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行政罰法制定前,其裁處權時效均未予明定,以致該條例之裁處權時效成為一項立法疏漏,且長期以來,實務上經由行政法院積非成是之判決意旨,導致行為人提起爭訟抗告時,衍生實務判決不一。而在交通行政實務上,因處罰機關經長期囿於人力不足,積延許多交通違規案件逾期裁處或裁處後逾期未移送執行,影響大眾權益甚鉅,故交通部應立即主動撤銷90年6月1日以前違規舉發後,逾三年始裁決之258,901案件,及裁決後逾3年執行時效之交通違規罰單462,438件,俾以適法。
90年6月1日以前違規未結且未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統計表: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項目 單位 | 逾三個月 舉發之案件 | 舉發後逾三年 始裁決之案件 | 裁決後已逾 三年之案件 |
台北所 | | 50,915 | 70,866 |
新竹所 | | 2,115 | 40,195 |
台中所 | | 52,312 | 59,430 |
嘉義所 | | 35,883 | 47,211 |
高雄所 | | 15,276 | 27,065 |
交通部公路總局轄屬各區監理所合計 | | 156,501 | 244,767 |
台北市 | | 74,758 | 85,259 |
高雄市 | | 27,642 | 132,412 |
| | 258,901 | 462,438 |
註1:所涉案件係於86年3月1日至90年5月31日間裁決確定者,當依90年
6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2項規定辦理(即依3
年執行時效),90年6月1日起裁決確定者則應依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時效辦
理。
註2:交路字第 0940013475 號:90 年 6月1日前裁決之交通違規案件,至93
年6月1 日後均已逾 3 年執行時效,依法應免予執行,明文可知。
適例說明:
違規舉發日 | 裁決日期 | 移送執行否 | 是否逾越裁處或執行時效 |
880119 | 901130 | 否 | 逾越5年執行時效 |
870214 | 891208 | 否 | 逾越3年執行時效 |
861128 | 930315 | 否 | 逾越3年裁處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