂扣帽子給chinghunglin

 

我大概在2005年中被一udn網友罵「特大號的種族沙豬」、「賤貨」,那時我去提告,後來此人也公開道歉(但後來又刪道歉文),我已忘記之前還是之後就撤銷告訴,也並未索賠。在網路世界10年左右,不想花太多時間在blog以外的事。有時話不投機,就寧可不談避免衝突,或是根本沒時間玩blog又怕被人張貼一堆廣告。於是,我大概幾年前在udnblog開始使用一個功能「限好友才能回應」,基本上曾推薦過我blog或表示想發言的人,我都會加入其為好友,以便其發言。但我在其他地方的blogblogspotgoogle系統)、sina、鳳凰網、曾經的東森blog都不限制任何人發言,這種差別待遇自然有其原因。

 

2010/07/18我寫了台灣漂泊大地蒼茫時,談到風遲(本名王鳳池)寫的「故事」一詩獲罪的事,我認為一般人有基本閱讀能力者都能理解我在批判蔣介石的文字獄,我更認為「影射政治無罪,錯的是蔣介石」。沒想到amisgin致歉文:記地表上一個小小小角落裡一場小小小小的筆戰污指本人是「用蔣介石的眼光讀詩」,「影射政治無罪,錯的是蔣介石」為何等同於「用蔣介石的眼光讀詩」?蔣介石會這樣想嗎?amisgin從以前就羅織我的罪名來污辱!那時,我就認為amisgin此人「不可與談」,於是把他移除好友名單,我惹不起總躲得起吧!

 

沒想到amisgin假借「把單向溝通變成雙向交流,一方面刺激腦力激盪,另一方面檢驗真理」之名,想要以污辱手法「引蛇出洞」,又以扣我紅帽子的公然污辱進而加重誹謗手段以「短評blackjack大作」一文批評我,amisgin現在又以不想在udn跟你談話等同把你視為「黑名單」來污衊我?難道在udn限好友發言就是把其他人「類似黑名單動作」?蕭雄淋律師(aka 絲柏客、魯直、grotius6033udnblog多久以前就限好友發言了,難道他們把其他人「類似黑名單動作」?amisgin不又污衊了其他人?如果有一天上法院,amisgin以此辯解,我會建議檢察官傳蕭雄淋律師來問問。其實根據amisgin頁面資料,他加入網路城邦為2010/03/20,來udn已經近4年了,怎麼可能不知道blog有「限好友發言」功能,又或曾在其他人blog被限制「限好友發言」。因此,可推斷amisgin再次以虛偽不實的事加重誹謗我。

 

況且,我其他的blog都開放回應,對任何人都開放呢!

 

我常以chinghunglin對外省人的討論為批判對象,但自上次言語衝突後,我仍始終未移除他在udn的本blog發言資格,jun5238與我的想法有很多不一致,我也始終未移除他在udn的本blog發言資格。其他常與我有不同意見者仍可在udn發言,但我最反感栽贓我的人,amisgin說我「揚言」要告,No!看到你這個態度,我決定寫好與寄出告訴狀了(當讀者看到此文時,我已提告)。

 

amisgin又談到「但興起訴訟風氣者顯然不作如是想,把udn 部落格當成拼人氣或者宣揚名譽的好所在,是udn 部落格變調還是寫作者變質,可供公評」,既然說chinghunglin是「興起訴訟風氣者」,現在又說了這段話,顯然有問題,不曉得chinghunglin對「拼人氣或者宣揚名譽」這樣的評價認不認同?

 

根據chinghunglin個人揭露的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判決,裡面不但有被告的名字也有chinghunglin自己的名字林XX,一旦決定提起訴訟,就要有被公諸於世的心理準備。其實不公開字號,現在裁判書查詢系統除非你一個個查,用關鍵字已經不容易查出判決了,所以chinghunglin等於是公布張先生與他自己的名字。一旦名字被寫上判決書,就要有名字被公開的準備。amisgin談到我的地方越多,不合論理法則的地方越多,amisgin既然選擇以污衊的手段「找人討論」,就讓司法來檢驗你吧!

 

本文應該是第一次主動談及此事,之後若有結果,可能會公告周知。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4/2/11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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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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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01:47

版主: jun5238兄還有可能有其他結局,例如不起訴、緩起訴、和解,這樣都很難查到他真名。

============

要jun5238和其他人和解,恐怕他得做出某種重大犧牲,我猜他不願意。 再者在這種情形下,和他和解的那一方仍然知道了他的真實身分,以後他再肆無忌憚攻擊別人時,他得冒著這個曾經選擇和他上法院的人揭發他的危險。

即使他不起訴或緩起訴,當他明白匿名不再是他攻擊其他網友和政治人物的保護傘時,他就得改變他的行為,那也達到了目的。 找出jun5238的真名沒甚麼意義,停止他的不理性行為才是。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2 10:16 回覆:
jun5238會改嗎?不容易吧,曾支持范藍欽的jun5238兄應該會效法范藍欽繼續他的行為模式吧。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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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該想到有這一天
2014/02/11 16:20

版主: 以後jun5238若被判有罪,銀正雄一旦公開判決字號,jun5238也會被大家知道他的名字。

==========

即使jun5238被判無罪,只要法院寫了他無罪的判決書,結果也一樣。 縱使沒人公布判決字號,也找的出來,只是看有沒有人有那個閒功夫去找。

我反正寫個程式把那段時間法院每個字號的判決書都下載一份,再慢慢用程式找哪一個裏提到銀正雄。 jun5238用各種不堪入目的字眼罵其他網友和政治人物,總該想到有這一天。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1 17:34 回覆:
jun5238兄還有可能有其他結局,例如不起訴、緩起訴、和解,這樣都很難查到他真名。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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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11:36

我的情形是我人不在台灣,我的"犯行"也不在台灣。 如果chinghunglin要說聯合報的伺服器在台灣,他和他的律師也得有本事發傳票給我才能告我,問題是他們也根本不知道傳票要寄到哪裡。

這裏貼出是服務那些懶得查詢或不知道該如何查詢的網友。

【裁判字號】 102,上易,741
【裁判日期】 1020723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洪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
度易字第280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93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洪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洪鈞明知網路城邦政治雜論閣係版主羅伯特亞當斯所成立
    之網路部落格,並知悉該版主之真實身分為林青弘。竟仍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8日下午4時
    17分許,在其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住處,以電腦
    連接網路上網,在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上開部落格中
    ,張貼以「10秒見證羅伯特亞當斯的腦殘、無能與無感」為
    標題,發表內容為「羅伯特亞當斯是個腦殘、無能的人」之
    留言,足以貶損林青弘之名譽。

 ......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1 11:47 回覆:
林先生自己貼了判決書字號,所以他的名字不但被公開也會被大家知道。以後jun5238若被判有罪,銀正雄一旦公開判決字號,jun5238也會被大家知道他的名字。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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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11:07
我找到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判決,可能計畫借版主部落格貼出部分。  如果版主不願意,敬請告知,本人自負相關責任。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1 11:19 回覆:
chinghunglin自己就在其blog貼了判決書部份內容,他也知道「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我看不出來為什麼不可以公開他的名字。

路人Juno兄要在此張貼也可以啊!

他若因此告我們,我們可以告他誣告。不過,台大畢業的他應該明白他的名字可以被公開。

法院應公開裁判書 公開資訊包括姓名 但不及於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 (台灣) 高郁珊 律師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C-00048&Category=107985
…司法院秘書長於101年10月29日發布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依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與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說明以下重點:
1.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要求法院公開裁判書,屬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定」。故法院應以公開裁判書為原則。
2.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內容之其他法律規定。
3.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應公開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之姓名,但不及於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等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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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10:35

哈哈,我也是在銀正雄和羅伯特亞當斯黑名單上,至於amisgin,他可能沒放我進黑名單,但他敢公開影射我是狗屎,我也不告他,以後就不去他部落格就是了,他要亂說話貽笑大方是他的事。

不過我從未聽過毀謗官司可以匿名的。 這些人要提告或被告,真名都得被揪出來,我還真的想知道天地有政氣本人是誰,有甚麼工作讓他可以一天寫一篇罵馬英九的文章。

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判決?  下次回台灣我親自跑一趟台中也會把那份判決找出來 :)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1 11:23 回覆:
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4-02-11 11:43 回覆:
原來有網友不知絲柏客本名蕭雄淋啊,2006年他出書時就公開過了(其實或更早),法律界的很多人都知道

溫城筆記-一個律師的人文世界 作者: 絲柏客
出版社:知識風 出版日期:2006/05/05 語言:繁體中文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331027
作者簡介
絲柏客   本名蕭雄淋,台灣台南縣人,旅居溫哥華期間都住在cypress 街,cypress是一種柏樹,因此以絲柏客作為筆名。1954年出生,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創立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是台灣著名著作權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