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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追殺侯寬仁?
2009/06/09 02:39:40瀏覽10343|回應40|推薦65

馬總統因為特別費案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馬總統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馬總統決定「聲請交付審理」,各個媒體也紛紛提出相關的見解與建議。

而在這些媒體的意見之中,多半以「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等理由,傾向馬總統對本案應該到此為止。

但如果這樣司法誣告,能「以和為貴」的政治了結,除了留下更多的公正疑慮,恐怕更證明司法不過是政治的工具罷了。

就讓我們以事實論事實吧。

侯寬仁檢察官是誘導證人,並且製作不實筆錄,再以不實筆錄這種惡劣的手法,去栽贓一位總統候選人。難道他天真的不知道,這很可能影響一場國家最重要的總統選舉嗎?
請問,這算不算是一種「司法追殺」?

當一審判決無罪時,侯寬仁檢察官他有道歉嗎?不,他選擇上訴;二審再判無罪,他還是再上訴,一直到三審也無罪定讞。請問是誰在「浪費司法資源」?而這段期間,因為他的堅持造成社會多大的不安,他卻連解釋都沒有,又何來對社會的道歉?

而且,他有因此而引咎辭職嗎?不,他老人家現在仍然「好官我為之」,繼續作他的檢察官,也繼續領我們的血汗錢。請問「從情理來看」,養殖這類為特定政客服務的誣告訟棍,是我們活該倒楣嗎?

再者,這案子是司法的是非問題。難道以「已貴為總統」的身份,所以馬總統就該洗盡鉛華就此作罷?有這種脫罪之詞,那我們還奢望司法能給誰正義?

馬總統真要「追殺」侯寬仁的話,他大可像阿扁一樣,用他的行政權,暗地裡調降他、整他,就搞定了,何苦如此大費周張的依循司法管道,來維護他應有的權利呢?

可怕的是他還是"馬總統"ㄟ,假設這誣陷的案子,發生我們小老百姓身上,我們老早被這種檢察官整死了。所以追出司法裡的濫訟檢察官,該是多麼重要的司法價值。

如果「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都是可以被原諒的理由。請問,阿扁涉嫌的貪污案,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呀?就此放了阿扁?

我們固然不鼓勵馬總統以牙還牙,採取私心的報復。但侯寬仁檢察官確實欠社會一個道歉。人在犯錯後,總該先認錯,才可以求得被原諒嘛!否則這樣的司法,不就成了煽陰風、點鬼火的佛地魔了!

如果是這樣,那一切用江湖了決來判斷是否對錯,用我佛慈悲來人情行政,那我們還算是『法制國家』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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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ry37h&aid=3025346
 引用者清單(2)  
2009/06/11 08:12 【天道酬勤 ☆ 持盈保泰】 有錢判生 , 無錢無權無名的 都判死 !...
2009/06/09 15:58 【蔥薑蒜的部落格】 馬英九追殺侯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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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要馬英九整頓司法 不是要馬英九動用司法整人
2009/06/09 13:49

馬英九誤把整肅侯寬仁當成整頓司法

真是大錯特錯

馬英九應該先整頓司法制度中的缺失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20:56 回覆:
我也希望馬總統是整頓司法
但是
侯寬仁不就是該被整頓的對象嗎??
侯寬仁不就是濫用司法制度之漏洞的訟棍嗎??
請勿在此  用大是大非來掩飾侯寬仁的濫權

Hot 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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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大作後, 也回頭看看我們的飛安會
2009/06/09 11:49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尋求法律途徑,藉司法公正判決,以還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必要的。

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編號GE028班機在松山機場新完工區域(第一架受令使用者),因資訊指示牌及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滑行道標線反光材質…等場站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肇致的飛安事故。就“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及“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局,面對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的嚴重錯誤時,不僅不思立即改善之道,反而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竭盡所能的匿錯誤、扭曲事實,復肆意的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諉過、卸責。

----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撰寫,調查單位因意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故「飛航經過」竟毫無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執行提示及確認資訊指示牌、滑行道,與塔台無線電通聯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互動事實,即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明文:需詳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之規定。該「飛航經過」內容甚至不及他案之1/2!

----就調查單位稱:“當事人指飛安會隱匿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資料報告」內…。”然;既謂重要事證不具因果關係,惟何以數月後之「調查報告」“突然”又具因果關係? 思維邏輯顯然不通!矛盾乎?顯因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等錯誤,在「規範」下,無所遁形,故重要事證“突然”又具因果關係,也“終於”出現於「調查報告」內。令人憂慮的是其“漠視飛安、官官相護”心態,竟認定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至此;調查單位顯然已全然悖離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之再發生,…。」

今天,GE028案業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之風險管理推動方案,成為該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歸責飛行機師、隱匿場站設施錯誤”,對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風險機率、風險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風險程度達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之地步。”印證「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該報告竟是“徇私”、“隱匿”,及“矛盾”與“不公正”之集合體。被法院推翻乃理所當然之事。詳如:http://blog.udn.com/sirus/284319

故;判決書明文:“飛安會偏袒民航局”及“機師確遵滑行規定”。
一、 「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二、 「依據風險理論,……。則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三、 「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又飛安事故,若非罪證確鑿(當事人自承錯誤或經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其令頒之「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在新聞媒體前,不負責任的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述與指摘?就醫生看診(飛安會、民航局之事故調查);病人豈能未經抽血檢驗、相關之心肺功能檢查(解讀黑盒子內容)…,即行投藥治療或逕予開刀(逕予論述與指責)?醫德(公務員任事精神)何在? 該不當與惡意之不實論述,其嚴重性;誠如醫師被指責醫術有問題、公務人員被指責操守有問題、司法人員被指責…。黑盒子未解讀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復就事後,除不思自我檢討,仍似是而非的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推拖拉扯、不負責任之心態,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沒有律師、沒有案例,GE028班機機長不因環伺在四周虎視眈眈之大鯨魚,心存畏懼。小蝦米謹根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等,憑藉著信心,孤軍奮戰,要求國家賠償並勝訴。本GE028案係國內唯一之案例,就判決結果,除成為相關“飛安”事件判例外,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飛安”,才能真正受到重視。試想;你我,甚至上述單位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何嘗不是場站設施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20:53 回覆: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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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台灣發起個運動..
2009/06/09 11:23
就像那"饑饉三十", "地球環保日"之類..
台灣應發起一個"沒有政治日", 讓全民領略一下不政治的樂趣.
成功的話口, 接下去"沒政治週.. 月, 季, 年..."

沒辦法, 得像教小孩上廁所的慢慢教了.
至少退而求其次, 總算有一天, 一星期不用受政治包圍, 透透氣!
哦, 那些政客受不了破戒的話, 可罰款一百萬, 撥作非政治同樂日之用.

如何? 發夢早了點吧?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20:50 回覆:

是的
這白日夢是早了點
台灣恐怕不會有那麼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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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not?
2009/06/09 11:18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20:49 回覆:
yes 
why not?

無虛子(jkm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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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鍾大呂之文
2009/06/09 11:11

震聾發聵擲地有聲


無虛子-虛耗到此為止!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20:48 回覆:
謝謝
沒您說的那麼厲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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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台灣人對法律認識的淺薄
2009/06/09 10:41
完全不明白案件的"先例"性對以後司法發展的重要.
也完全沒認知, 法律的作用, 並不是在決勝負輸贏, 報仇雪恨
而是在決定, 什麼是對, 什麼是錯, 誰是誰非, 以為日後社會準則的前鑑.

總是遇事就一大堆人情世故, 對事實的對錯完全置之道外..
連大陸拍秋菊打官司, 都知道點出"要一個說法",
而台灣大部份人, 連"要一個說法"是什麼意義都不了解.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10:43 回覆:

不是啦~~

是台灣版的"要一個說法"很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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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行草偃...會有用的!
2009/06/09 09:54
國家給了司法人員太大的權力.卻沒有機制管理它們......總統帶頭....爭一個黑白是非...也讓濫權的司法人員知所警惕...怎麼會沒有用呢 ?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10:19 回覆:

真的希望  如你所願
這將是一個能改善司法的個案
很遺憾的
前2次的判決
我們卻只看到司法人員的顢頇


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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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咬一口都入骨三分,況且官咬你!
2009/06/09 09:11

賊咬一口都入骨三分,況且官咬你!

須知一字入公門九牛拖不出,

身為檢察官用這麼卑劣的方式羅織人入罪,

而且還是為特定政黨,那和武則天的來俊臣有什麼兩樣?

不告死他"天公那有目睭"!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09:26 回覆:
謝謝你生動又貼切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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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殺?
2009/06/09 09:06
這個案要不是馬英九, 而是一般民眾, 告得了侯寬仁嗎?能成案嗎?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09:25 回覆:
"一般民眾"的話
那就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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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9 09:05

所有特支費只有馬英九有查不需要發票那一半

,其他的人一個都沒有,這就是侯寬仁辦案標準

左軍(barry37h) 於 2009-06-09 09:24 回覆:
他本來政治目的就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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