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9/09/15 10:36:04瀏覽27|回應0|推薦0 | |
先別管文章標題了,玩個小遊戲好了,請問中文的英文怎麼說呢?用你最快速度,不多思索,直覺反映,快問快答地告訴我,答案是??
chinese,拚法是 c-h-i-n-e-s-e,對吧(先別挑毛病,我知道因為它是專有名詞,字首要大寫,但那是你看得到字時才發覺,以聽覺方面就不是這樣了)。
那反過來說,chinese的中文會怎麼說呢?十之八九是中文,國文,國語,就算有其它意義存在,至少一定要包含以上的這些意思。
這樣的解釋是否正確呢?基本上至少在台灣是被廣泛地被大多數人所接受,那為什麼要強調是在台灣而不是其它地區的華人呢?因為 chinese 被教育部列為是國中(畢業)生應知道的英文1200單字中[註1],所以這是教育部透過教育手段所教導給台灣人們的知識,也是為什麼不敢在前面打包票說全球各地的華人都能接受 chinese <--> 中文/國文 的對應關係之原因,說不定有人(不論是否為華人)一看到 chinese 就想到「中國菜」也說不一定。
在此要當一個負責任且善盡查資料的人,還是先來自首一下,chinese並不在高中生所要背的7000個英文單字表中,原因不明,再加上筆者很懶,沒有花時間到底1200單字表中是有多少個單字是有被7000單字表所收錄[註2] [註3] ,只能猜想因為chinese太簡單了,所以不會在大考中出現,變成不用列出來。
說到「升學」又說到「國文」,不知讀者走在街上是否發現,招牌上寫的xx國文的補習班好像越來越多,例如什麼集思國文、立言國文、柳吟國文等,比起以前只會看到xx英文,xx數學,xx物理,xx化學的時代比起來,會讓人感覺得是否教改沒達到應有的成效,反而讓學生的壓力讓來讓大呢?那有沒有什麼掩耳盜鈴方法讓人以為這情況並不存在或是不嚴重呢?
例如由政府出面去註冊或收購一個yy國文的商標,例如 yy=部編,而全名或簡稱為「部編國文」,然後再宣稱別的xx國文的招牌有相同/近似的情況,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的規定[註4],叫這些補習班業者不能在大街上光明正大的使用xx國文一類的招牌或是文宣來覽客,這樣不就讓人感到教改下的學生怎麼越改壓力越大,連專攻國文的補習班會越來越多的感覺呢??就像是德國政府曾經用過著作權法來限制希特勒自傳之發行一樣[註5]。
好啦,讓作者給自己開個唯一的小後門或外掛,在此作者使用了哆啦A夢的「如果電話亭」這個道具來到了一個還不存在xx國文的世界,更明確地說,街上或是文宣上並沒有業者使用xx國文的招牌,也沒有業者向智慧財產局申請xx國文的商標,這時政府(如教育部)或是本文的作者是否能順利申請yy國文的商標,以便阻止日後或是未來的xx國文的蓬勃發展(或是獨佔xx國文蓬勃發展後之利益)呢?會不會就一帆風順了呢?
嘿嘿嘿,不是一帆風順,根本就是還有一個天大的難關待解決---商標中含有不具識別性部分。
BUT,商標法第29條的規定卻會防止這個如意算盤,因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當然,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各款皆出現「僅有」的字眼,是可以用此來說「yy國文」並不適用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因為它是「yy國文」四個字而不是「國文」二個字。
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的,其實較完整的商標法第29條第3項中要聲明不專用的情況是要同時滿足二個條件的,其中一個條件是上面所說的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而另一條件則是讓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所以有可能智慧財產局並不會要求我在申請審查階段聲明不專用,因為他們心中早就認定「國文」二字就是不具有識別性,但為了不擾民,所以他們不發函叫我聲明。
然而,該還的還是要還,只是早晚罷了。日後上法院要叫別人把「xx國文」的招牌拆掉時,還是要接受「國文」二字是否有識別性的檢驗,對於一個完整商標(此例中即「yy國文」)中沒有識別性的部分(即「國文」),據說會被給予較低的注意力比重或者甚至忽視它[註8],變成勝率不高,當然,這一切是由網路上的資料拚貼而來時,實際情況請找專業人士討論。
這是給人思索的分隔線 ==================================
再回到上面的「國文/中文」和「chinese」的例子中,「國文/中文」和「chinese」是教育單位透過正式的教育管道教育給大眾的字詞和字詞意義,業者並沒有教導人們去認識「國文/中文」和「chinese」這些字詞和字詞意義,業者所教導人們是去認識的是「chinese xx」中的xx,讓人們了解到在這個「chinese xx」招牌附近可能有上課教室,可以由印有「chinese xx」的文宣上得到更進一步地資訊,例如,高升學率,寬闊教室空間,風趣的師資,但是這一些進步的特質並無法改變「國文」本來的意義,變成若把「chinese xx」中的「chinese」識為是具識別性的部分,則會讓特定的少數業者產生不用努力或是少量努力就能獲得利益的搭便車效果,(這時便車是大眾已知或是已被教育的知識,而不是狹義的某某商家的商標),這是商標法中所不樂見的事情。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到2019年09月初時,商標檢索系統上是查不到關於「歌仔戲」或「歌子戲」。
對,就是那個發展在蘭陽平源的落地掃,在日治時期受皇民化影響改變風格要瞬間拿武士刀,唱日文歌在台上演出,在電影時代尚未來臨之前佔據了各劇場成為平民娛樂的主流,但之後只能廟會野台上殘喘,最近由政府成立專門科系的歌仔戲,也就是那個在老三台時代透過台視向大眾推播的「楊麗花歌仔戲」(好像華視是葉青歌仔戲,中視好像是黃香連歌仔戲)。
而且好玩的是,「歌仔戲」或是「歌仔戲團」有可能只是觀眾的俗稱或是或是對劇團演出型式的分類,有些歌仔戲劇團中的名字/全名中並沒有「歌仔戲」,舉例來說,上網連到起源自日治時代至今傳承已有三四代的「明華園」網站(http://www.twopera.com/),就會發現他們的全名是「明華園戲劇總團」而不是「明華園歌仔戲團」,而由人間國寶廖瓊枝女士(現已交棒給張孟逸)和她的「薪傳」歌仔戲團的歷史來看[註11],早期歌仔戲團的名稱叫ooo樂社(如:金山樂社),中期的名稱叫ooo劇團(如:金鶴劇團/龍霄鳳劇團/瑞光歌劇團),到了近期的名稱才叫ooo歌仔戲團(如:薪傳歌仔戲),這也許能部分解釋為何商標檢索系統上查不到「歌仔戲」的原因了。當然,這裡資料收集和分析的工作相當不完整且粗略,有可能以「歌仔戲」當成正式團名的演出團體是更早出現的,(會不會是河洛歌仔戲團呢[註12])。
所以商標檢索系統上不存在的詞句(如「歌仔戲」或「歌子戲」),並不代表它並不存在或不被人熟知,但有時要證明這些詞句確實已經存在並被人所熟知卻很難,所以若是你的招牌或商標出有用到了較一些不具識別性的東西(如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日後若是看到報紙/電視新聞上有其它同業招牌或商標也出現類似的不具識別性的東西時,可以有意或是無意地留存下來,日後萬一需要上法院時也許能幫你一把也說不一定。
[註1] 臺南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國中英文拼寫1200單字表」,網址:http://tnetrc.dcs.tn.edu.tw/?p=3019。 [註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高中英文參考詞彙表」,網址:https://www.ceec.edu.tw/SourceUse/ce37/ce37.htm。 [註3] 港明高中教務處,「學習資源」,網址:http://www.kmsh.tn.edu.tw/~edu92/kmedu100/sub6-7.htm。 [註4] 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完整條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註5] 維基百科,「我的奮鬥」,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我的奋斗。 [註6] 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完整條文: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註7] 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完整條文: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註8]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加註「聲明不專用」之用意」,網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84980&ctNode=7050&mp=1。 [註9]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完整條文: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註10]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完整條文: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註11] 邱灝芝,「薪傳歌仔戲劇團行政組織的演變及現況之研究」,網址:http://www.nhu.edu.tw/~society/e-j/86/32.htm。 [註12] 河洛歌仔戲團網站,網址:http://holo.lifelink.com.tw/。
|
|
| ( 知識學習|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