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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擷思]政治自由主義與世界人權宣言!
2006/03/12 14:38:29瀏覽209|回應0|推薦1

最近在讀一篇哲學教授寫在法學雜誌裡的論文
這篇文章主要處理的是美國已故哲學大師John Rawls對修憲界限論的看法
John Rawls在美國的政治哲學界跟法哲學界可以說是泰山北斗級的人物
他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1971年初版,1999年修訂版)大概是知識份子就算沒讀過
至少也聽過 或是摸過的鉅著
他的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也是政治哲學的名作
他跟美國法折學界的泰山北斗Ronald Dworkin可以說是私交甚好的朋友
Dworkin基本上也採用Rawls的政治哲學作為他法哲學的基本結構
不過說到美國的修憲界限理論
還真是很難會想到Rawls
我有是讀到這篇文章才發現原來Rawls居然有是修憲有界限說的擁護者啊!

雖然這篇文章主要處理的是勞爾斯對修憲界限論的看法及評議
但我看了覺得很有趣的一段倒是作者論述勞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跟世界人權宣言的關係
話說二次大戰後聯合國想要草擬世界人權宣言的時候馬上碰見一個困難
就是到底要要哪種政治 宗教 或者哲學理論當作世界人權宣言/普世人權的基礎呢?
由於當時聯合國的會員國已有五十幾個 分別來自固種不同的文化背景
勢必難以找到任何一種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哲學理論 或者用勞爾斯的術語來說叫"廣泛理論"(comprehensive doctrine)
可以作為普世人權的基礎
不過後來聯合國草擬世界人權宣言的委員會就想出了一個變通的方法
就是不以任何單一的"廣泛理論"作為普世人權的基礎
而是找出各種文化所能共同接受的人權
本文作者以為這種作法跟勞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有四種相同的地方
(這位哲學系教授有的時候思考過份細膩到瑣碎的程度
例如他在另一處說美國最高法院如果面臨對修憲案的實體合憲的違憲審查 有七種可能情況 這根本是過度區分)
我覺得可以簡單歸納成兩點就夠了
也就是第一 兩者都避免倚賴單一的廣泛理論
第二是這麼作的目的是為了在多元文化下達成最高度的共識
簡單的說
就是本體跟應用的不同
各種"廣泛理論"的本體雖然不同 可是應用上卻有很多相似處
所以如果我們跳過差異的廣泛理論而直接尋找應用原則
就可以找到很多的共同點

最後稍微談談勞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跟"廣泛理論"的關係
政治自由主義就是刻意要跟特定的"廣泛理論"劃清界限
而是要在有很多不同的"廣泛理論"存在的現實下
找出大家最大的公約數
那政治自由主義既然不以任何的"廣泛理論"作基礎
那他的基礎在哪裡呢?
答案是在文明社會的背景文化(the background culture of civil society)裡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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